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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 总 则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 总 则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各类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和《广州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等有关法规。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的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本预案所指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市文物部门管理的历史建筑(以广州市政府批准、广东省政府核定的名单为准)遭损毁、破坏的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其处置遵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造成历史建筑损毁的,启动本预案。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1.4 事件分级

根据历史建筑级别和损毁程度、数量,安全事件分为:重大历史建筑安全事件(Ⅰ级)、较大历史建筑安全事件(Ⅱ级)、一般历史建筑安全事件(Ⅲ级)3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和黄色表示。

1.4.1 重大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红色)

由于重大自然灾害或火灾、擅自拆迁等人为破坏导致历史建筑大面积损毁、主体部分坍塌、主体承重结构损坏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

1.4.2 较大安全突发事件(Ⅱ级、橙色)

由于自然灾害或火灾、未经批准擅自改建等人为破坏导致历史建筑小面积损毁、附属设施坍塌以及其他危及历史建筑安全的。

1.4.3 一般安全突发事件(Ⅲ级、黄色)

(1)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

(2)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

(3)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历史建筑使用功能。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1.5 工作原则

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管理、属地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

1.5.1预防为主: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细致排查各类历史建筑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的机率。

1.5.2依法管理:历史建筑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等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法规及其他指导性文件。

1.5.3属地负责: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涉及历史建筑的突发事件负总责;市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处置全市历史建筑突发事件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历史建筑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临时处置的主体,协同文物、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发挥社区居委监督职能,形成市、街道(镇)“两级管理”,市、街道(镇)、社区(居村委)“三级网络”联动体系。

1.5.4快速反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启动本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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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第二章 组织体系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增城市历史建筑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应急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体旅游局局长、各镇镇长、街道办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更新办等部门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全市历史建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下达应急处置任务;及时现场了解、汇总突发事件情况,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广州市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处理善后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确定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并实施发布。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全市历史建筑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并组织做好历史建筑的评审、申报、认定、挂牌等工作;做好历史建筑的应急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按照《广州市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动机制》要求,会同市文体旅游局做好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线索应急处理和预保护,包括接收报告、核查文化遗产、组织专家评审、通知解除预保护等工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处理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广州市规划局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3.1 市文体旅游局:(1)配合会同市规划、房管等部门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历史建筑普查;(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制止并查处各类涉及历史建筑违法行为;(3)督促指导在涉及历史建筑保护单位的旅游景点管理中加强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历史建筑不受破坏;(4)协同公安部门对旅游景区内的历史建筑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在旅游发展中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2.3.2 市应急办:(1)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并提供给市城乡规划局,报送和发布应急信息;(2)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具体执行及联络、信息沟通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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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 总 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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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历史建筑保护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 总 则文献

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与现代城市建设的关系初探 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与现代城市建设的关系初探

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与现代城市建设的关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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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是城市建设中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结合现代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新动向,提出:1)城市历史建筑是现代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历史建筑中保护和发展的观念要结合起来;3)建立建设分等级多层次的保护再利用方法。

蒲亭镇重大洪涝、台风应急处置预案简介

蒲亭镇重大洪涝、台风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蒲亭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的文件精神,为保证及时、高效、妥善地应急处置我镇突发的重大洪涝、台风灾害,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状态的界定

(一)洪涝应急状态的界定

洪涝应急状态按泊阳河洪水水位的防御等级:

(二)内涝应急状态的界定

指我镇一个区域的范围内积、淹水达30公分以上时,或省、市、区政府发布内涝预报时。

(三)台(大)风应急状态的界定

指由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时。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镇成立处置重大洪涝、台风灾害指挥部,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安全副镇长任副指挥长。成员为镇单位、各村村委会负责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镇水利站,办公室主任由水利站长兼任。其职责:

(一)、党政办:负责组织机关干部抢险队伍;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撤离后的安置工作。

(二)、人武部:负责组织50人的抢险队伍,成立中队,编成若干个分队;自备各种车辆、物资、器材,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制定抢险救灾队伍在不同险情下的抢险调度预案,并要控制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机动队伍。

(三)、财政所:负责督促社区查险和排险工作;居民撤离的动员工作;做好撤离居民的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四)、水利站:负责做好汛期各类广告牌的加固、督查工作;参与清障、取缔河道两侧影响堤防加固和安全的违章搭建;准确掌握江堤、泵站、闸门运行及安全情况;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汛期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淹水片出现传染疫情;及时向镇指挥部领导报告汛情、提出抗洪抢险方案供领导决策。

(五)、综治办:承担本辖区内抢险救灾期间社会稳定工作。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抗洪应急处置

1、复新河水快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时:

(1)镇防汛指挥所进入24小时值班,加强信息收信工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开会,研究分析情况。

(2)抢险救灾队伍进入备战状态。

(3)认真检查本责任段防范措施落实和物资、设备、车辆的存放、保管情况。

(4)加强河堤巡查,清除背水坡杂草,严密注视、检查堤防渗水,清除行洪障碍,发现险情及时上报镇指挥部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险。

2、博阳河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时:

(1)镇抢险救灾专业人员转移工作重点,集中办公、值班,做到在岗在位。

(2)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各堤段、险工段责任人负责督促巡堤查险;适时关闭涵闸、封闭出水口,并及时架设临时泵机。

(3)根据镇指挥部指令,架设应急临时机泵,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要提前到岗到位。

3、博阳河水达到紧急水位,且继续上涨时:

(1)各单位、社(村)委会负责人,定期汇报情况,研究工作。

(2)根据汛期发展,指挥部随时将有关抢险救灾决策下达下属各单位,各单位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

(3)所有设防江河堤防实行24小时严格巡查,如遇大雨、暴雨,应适时增派人员。同时要加强与部队的联系,共同研究抢险工作。

(4)各级抢险队伍根据指令集结待命,集中待命人员在接到命令后30分钟内,应能立即投入抢险等行动。

(5)镇挥部再次检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并按指令要求尽快储备到位。

4、博阳河水达到危险水位,且继续上涨,有可能突破历史最高时:

(1)继续执行、完成前期的各项工作。

(2)指挥部全体成员,24小时指挥防汛抢险,根据工作需要颁布命令,严格纪律。

(3)对需重点保护的单位、部位和重点防守的地段、险段,必须增派民兵,以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有人破坏。

(4)指挥部要从组织、人员、物资资金各方面做好抗大汛、抗大灾的充分准备。

5、博阳河水超过危险水位,且继续上涨时:

(1)按《防洪法》有关规定,根据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抗灾状态令,镇指挥部紧急动员,集中地区力量,确保地区安全。

(2)用铁的纪律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级负责制,加强抢险救灾组织指挥。

(3)根据汛情发展,指挥部适时做出调度地区人力、物力、财力及医疗卫生、治安保卫等重大决策,各有关单位必须无条件确保、势行。

(4)所有抢险队伍,要昼夜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必要时,要动员和组织新的抢险力量。

(二)内涝、台(大)风应急处置

1、组织专人,重点检查仓库(特别是危险品仓库)、低洼易涝地段、在建工地、危房险房和搭棚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2、立即在本辖区低洼地段、下水不畅地段、无下水地段架设临时泵机,全力排水,保证居民家中不进水、不淹水。雨停后,负责立即排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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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全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辖区的森林火灾预警和发生森林火灾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基本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火灾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下开展,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为主,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组织本预案的实施。

1.4.2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防火责任区域,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整体联动,确保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迅速响应。

1.4.3 以人为本,降低损失。各单位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安排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 依靠科技,提升能力。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减少森林火灾损失,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l.5 主要任务

(一)组织灭火行动。组织、指导各县(区)扑明火、打火头、开隔离、清火线、守火场。

(二)转移疏散人员。指导、协调各县(区)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三)保护重要目标。组织、协调各县(区)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四)保护重要林区。指导、协助各县(区)保护国有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安全。

(五)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指导、协助各县(区)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六)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各县(区)加强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工作,严防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日常工作。

2.1.1 职责分工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市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配合做好灾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开展火灾防治公益宣传和重要时段的安全提示;协调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动用的建议,负责应急物资交通运输协调保障,保持灾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3)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做好受灾区域学校学生的转移安置工作;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综合协调工业企业应急产品生产保障工作;负责指导大型骨干企业特别是民爆行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

(5)市公安局: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负责指导县(区)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害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事宜;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牵头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设备市级财政资金;负责安排下达市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负责火灾扑救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火灾扑救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的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做好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等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协调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在水库等水源地取水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保障发生森林火灾时,确保灾区人民的农产品供应及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12)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做好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旅游景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指导景区及时关闭并做好游客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护、清查工作。

(13)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指导全市医疗资源参与卫生应急救援;指导灾区属地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后续伤病员救治工作;负责疫情监测、预防、控制。

(14)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森防指办公室与省应急厅协调对接。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负责指导灾害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15)市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全市森林火灾预警监测、热点核查反馈等预防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火灾事发地点的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天气趋势分析,适时进行现场应急观测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石家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森林防火期内发送防灭火安全提示短信、发布重要信息等;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8)石家庄市警备区:按市森防指要求,负责组织协调驻石部队、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根据需要配合地方政府向军队上级单位申请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19)武警石家庄支队: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20)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遇难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级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提交上级森防指。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应当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扑救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和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层级。市森防指办公室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前指开展工作。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跨县(区)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防指调度,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 应急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各县(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相邻县(区)扑火力量为辅,当地半专业扑火队为补充。但在火灾发展比较迅猛,风险较大的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市森防指直接下令组织实施。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县(区)和市级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县(区)的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县级政府或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市森防指统筹协调。

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扑火任务,由市森防指向市警备区、武警石家庄支队提出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5.2 预警发布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会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5.4 林火监测

市森防指办公室及市气象部门利用林火视频监控及卫星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巡护警戒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5.5 信息报告

县(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森防指挥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1)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2)威胁国有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飞播林区和一类防火重点乡镇发生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5)县(区)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或可能蔓延至其他县(区)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森防指办公室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7)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火灾。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森防指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政府及省森防指办公室:

(1)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当日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有可能威胁国有林场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点飞播林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4)有可能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6)设区的市行政区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省界周边发生的森林火灾;

(8)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9)其他应当报告的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较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县、市级政府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立即就近组织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各扑火力量在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医疗应急队伍实施现场救治。

6.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6.2.5 保护重要目标

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6.2.7 发布信息

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按照规定程序将火场移交当地政府或责任单位看守。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6.3.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发生森林火灾后,市政府应当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

(1)火场持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当日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有可能威胁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集中连片林区的森林火灾。

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森防指提出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任扑火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3.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火场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当日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发生2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需要市森防指办公室协调的森林火灾;

(5)有可能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森防指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扑火总指挥,统一组织、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应急响应。

6.3.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6)威胁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集中连片林区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协调的森林火灾。

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森防指提出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由市森防指指挥长任扑火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市森防指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助、火情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组织实施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应急响应。

6.3.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火场持续燃烧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威胁到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4)威胁到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集中连片林区的森林火灾;

(5)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受到威胁,经济和有关行业可能遭受损失的森林火灾;

(6)在邻省(市)周边发生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森防指办公室协调的森林火灾。

启动程序。火灾发生后,市森防指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措施。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森防指指挥长任扑火总指挥,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应急响应终止。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应急响应。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运输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以运兵车为主。

7.2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7.3 物资保障

市林业局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县(区)扑火需要。各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4 资金保障

县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支出。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组建稳定可靠、互联互通的森林火灾应急通信系统。县级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火情、火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地的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调查统计结果报告市森防指,并提出处理建议。

8.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防指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扑火救灾的成功经验、应当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改进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并报市森防指。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预防森林火灾或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扑救中贻误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灾害分级标准

9.1.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预案演练

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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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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