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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可谓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工作,其中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是做好政府采购系统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时间还不是很长,今年初才正式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时至目前,其采购文档的采编、保管尚不尽统一规范,使之在处理采购质疑、投诉时,难以拿出一份能够完整地体现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性原则立场的采购档案为依据。由此可见,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必须紧紧围绕政府采购文件的形成规律,严格遵循“保存从宽,销毁从严”、“孤本从宽,复本从严”和“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全方位、多层面、真实记录和反映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最大限度地确保政府采购档案资料齐全完整。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档案保存期限应从每个采购项目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对价值高、规模大、性能复杂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还应视情况确定延长其采购文档的保存期限。依此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档案法》,为与WTO《政府采购协议》接轨奠定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此举对于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来讲,不仅具有广泛地现实意义且尚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政府采购档案的规范管理状况将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政府采购档案要从源头抓起,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组织,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应选配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热爱档案管理工作并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熟悉政府采购业务的人员到档案管理工作岗位。
已归档的档案,应按档案登记顺序放入指定的铁皮卷柜中,摆放整齐,目录清楚。采购档案的保管应“以防为主、突出重点、立足长远、保证当前”。所谓“防”即是要按防火、防霉、防虫、防鼠、防尘等要求建设库房,配备档案装具等。要消除各种可能损坏档案的不利因素,最大限度地延长政府采购档案载体寿命,维护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采购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采购档案采编及保管期间有遗失、涂改、调换及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为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安全、保密、不遗失,必须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文件档案阅读、外借保密制度》、《政府采购文件档案外借程序》等。按审批程序借、查阅的相关人员对采购档案内容应有保密义务。采购文件中的供应商投标文件,因涉及供应商的商业机密,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许可,不得对外提供。
政府采购档案的销毁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先由档案管理人员列出政府采购档案销毁清册和提出意见,报有批准权限部门审批,同意销毁的采购档案必须到指定的工厂或地点实行监销,未经批准,不得销毁。
做好档案管理既可以缩短政府采购调研工作,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节约财政支出,同时亦可提高工作效率又能从根本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专业人员缺乏,管理质量差,层次低
档案管理是一项专业知识极强工作,目前很多采购代理机构档案员管理大多身兼数职,由于专业人员少,素质低下,档案管理充其量仅是资料的集中堆放,卷内目录编辑混乱,整理次序前后颠倒,甚至多人参与卷内目标编写,标准难以统一。资料收集不全,保密性、安全性堪忧,使用功能、实证功能、原始记录性功能未得充分体现。有的采购支付手续还没有结束,有关合同等资料已经丢失等。有些单位已经参与了政府采购,但在会计相关凭证里没有反映政府采购的任何手续。还有个别自行组织招标的单位或个别的采购代理机构,由于暗箱操作等原因,人为破坏、丢失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会计档案资料,销毁采购活动记录。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办理采购项目时,不注重采购活动记录,不及时准确地记录,有的只对开标等活动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对采购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非招标方式原因等前期活动未做记录,对确定中标人原因、合同价格等采购后期的活动情况亦未做记录。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记录。有主持人兼记录的,有公证员兼记录的,有监管人员兼记录的,有的采购活动记录出现多个笔迹,谁有空闲谁记录。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伪造、变造采购活动记录。
(二)保存主体不明确
《政府采购法》规定,保存主体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但实际工作中,大都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保存。
(三)管理设施缺乏
有的代理机构没有独立的档案室,采购资料存放杂乱,有的虽有档案室,但容量较小,环境不好,只有简易的可移动的档案柜,未能合理设立档案密集架,处在一种简单的资料堆积阶段。很多地方档案管理资料未能输入电脑,手工操作居多。档案收集工作不严密,造成关键资料的缺省,档案文件完整性受损、管理措施的滞后制约了档案管理手段的创新与升级。
(四)档案保存范围过小
会计报表、供应商资料以及采购文件资料等三者组成政府采购档案的主体,但未能实质性地进入档案管理范围。很多采购机构未能真正重视档案的管理,使得这部分宝贵资料散落在各岗位工作人员手中,给档案整理的完整性留下了隐患。由于分工的不同,或者出于工作职责和保密观念的考虑,个人拥有的档案资料总偏向于自己管理,没有存档意识。而负责供应商库的管理人员出于方便工作等目的,总想把资料当成私有财产,未考虑到档案的集体使用功能。
(五)管理方式陈旧,借阅制度混乱
所谓的管理仅是开门送材料,关门堆资料,没有借阅登记本或借阅不登记现象屡有发生,一些招标项目的关键性的数据与结论,在评标结束后往往是胡乱地往桌上一堆,增加了许多泄密变数,且为追查泄密者制造了麻烦与困难。
(六)档案管理与使用脱节
档案具有实证性功能和使用效用,供应商投标技术方案描述、技术参数,财务状况、售后服务承诺等方面的内容对制作标书与评分办法有很强的借鉴作用。政府采购档案是宝贵的智力资源,供应商登记资料是最原始的资质水平证明,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资信等级、技术水准的直接记录,对投标名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产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然而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达到所谓的保密效果,一律不得借阅档案资料,使可用的档案成为一堆死材料,造成了档案资源浪费。
政府采购目录是关于政府采购对象的具体分类的详细品目,它是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化,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基础和依据。政府采购对象由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三部分组成,政府采购目录也是按货物、工程和...
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
单项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单个工程总造价超过6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低于此价格项目可以进行直接发包。
1.专业性强。政府采购会计档案是各单位会计档案、会计核算的新内容,是与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紧密相关的。其内容直接反映各项采购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2.覆盖面广。只要采购人有公用支出、专项支出形成的采购业务,并进行独立核算的,都会形成政府采购会计档案。如政府采购支付资金请拨单、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政府采购验收单、发票等复印件应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一起装订成册进行备案管理。
3.有客观性、实证性与反腐倡廉等特点。政府采购档案在其形成过程中,主要是对采购活动及其财务收支进行价值量的记录和描述,以规定的指标体系记录经济活动,以记录反映采购活动及其财务收支的质的变化。
4.政府采购档案受国家商业秘密的保护。
1.政府采购档案分类。一是按政府采购的项目范围分类,可分为货物、工程、服务类。二是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分类。可分为公开招标类、邀请招标类、竞争性谈判类、单一来源采购类、询价采购类。
2.政府采购档案内容。
(1)采购文件。主要指采购计划与方式、招标文件、开标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分办法、前期准备、评委评标、评审文件中标资料、合同履约、验收、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评估报告、定标文件等一系列采购活动过程及各项决策的记录,它既记载着在政府采购工作执行落实《政府采购法》各项条款的情况,又记载着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制定的各项规定、细则、方法、政策等,同时它还记载着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政府采购人员遵循政府采购有关原则的情况。
(2)采购活动记录。包括采购项目类别、名称;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废标的原因、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活动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3)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4)供应商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各类投标供应商预审材料、技术与商业资质材料、登记的相关信息、财务状况、信誉技术等级、供应商准入书面承诺、供应商履约情况、相关业绩情况、不良记录次数等,这些材料是对供应商进行管理与奖惩的最有力证据。
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 文件 浙财采监字〔 2009 〕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 )财政局、档案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 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我们制定 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 具有政府采购 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 归 档、管理、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泰州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泰州市内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其他政府采购相关人员都有保护政府采购档案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采购档案归档实行“谁组织、谁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人存档备查;
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
部门集中采购的档案由采购人负责归档,并将有关评审、合同、验收及结算文件报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
1.政府采购预算表;
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预算调整审批表;
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二)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
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
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
3.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
4.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
5.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包括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6.获取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
7.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
8.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
9.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0.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
(三)政府采购开标文件
1.采购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等;
2.在递交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对递交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3.采购项目样品送达记录;
4.接受供应商投标或谈判的记录;
5.开标一览表;
6.开标(谈判、询价)过程有关记录;
7.开标(谈判、询价)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四)政府采购评审文件
1.评审专家签到表及现场监督人员签到表;
2.评审专家评审工作底稿等评审过程记录;
3.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记录;
4.评标或谈判报告,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说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等;
5.经监督人员签字的现场监督审查记录;
6.评审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五)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文件
1.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采购结果公告(公示)记录(含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4.公证书;
5.与中标(成交)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六)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1.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等相关记录。
(七)政府采购验收及结算文件
1.项目验收记录;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或抽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3.发票复印件及附件;
4.其他验收文件资料。
(八)其他文件
1.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2.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记录及投诉处理决定等;
3.采购过程中的音像资料;
4.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经办人员或责任人将该采购项目的全套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十条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档要求
(一)内容齐全完整;
(二)规格标准统一;
(三)要求是原件的,不可用复印件替代;
(四)签名、印鉴手续齐全,首页应有“政府采购档案目录”字样;
(五)符合国家有关档案质量标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编制目录,保证政府采购档案标识清晰、保管安全、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光盘、磁盘等无法装订成册的应在档案目录中统一编号,单独保存。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档案按照年度顺序编号组卷,卷内材料按照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排列,依次为项目预算及预算执行文件、项目采购准备文件、项目开标(谈判、询价)文件、项目评审文件、采购结果文件、项目采购合同文件、项目验收文件及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档案查阅、使用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复印或出借政府采购档案。
第十六条档案使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拆封、抽换。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档案主管部门及档案法规规定程序和手续进行销毁。
第十九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将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的;
(二)涂改、损毁档案的;
(三)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
附件:
序号 |
内 容 |
必备档案(☆) |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 |
||
1 |
政府采购预算表 |
|
2 |
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预算调整审批表 |
|
3 |
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
|
(二)政府采购项目前期准备文件 |
||
4 |
项目采购委托协议 |
|
5 |
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材料 |
|
6 |
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批复 |
|
7 |
采购文件相关资料: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修改文件(通知到各个已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的回执)、澄清答疑材料(如果有的话) |
☆ |
8 |
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更正公告(如果有的话)(包括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
☆ |
9 |
资格预审相关记录 |
|
10 |
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 |
☆ |
11 |
库外专家使用及审核记录 |
|
12 |
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登记表、投标保证金登记表 |
|
13 |
评分办法(须与采购文件要求一致) |
☆ |
(三)政府采购开标文件 |
||
14 |
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监督委员会成员、公证员(如果有的话)及投标人代表等签到记录 |
☆ |
15 |
采购响应文件正本及截止前补充修改或撤回记录 |
☆ |
16 |
开标记录表及投标人开标一览表(记录唱标内容、记录员签字,招标方式必备) |
☆ |
17 |
开标过程有关记录,包括采购项目样品送达记录 |
|
18 |
开标(谈判、询价)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
|
(四)政府采购评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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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评审专家签到表及现场监督人员签到表 |
☆ |
20 |
评审工作底稿等评审记录 |
☆ |
21 |
供应商书面澄清材料 |
|
22 |
评标或谈判报告,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说明、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
☆ |
23 |
现场监督记录 |
|
24 |
评审专家评审情况反馈表 |
|
(五)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文件 |
||
25 |
采购人对采购结果的确认意见 |
|
26 |
中标、成交通知书 |
☆ |
27 |
中标公告、采购结果公告记录(含发布媒体下载记录等,如果有的话) |
☆ |
28 |
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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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与中标(成交)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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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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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依法变更相关记录 |
☆ |
(七)政府采购验收及结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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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项目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文件 |
|
32 |
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或抽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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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办理付款材料(资金申请支付书及用户签章的履约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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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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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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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供应商投诉书及相关资料、投诉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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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采购过程的音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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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如领导关于本项目的批示等) |
注:1、本档案以公开招标为例,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档案可参照本目录收集、整理归档。
2、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除上述目录以外的与采购活动和结果有关的档案,也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