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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成立于1985年4月。前身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施工企业管理协会,1991年7月9日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一级社团组织,是全国有色金属建设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下设工程勘察分会、设计分会、建设监理分会、施工分会、厂矿建设分会、标准化委员会、工程造价委员会和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8个分支机构。协会现隶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代管。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级。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基本信息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组织机构

经民政部核准登记,协会下设分支机构7个:工程勘察分会、设计分会、施工分会、厂矿建设分会、标准化委员会、工程造价委员会、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

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及相关办事机构。 协会办有会刊《简讯》。2004年2月经批准,创办《中国有色建设》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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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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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南海区2005年3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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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南海区2005年3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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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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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0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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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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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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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铝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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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1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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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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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硬化剂

  • CYJ-111
  • 7831t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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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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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管及非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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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1m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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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主要职责

原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发文委托协会办理下列业务工作:

(1)对有色金属建设行业情况进行调研,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促进行业科技进步;

(2)办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有色金属行业资质审查以及工程咨询资质审查、年检、复评工作;

(3)办理注册工程师、造价师、咨询工程师、项目经理等资格审查、申报管理工作;

(4)评优工作:

①、组织重点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审核推荐;

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咨询成果、优秀软件、优秀标准设计奖的评审和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国家奖项目;

③、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用户满意施工企业、全国优秀企业家、优秀院长、勘察设计大师的评审和推荐;

④、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总设计师行业评审和推荐;

⑤、施工新记录及全国用户满意工程的审核推荐;

⑥、行业优秀QC小组评选及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5)推动企业贯彻IS09000和14000及OHSAl8000标准,并组织经验交流研讨工作;

(6)负责对有色系统勘察、设计质量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质量鉴定;

(7)有色金属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修订和管理以及本行业分管的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管理工作;

(8)压力管道单位及个人资格评审鉴定以及锅炉、压力管道设计的日常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9)施工企业的工法总结及申报;

(10)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工程师、造价师,内审员教育培训以及各种技术及岗位培训;

(11)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统计汇总工作;

(12)有色金属建设行业其他需要协会开展双向服务的工作;

(13)国家有关部门委办、关联协会需要有色建设行业协同开展的工作等。

同时,还担负着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有色金属专业委员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有色金属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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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团体会员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321家,分别来自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管理的单位(中央单位)、省市自治区管理单位(地方单位)、企业集团管理的单位和民营企业(企业单位)及个人会员,基本涵盖了全国有色金属建设相关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厂矿建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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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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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理事成员

第一届理事会(1985年4月~1990年7月)

理事长:朱雷

秘书长:刘国泰(先) 陈传胜(后)

第二届理事会(1990年7月~1994年8月)

理事长:张 健

秘书长:张 杰

第三届理事会(1994年8月~1999年3月)

理事长:张健

秘书长:张杰

第四届理事会(1999年3月~2003年3月)

名誉理事长:刘 爽

理事长:康南京

秘书长:方开栋

第五届理事会(2003年3月~2007年5月)

名誉理事长:康义刘爽 余明顺

顾 问:叶志强刘学新朱 雷张 健

理事长:康南京

秘书长:郭希贵

第六届理事会(2007年5月~2011年5月)

名誉理事长:康义

理事长:康南京

秘书长:郭希贵

第七届理事会(2011年5月~)

名誉理事长:康南京

顾问:郭希贵

理事长:陆志方

副理事长:马文洲 贺志辉 严弟勇 李凤轶 张策

程方方 刘则平 章晓波 熊代余 杨金勇 陈殿强 崔宝宪

乐维宁 黄粮成 王文阁吴志刚刘昭义 李万福 李慎元

王先成姚维信 张麟 王树琪 李全学 武建强 梁克明

孙波王化林张荣京

秘书长:张荣京

副秘书长:王繁滨黄毅华王放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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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建设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政府、会员单位和有色金属工程建设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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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协会事件

2018年12月,民政部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经查,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违规开展2016年度、2017年度全国有色建设行业勘察系统、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成果奖和部级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勘察、设计奖评选活动并收取费用,违法所得119081.48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民政部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19081.4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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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行业技术、人才优势,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国家有关部委和工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服务标准等)并负责其实施监督、宣贯和认证工作。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编辑发行会刊及简讯;组织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并协助开展有关商务活动。

(六)受委托参与行业内的招投标工作和建设产品价格调整的协调工作。

(七)组织本行业单位及个人执业资格的申报、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技术、职业、岗位、管理等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有色金属建设行业单位及个人各项执业资质、执业资格初审和评审工作。

(八)开展行业创新评优工作,组织行业优秀项目和优秀人物的申报、评审和审定;向国家推荐有关优秀项目和优秀人才;组织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展有关咨询服务;组织施工工法总结、申报、评定和发布工作。

(九)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有关行业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国资委、民政部和工业协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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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协会刊物

协会办有《中国有色建设》和《简讯》两个刊物,同时与《中国有色金属报》合办有色金属建设专刊,报导有色金属建设行业改革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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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

(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NON-FERROUS METALS INDUSTRIES CONSTRUCTION(缩写为CANC)。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有色金属建设及其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政府、会员单位和有色金属工程建设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发挥行业技术、人才优势,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国家有关部委和工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有关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服务标准等)并负责其实施监督、宣贯和认证工作。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编辑发行会刊及简讯;组织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并协助开展有关商务活动。

(六)受委托参与行业内的招投标工作和建设产品价格调整的协调工作。

(七)组织本行业单位及个人执业资格的申报、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技术、职业、岗位、管理等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有色金属建设行业单位及个人各项执业资质、执业资格初审和评审工作。

(八)开展行业创新评优工作,组织行业优秀项目和优秀人物的申报、评审和审定;向国家推荐有关优秀项目和优秀人才;组织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和推广应用;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展有关咨询服务;组织施工工法总结、申报、评定和发布工作。

(九)协助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有关行业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国资委、民政部和工业协会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的单位和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制造、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有关科研、院校及学术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秘书处审核,报理事长批准;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遵守行规公约和本团体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补交所欠会费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议通过,报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任和解聘名誉理事长、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退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厂矿建设等行业分别召开),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或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厂矿建设等专业分别召开),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工业协会、国资委、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等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资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资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工业协会、国资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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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文献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工作总结精选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工作总结精选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工作总结精选

格式:pdf

大小:220KB

页数: 12页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工作总结 2007年,中国有色金属学会在中国科协、民政部和学会挂靠单位 -- 中国有 色金属工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的关怀和支持下, 在以康义同志为理事长的学会第五 届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国科协七大会议精 神,团结和组织有色金属工业战线上的广大科技工作者, 认真履行学会职责, 坚 持学会宗旨,努力发挥学会 "桥梁、纽带 "作用和学会在有色金属行业的科技组织 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圆满完成了全年的任务,有 力地促进了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的科技进步, 为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发展做出了积极 的贡献。 2007年学会活动计划召开学会工作会议1 1项,完成1 0项;国内学术活动 33项,已召开学术会议 28个, 12月下旬召开的会议有两个,有 3个会议没有 召开;计划进行国内在职教育 1项,实际进行了 5 项;参加国际会议 4项,完成 3项;出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协会章程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英文译名: Henan Forestry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FE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由河南省范围内各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勘查、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部门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沟通政府、服务社会,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家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规,为政府决策和会员单位服务,推动林业建设科学化管理和技术进步,促进林业建设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绿色中原服务。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为河南省林业厅,具体业务由河南省林业厅有关业务处室归口管理。登记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郑州市花园北路81号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办公楼内。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承办林业工程建设规程、设计规范的编制与修订工作,并监督检查;

(二)经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具体承办有关林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程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资质评定和审核工作;

(三)承办林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等评优工作;

(四)承办林业行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及建筑统计工作;

(五)开展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六)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开展有关林业建设的调查研究,为业务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提供工程建设方面建议或决策依据;

(七)协调会员单位间的技术、经济、劳务合作和经营管理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林业建设管理经验交流与技术合作,向会员单位提供技术经济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信息与服务》等有关刊物和资料;

(九)组织培训。举办各类讲座、培训班、研究班,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十)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以及其他团体委托的相关业务。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是赞成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的、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的勘查、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直接从事林业工程建设和相关的教学、科研以及各级林业部门,从事林业工程建设工作的干部、职工以及个体企业家,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1、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

3、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权;

4、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权;

5、协会会员正当的学术业务活动受协会支持;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政策、自觉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

2、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决议;

3、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向协会提交理论研究成果、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即可。会员一年以上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背协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提前或延期不能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决定协会工作任务,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协会理事会;推举协会名誉理事长,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理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布置、总结工作,领导和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活动,修订协会章程;听取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编制协会经费开支预算和决算;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主持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增补理事以及协会会刊编辑委员会和主编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决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承担。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聘请顾问若干人、法律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专家数据库,协会举办的评先工作,从数据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委会。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会员较多的市(地)设置联络办事机构。人员由秘书处指定。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科技开发等收入;

3、有关部门拨款和捐助、个人捐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

1、宣传广告费;

2、组织有关活动费;

3、各种会议费;

4、协会办公费;

5、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6、业务往来接待费;

7、会刊资料编印费;

8、其它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六章

协会的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终止和自行解散,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提交由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财务清理完结证明,社会团体登记证和印章,报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河南省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8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改变名称、负责人或办公会址等,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在改变后十日内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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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章程

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9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

英文:Changzhou Associ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CZAPM)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全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行业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化建设的有关活动,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全面提高全市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模式,开拓进取,遵守社会公德,繁荣建设监理事业。坚持协会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办会宗旨,沟通信息,反映诉求。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理行业的有序竞争。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常州市清潭广成路85-2号4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工程建设监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理行业管理,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起草有关建设监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办法,办理委托事宜;

(三)、开展工程监理知识的普及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开展建设监理行业的调研和咨询服务,了解社会各界对监理的评价、要求;

(五)、开展国内外工程建设监理方面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

(六)、组织会员收集、调查、研制、交流有关工程监理、检测工作的软件和硬件,促进行业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交流企业内部管理经验;

(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协会会员对工程监理的意见和诉求,提出问题处理的可行性建议;

(八)、负责出版《常州建设监理》刊物和建立监理协会网站,做好对外宣传;

(九)、推荐、评选、鼓励和表彰行业内的先进集体、个人及成果;

(十)、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和社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有关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支持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和对工程监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协会分别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办理相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届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设秘书长(专职)1名、副秘书长1名;设理事单位9名(数量不超过企业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单位条件

(一)、常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三)、自觉遵守本行业协会准则,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四)、热爱协会的工作,认真为协会工作服务;

(五)、具有较好的企业文化,规范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在行业和相应区域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六)、近年来无各级主管部门通报的不良诚信纪录及社会不良反映,未受过严重违规违纪行政处罚。

二、会长、副会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责任心,在行业内有较高公信力和凝聚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领导协会正常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企业间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热爱监理事业,热爱协会的工作,具有良好业务素质和实干、奉献精神,认真为协会工作服务;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客观公正;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七)、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热爱监理事业,从事建设行业工作20年以上。具有较强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具有较高的文字写作水平和实干、奉献精神;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了解本行业特性,认真为协会工作服务;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客观公正;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政府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政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要求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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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章程

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为: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ociety of

ShanDongProvince

英文名称缩写为:CSSSDP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与相关咨询服务业务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工程项目咨询服务事业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 46 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研究、提高会员的社会地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四)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协助会员开拓省及国内外监理业务;

(六)以交流、展览、展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事业、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事业的宣传工作;

(七)组织会员交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相关的培训研讨班,为会员培训企业管理和工程建设监理与相关咨询服务人才;

(九)组织编写、发行工程建设监理书刊、资料及制作与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相关的音像资料;

(十)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应用软件,帮助会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十一)为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提供工程建设咨询服务,帮助会员做好ISO9000 质量体系贯标认证和企业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十二)开展省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加强与省内外及行业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赴国外考察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业务,开展业务交流、培训及合作活动,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等;

(十四)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的调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建设监理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协助开展行业管理;

(十五)完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工程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业务的监理单位和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已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发的《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山东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理事候选人一般由具有乙级以上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和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未有违纪违规和触犯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民政

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用于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后,经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集中之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9 年12 月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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