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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内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函(1994)95号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胶南市利达机械制造公司(下称制造公司、原胶南第二纺织机械厂)与伊克昭盟第一毛纺织厂(下称毛纺厂)签订的由制造公司供给毛纺厂LFN246型羊绒分梳联合机合同中,第三条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为胶南二纺机厂,并且,供方以代办运输方式在胶南交付了货物。因此,合同履行应为胶南。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交(提)货地点栏目中填写的“需方地验收”及第十三条关于安装调试的约定均构不成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指定胶南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伊克昭盟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院有关诉讼材料移送胶南市人民法院审理。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法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纠纷不适用30年前的房屋买卖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
你好 好的羊毛是不会掉的 但是不能常洗 差的容易掉毛 希望可以帮到你
羊绒衫的原料是山羊绒,全世界山羊绒的总产量占世界所有织物纤维的2%,这2%中的60%产于中国内蒙古,也就是说,中国是世界最好最大的山羊绒产区。羊绒衫的特点是:轻、柔、暖、糯,非常适合贴身穿着,保暖性、...
一万锭精梳毛纺织厂设计说明.1(2)
1 第一章 总 论 一、设计依据和方针政策 本设计是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纺织教研室下达的任务书而进行的,题目是《 10000 锭毛纺织厂设计》。 我国的毛纺织工业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自新中国成立后, 在独立自主、 自力 更生的建设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建立了规模宏大的毛纺织机械工业。 工厂设计是进行基本建设的重要环节。 基本建设项目是根据国家长远经济规划提 出的,在进行设计时,必须充分体现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政策的精神, 遵循规定的法令 于与指示。在技术方面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既不能因循守旧,采用过时的技术,也不 能采用未经实践证明的确实可靠的新技术。 总之要贯彻“不成熟的技术不采用, 未定 型的设备不能用”的精神。 二、厂址的选择 1、地理条件, 厂址应位于比较平坦的地段, 坡度要小于千分之五, 地形应符合车间布置的基 本要求。 地质条件应当满足大面积厂房及多机台运转的要求。 工厂不应该建在断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 问 来源:建设工程 房产地产 发布时间: 2009-08-24 查看次数: 412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 记者问 本报记者 孙贤程 为了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327次会议讨论通过了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 法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之际,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其中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 访。 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问:请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有何重要意义? 答: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拖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
顶梳只有1~2列梳针,难以承担太大的分梳力。只有逐步拔取时才能发挥顶梳的分梳作用。当被拔取纤维占顶梳针间纤维总量的5~12%时,梳针本身和针隙间的多数纤维都对被拔取纤维起分梳、理直作用,把被拔取纤维上附着的短纤维、结粒、杂质阻留下来。顶梳梳针可以相当细密,以产生较大的分梳效果,起分梳须丛后端的作用。
分梳作用区是指锡林与工作辊或与道夫间发生分梳作用的空间。如图2所示是锡林A与工作辊B之间的分梳作用区。
当锡林携带纤维层接近工作辊时,其纤维层首先在工作辊针面的口点接触,这些纤维的另一端在锡林上的b点,
工作辊和锡林针面能梳理纤维的弧长叫作梳理弧长。工作辊的梳理弧长最大为ac,锡林的梳理弧长可用下式计算:
设工作辊的速度为
由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法诉〔1991〕经管字第3号关于江苏省灌云县机械厂与安徽省界首市益民塑料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请示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请字〔1991〕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9年11月27日界首市益民塑料厂业务员用盖有该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纸与灌云县机械厂在灌云县签订第一份钢模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机械厂供给塑料厂钢模板30吨。11月30日灌云县机械厂即按合同约定将部分钢模板送货到界首市益民塑料厂。1989年12月2日灌云县机械厂业务员用盖有该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纸与界首市益民塑料厂在界首市签订第二份钢模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机械厂供给塑料厂钢模板63.376吨,履行地也在界首市。第二份合同的标的数量包括了第一份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灌云县机械厂于1990年6月10日按第一份合同诉至灌云县人民法院;界首市益民塑料厂于1990年9月3日按第二份合同诉至界首市人民法院。
以上情况说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两个购销合同均已成立。这里虽然存在两个购销合同法律关系,但当事人双方争议所涉及的是同一类标的,因此对这两个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由于第一份合同的履行地在界首市,第二份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和合同的签订地均在界首市,而且第二份合同的标的数量包括了第一份合同,因此,本案由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灌云县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有关案件移送给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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