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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在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昌平
二○○四年七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服务。
第五条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批准手续时,应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批准情况。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施工。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交由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图幅分幅和编号应符合规定。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二)竣工测量原始记录;(三)地下管线成果表;(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含平面图、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局部图)。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并由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九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涉及管位、管径、标高变动的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条
地下管线废弃不使用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自废弃不使用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接收区立项或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于接收后一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二条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负责报送;没有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各自编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报送。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进行即时查验。对报送的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收件凭证。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根据建设单位报送以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及时将数据录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期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或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可由市城建档案馆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测绘,测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施工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未作记录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未按本规定报送档案资料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不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并对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计划安排组织普查,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各专业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经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市城建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
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可从市城建档案馆免费查询其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城建档案馆在有关军事单位的配合下,做好军事地下管线工程的普查建档和档案资料的接收、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地下管线资料时,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提供。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需要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市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真实、不准确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未交由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不予接收的;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予以接收的;
(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接收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未按规定移交市城建档案馆的;
(四)各专业地下管线工程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上网公布的;
(五)违反保密制度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我国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我国计划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1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5 年 1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6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 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 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 (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 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 )及相关的人防、 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 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 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36号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于 2004年 12月 15日经建设部第 49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年 5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一月七日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 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
株政办发〔2008〕19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荆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人防等及其他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负责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建设,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各级城乡规划、国土、市政、广播电视、电力、通讯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到城建档案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城建档案馆应按建设工程需求,向建设单位提供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包括文字与电子版资料)。
第六条 在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馆应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同时,建设单位应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承诺书。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动工前,应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有未建档的管线,应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性质、权属等情况,并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对管线现状进行测量。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
第八条 地下管线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施工中确需对审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未经审批的变更设计方案不得用于施工。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按照《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下列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及技术报告;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工业、人防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后,还需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工程使用后涉及管线的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
实行了地下管线工程特许经营的,可以由经营单位负责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资料,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地下管线现状进行普查、补查、补绘。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勘查活动,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予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管线工程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为城市数字化建设提供共享资源。
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建设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负责组织完成,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馆应根据有关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对馆存的地下管线综合图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应建立规范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查询、更新、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为城市数字化建设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馆以及使用地下管线资料的单位,对涉及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实行保密管理,严防保密资料外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专业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路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人防、工业管道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市规划、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纳入业务管理程序,相互配合,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批准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竣工测量进度应与工程进度相适应。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路灯、交通信号、有线电视、人防、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补充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图。
第十六条 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补正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第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管线抢修工程,需调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随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使用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源,对接收的地下管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划分利用范围,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或报送的档案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损坏的,其损失由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自行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清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情况而擅自施工,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即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