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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漳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1.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局除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将原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4.划入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原市经贸局有关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管理职责。

5.增加城市规划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职能。

6.建立健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7.加强全市城乡建设统筹和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加强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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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龙岩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人防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制定相关的地区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政策、行政措施;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二)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组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可行性研究及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的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各类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批后跟踪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广告设置规划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审查、审批;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违章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解决规划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四)指导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监督、检查村镇规划的实施;指导全市的城乡规划队伍建设,组织岗位培训和技术更新,以及行业技术市场、资格、质量等的审核工作。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住房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六)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龙岩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审核国家、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国家、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预备名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七)规范管理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保障全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府投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督。

(九)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十一)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市级城市道路、桥梁、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等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三)承担全市建筑工程(含地下人防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四)承担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龙岩市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市人防工作和人防建设。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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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8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

(一)综合股

综合协调局机关、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综治、督查工作;管理机关财务、物资、计生、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员编制、劳资和职称管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等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项资金,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加挂政策法规股牌子)

承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收件转办、初步审查、审批、对外发件等工作。

组织研究制定行业体制改革工作,组织行业地方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报批;组织实施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人防行业的方针、政策;组织行业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报备、清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本局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和法制宣传;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证件工作;负责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审查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行业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并组织开展行业专业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

(三)城乡规划股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相关的地方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检查、督促实施。研究制定我市城乡规划的政策、规模、性质、发展方向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组织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可行性研究及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的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审批各类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批后跟踪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艺术设计审查、审批;处理违章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调整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解决规划实施中的相关问题。

(四)城市建设管理股

拟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城市减排的发展规划;指导城市道路、桥梁、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管网配套、燃气、减排、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审核报批有关工作;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市政公用行业发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股

拟订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和各方责任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指导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管理建筑节能及建设科技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工作。

(六)房管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龙岩市有关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开发项目立项初审工作,指导和管理住房保障建设;指导和管理住宅建设,组织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管理,管理房地产交易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物业管理、房屋权属管理、房地产评估、危房管理、房地产面积测量等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

(七)安监股

监督管理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工程安全事故问题调查处理,对辖区内的建筑企业的施工安全进行培训;实施市政公用行业管理法规,组织或参与市政公用行业(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维护等)监督管理及发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理。

(八)人防股

负责制定与实施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指挥通信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负责全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上报审批、技术管理、质量监督和验收,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中的人防设计审查;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和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和检查全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和人防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与经营以及招商引资工作,制订人防平战结合优惠政策,编制全市人防平战结合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完善全市防空防灾相给合的工作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平时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负责人防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防空袭预案、城市人口疏散计划、专业队伍组建和训练计划;协调人防通信、警报实施保障中的有关工作;指导人防地面指挥所业务建设;指导城市居民“三防”知识教育;配合教育部门编制人防教材及教学计划,指导在校学生的人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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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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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

核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数10名,工勤事业编制数1名。

核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科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副科级总工程师1名),股级职数5名。

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和科级领导职数(纪检组长)另行核定,实行单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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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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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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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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