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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取代它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2010年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 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 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 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 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10 年 12 月 15 日 16:47 【大 中 小】 【打印】 共 有评论 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 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 镕基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 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 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
【发布文号】建规函[2000]328号
【发布日期】2000-09-30
【生效日期】2000-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规函〔2000〕328号)
江苏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测绘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建规〔20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测绘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国务院在《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6号)中,明确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的职能。其中“城市勘察”的含义包括城市测量(详见国家计委“计投〔1987〕493号”、建设部“建规〔1991〕326号”文件)。
根据现行的《城市勘察测绘工作暂行规定》,城市测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职责包括“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1:500、1:1000、1:2000、1:5000等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由测绘界各领域的专家参与编写和审查的《城市测量规范》在其总则也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城市地籍管理和城市各项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竣工以及城市管理的通用性测绘工作”;“本规范规定的测图方法与精度要求适用于1:5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测绘的总称。专业测绘是指产业部门为保证本部门业务工作所进行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的总称。我部认为,城市测量是为城市规划建设服务的专业测绘,与基础测绘在工作性质、服务对象、技术标准、投资渠道、管理机制等方面是不同的。
自五十年代以来,城市测量工作一直由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目前省会以上城市测量管理机构和职能,有93%设在市规划部门,7%设在市建委;绝大多数城市的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等城市测量的任务经费来自城市建设维护费和规划执照费。 2100433B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福州市环保局提出的有关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请示》(闽环保[1997]理0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日发[1982]21号)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经商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企事业单位经城镇排水系统排入已经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可将排放标准放宽到三级,若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三级标准要征收超标排污费。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征收其超标排污费,但不得征收污水排污费。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6]28号
【发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1996-0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