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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它事项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它事项

(一)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照《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矿业权公开出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市河道采砂规划及计划。

(三)节能减排职责的分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市经信委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和城镇生活减排有关工作;市机关事务局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将原市建设管理局直属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成建制划归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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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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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和总设计师各1名;科级职数10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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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7个职能科室和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一)办公室 编制6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4名,职数2名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报告、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承办局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机要、新闻宣传、信访、文书档案、保密、值班、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计划生育和安全保卫工作;参与拟定交通运输行业科学技术、教育、信息化、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政策;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全市交通防汛、防疫、防震、消防等工作,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二)人事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党务日常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任免、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调配、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转业干部接受安置和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工作;负责局及直属单位劳资计划、劳资报表、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教育、岗位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出国人员的选派、报批和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计划统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起草公路、水路行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拟定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审核,组织对重点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并参与竣工评估工作;提出我市交通运输有关专项资金投资政策、资金安排建议和预算并监督实施;承担本行业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交通系统行业统计、信息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枢纽和场站规划。

(四)财务征稽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财务会计、国有资产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运输发展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负责专项资金、决算、政府采购、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等有关财务工作;起草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部门管辖内的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政策、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交通法制宣传教育;研究提出全市交通运输深化改革的实施方案;起草局领导交办的综合性总结、报告和有关会议材料;承办相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执法文书、执法车辆及服装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下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节能、机务和设备更新等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处置体系建设;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工程技术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工程技术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制定交通行业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技术改造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交通科技攻关,开展科技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制定公路行业规划、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技术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管理交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标准计量工作;承担相关重点公路、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工程造价、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参与公路、水路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拟定工作。

(七)综合运输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发展战略,承担有关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公路客货运输、水路运输和城乡运输及有关设施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

党委办公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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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它事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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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责内容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原市建设管理局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及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六)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交通运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战略建议。

(二)承担涉及全市的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定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市道路、水路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市内水路运输及航道管理工作。

(五)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船舶与渡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指导县(市、区)水上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及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定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七)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定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公路、水路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组织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规定负责渡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国防动员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九)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检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和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科技开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涉外工作和引进外资工作,开展省际、市际合作和交流。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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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依据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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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附则内容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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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它事项文献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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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KB

页数: 6页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运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介

运城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 23号),设立运城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水务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污水治理)、节水职责划转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三)增加对市区防汛安全和救灾抢险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全市城乡供水安全,促进全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确定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水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开展全市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对河、湖、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河、湖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运城城区防汛安全和抢险救灾工作,编制城区防汛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相关规定,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河湖及河口、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全市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负责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村引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农村水能源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资源科学研究和研究成果的鉴定及水利技术推广工作,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农业节水示范工程建设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渔业、渔政、渔船检验工作。指导全市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指导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二)配合市公安局,参与全市大型水利枢纽、重点水利设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8个职能科室和党委办公室、监察室。

(一)办公室 编制4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名,职数1名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宣传、信访、政务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行政后勤工作;协调水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编制4名,职数2名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离退休管理服务工作。

(三)规划计划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拟定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内流域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建议;审核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有关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负责市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编制全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和全市水利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四)财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决算;承担全市水利资金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水利规费征收;承担机关财务管理,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五)基本建设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大型水利工程及跨县(市、区)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水利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编制全市水库工程改造规划;指导编制全市河流治理、开发及保护规划;负责全市水库除险加固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库工程安全运行和建设管理;指导全市河流行洪安全和治理、开发;负责市管河流治理、开发及保护利用;审定入河排污口设置。

(七)农村水利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提出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负责大中型灌溉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小型灌溉及小水电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供水排水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编制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管理工作;拟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乡(镇)供水、排水和农村饮水政策;负责大型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批工作。

党委办公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负责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监察室 编制1名,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市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11名。

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编制3名。

五、其它事项

(一)防汛抗旱职责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管理,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对发布的水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按《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全市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四)市水资源办公室(水资源征费稽查队)受水务局委托,除承担水资源办公室原有职责外,增加水资源费征收、稽查职责。

六、附则

本规定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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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介

潮州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16〕59 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组建潮州市交通运输局的函》(粤机编办发〔2016〕165 号),撤销原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和市港口管理局,组建新的市交通运输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交通运输的工作部门。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和市公路局、市港口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二)将市发展和改革局分析全市综合交通运输状况,提出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协调综合交通发展重大事项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三)将原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的涉及潮安区、饶平县国省道、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下放潮安区、饶平县属地管理; 涉及湘桥区、枫溪区国省道、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职责由市城区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承担;涉及市政道路的部分国省道和地方公路路段移交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管理。(四)将交通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 4 —(五)原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港口管理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开展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综合交通枢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二)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路政、运政和港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工作。(三)负责协调政府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负责局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港口、航运有关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四)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轨道交通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五)负责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六)负责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 — 5 —和协调,负责和参与交通战备工作。(七)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八)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九)指导和监督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管理属下事业单位。(十)负责协调中央或省垂直管理的民航、铁路、邮政、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航道、航标、救助、打捞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 16 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起草重大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牵头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二)党委办公室负责局党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 6 —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交通运输系统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等党的建设工作;负责党务干部的培训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纪检、监察等工作。(三)政策法规科起草有关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政策措施等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法制、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体制改革、结构调整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四)人事科(加挂离退休人员服务科牌子)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审工作;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有关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五)综合规划科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轨道交通等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参与民航的相关协调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后期评价工作及有关规划的审核工作;提出省与地方联 — 7 —合投资、市有关专项资金和相关收费公路项目还贷资金安排建议;参与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和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六)基建管理科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交通基础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承担市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许可审查审批和省管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初审工作;组织市管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七)公路养护管理科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核上报及监督、检查分级管理范围内的路面大中修、水毁预防及修复、公路安全保障、危险路段改善、危桥加固改造等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负责文明样板路的评选审核工作;负责交通量的调查工作;负责路况登记及上网公布工作;负责指导公路绿化工作。(八)路政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及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日常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路产路权管理,负责公路路产路权登记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或者损坏路产路权和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监督管理全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九)铁路管理科— 8 —参与拟订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报批等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全市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建设工作;负责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监管及铁路、轨道建设过程中的服务、协调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铁路、轨道延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协调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铁路部门的涉地相关工作。(十)道路运输管理科参与拟订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制订地方行业管理规定;承担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及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输;负责市内跨县(区)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及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客货运力投放和运输线路的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和指导全市货物运输治超源头监管工作;承办物流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节假日旅客运输工作;协调外贸货物运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协调地方涉及民航、铁路等接驳道路运输的相关工作;协调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邮政部门的涉地相关工作。(十一)水路运输管理科参与拟订水路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路运政(水运执法除外)管理,维护水运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的行业管理;负责渡口、渡 — 9 —船的改造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水路运输有关经费的统筹使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输;负责水路运输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管理工作;协助查处水上走私违法行为;协调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航道、航标、救助、打捞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十二)港口管理科(加挂海港管理科牌子)参与拟订港口发展战略和相关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港口行政管理,维护港口经营公平竞争秩序;参与港口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核;参与组织实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并负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协助组织征收和管理港口行政管理的相关规费;负责港口生产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管理工作;协调中央、省垂直管理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十三)安全技术科(加挂应急办公室牌子)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重大交通科— 10 —技项目攻关、科技项目交流合作及新技术推广应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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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介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5〕8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发〔2015〕9号)精神,设立株洲市交通运输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公路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2.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承担的行政职能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3.将湖南省株洲市地方海事局(市航务管理局、湖南省株洲市船舶检验局)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4.将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增加的职责

1.承担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绩效监督和管理职责。

2.牵头组织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环境整治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推进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公路、水路、民航、地方铁路及邮政行业发展,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促进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2.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拟订全市公路、水路、民航机场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编制和管理。

3.全市重要国、省、县道(不含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4.监督管理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实施,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统筹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承担相关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全市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全市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开发、利用和管理城区公共客运资源;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指导轨道交通的运营。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市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建议,提出市级财政用于交通运输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提出涉及交通运输的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监督管理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实施,负责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

(六)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安全生产;监督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负责公路、水路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路路政、港政、航政管理。负责规划、审批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各种构造物和广告宣传等设施;参与对公路两侧新建村镇、开发区等规划管理;负责港口及港航设施、岸线使用和通航水域内各种建筑设施建设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公路、水路收费站、检查站(卡)设置。

(八)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承担市国防动员交通战备的有关工作;负责高速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单位涉及地方的相关协调工作。

(九)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文字综合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宣传、保密、档案、接待和后勤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考核奖惩等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专业技术管理、职称评定、技工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考核和人才交流、智力引进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财务审计科

承担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投资融资管理等工作;监督全市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的实施;承担交通运输预算资金的申请、拨付和监管;承担全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对全市交通征费管理和交通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四)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承担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政策研究;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地方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法律法规宣传、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局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政务公开的有关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三乱”(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治理工作。

(五)综合规划科

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和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牵头组织编制道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各类交通运输、交通科技发展、节能减排、信息化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政策;承担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可、工可等前期工作及后期评估工作。

(六)计划统计基建科

参与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发展战略、政策;参与编制交通运输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和技术标准;承担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审批、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交通建设市场,审核交通建设、养护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技术改造、工程质量、安全和定额、造价控制、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承担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资金筹措方案、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承担交通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的审查、公路灾毁补助经费的核定工作;牵头承担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监督管理公路与桥梁养护、港口与航道维护工作;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七)农村公路建设科

承担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拟定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的数据调查、审核;指导农村公路行业管理;承担全市农村公路信息综合,组织开展相关宣传、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

(八)运输管理科

参与编制交通运输规划;承担综合交通运输基本服务标准的实施;承担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与衔接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牵头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运营管理;指导道路运输、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运营、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工作;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承担全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人员从业资格的考试、发证工作;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春运、军运、抢险救灾及突发紧急客货运输;指导和监督管理所属道路运输企业,协调相关业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承担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铁路、民航、邮政等单位涉及地方相关协调工作。

(九)港航管理科

承担全市港口、岸线、水上交通运输设施、船舶修造与检验、水路运输市场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路运政、航政、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参与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运发展规划;参与拟定全市航道、港口、码头等运输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参与水路重点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实施监督、竣工验收、绩效监督和管理等工作;承担水运服务价格的有关工作;协调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水路客货运输工作;指导水上运输行业科技、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安全监督科

承担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有关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公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已运营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生产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督管理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企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项目重点环节的安全审查;组织、协调道路和水路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承担局安全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十一)维稳应急科(信访科)

牵头承担交通运输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稳和应急处置工作,统筹拟定公路、水路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局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协调全市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承担全市交通运输抢险救灾和应急物资运输调度的协调工作;承担信访接待、受理、交办、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稳、应急、信访工作。

(十二)高速公路协调科

参与拟订全市高速公路发展规划、计划;承担在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及施工环境的优化工作;组织拟定高速公路经营环境及建设环境考核目标并指导、监督执行;承担境内高速公路护路护线联防协调相关工作;牵头协调境内高速公路营运环境和收费环境的治理优化工作;协调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职能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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