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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利于绿道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所,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和设施。
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
绿道网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网络状绿色开敞空间系统。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部门)是本市绿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维护、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把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本市绿道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属地建设、分区管理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绿道管理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绿道管理长效机制。
鼓励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旅游开发、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
绿道网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由市市政园林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绿道网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文自然条件。其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因形就势、因陋见巧;选线应当依托山边、水边、林边;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性、游憩性、经济性;成效应当体现本土化、多样化、人性化。
绿道网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绿廊、慢行、标识、交通衔接、服务设施等系统。
绿道网应当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相衔接,方便市民出行,提倡低碳生活。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以及综合整治近岸海域、河道和排洪渠等建设项目应当将绿道建设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
绿道沿线应当划定绿道控制区,勘定边界坐标,设置统一的控制标志。
在规划建设绿道时,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安全间距。
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绿道,应当按照本市制定的规划和标准进行建设。
需要改建、扩建绿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园林部门的同意。
绿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绿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市政园林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将绿道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市市政园林部门。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送市市政园林部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在绿道建设各阶段同步建立绿道档案,并依法提交城建档案馆存档。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项目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计划,实行市、区财政共同分担,专款专用。
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专业维护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对全市的绿道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对划定的绿道控制区实施空间管治,建立和完善使用、维护、运营、巡查和应急等制度。
绿道管养内容应当包括:
(一)绿化、慢行道(路面)、停车场、公共厕所、标识、景观、照明等设施的保洁和维护。
(二)保安、租售、咨询、救护等服务系统的维护。
(三)对乱搭乱建、乱摆乱买、占道经营等破坏绿道设施和秩序行为的劝阻和治理。
(四)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其他事项的管理和维护。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按照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照明等相应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对绿道进行养护管理。
绿道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市政园林部门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绿道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城市维护经费年度计划,按照市市政、绿化、环卫、路灯等相应养护定额标准、考评等级确定。
绿道设施发生破损、陈旧时,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景点、线路发生变化时,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标识、标线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绿道性质和功能,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绿道和绿道附属设施,不得破坏绿道的植被。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经市政园林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完成后恢复绿道原貌,并经市政园林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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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第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
禁止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以及电动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入绿道或在绿道上停放。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在绿道上设置禁行标识。
游客应当文明游玩,爱护绿道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自行车骑行者应当控制骑行速度,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灯等有碍绿道景观的。
(二)躺卧在凳、椅、亭、廊等公共设施上妨碍他人游憩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有碍绿道环境卫生的。
(四)攀踏、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栏、亭、廊、雕塑、标牌等绿道设施的。
(五)攀折花草树木、毁坏草坪、植被的。
(六)占用慢行道或绿化带等设施从事运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绿道管养单位对上述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绿道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绿道旅游开发、自行车租赁、商品售卖、宣传推广等商业运营活动。
商业运营活动应当统一规范、诚信运营、优质服务。
建立和完善绿道自行车使用、租赁和管理运行机制,按照统一品牌、公益为主、有偿服务的原则,逐步实现通借通还。
利用绿道开发旅游项目,符合本市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申报政府资金扶持。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以及《珠海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珠海市绿化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绿道按照等级和规模划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区域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对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绿道。
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绿道。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珠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珠海市信息化建设,根据《珠海市财政 局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管理的配套政策》 (珠 财外, 2006? 2 号)和珠海市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设立 信息化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及珠海市 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定和规划,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 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协调、讲求实效、分步实施”的 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是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 负责对全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技术 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 规章制度的规定。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管理费。项目费 主要用于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 项目费由项 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组织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项 目评审、监督检查、会议及调研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 2013年第 96号 【颁布时间】 2013-8-6 【失效时间】 【 法 规 来 源 】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dfzfgz/201311/20131100393679.shtml 【全文】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 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8月6日珠海市人 民政府令第 96号公布 自2013年9月 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