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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枞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减少重复投资,提高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效益,实现全县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而制定的文件。

枞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枞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减少重复投资,提高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效益,实现全县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配套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公共场所WIFI和视频监控系统)、云服务平台(含云计算数据中心)、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公共服务类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基于全县统一的顶层规划设计开展,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跟踪考核、项目库建设等工作,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建立项目申报、论证审查、建设管理、项目验收、项目监督等管理机制;县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政府采购监督、资金拨付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联合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六条社会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全县信息化建设规划。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提交《枞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其中,申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的内容和规模;

(三)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项目建设的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其中本级财政投入或配套资金超过30万元的项目,由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并纳入该项目预算。

第八条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未经申报、论证、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三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方案。确需变更项目建设方案的,应当向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单位要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服务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实施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枞阳县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表》,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报送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备案,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视情况抽查。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立项、建设等有关材料,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专家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由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四章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设管理满足全县及上一级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县直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托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业务应用系统和业务数据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政务资源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不得重复建设跨部门应用的共享交换系统。

第十六条县直部门和单位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是不支持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不向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协调县直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需求,通过全县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县直部门和单位对其他县直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需求,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向县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同时提供其他县直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其他县直部门和单位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

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系统、信息灾难备份系统应当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十九条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以国家和省、市级资金为主要投资来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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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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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献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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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选资料,欢迎下载 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 行为,强化信息安全,根据 xx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 (一)信息化集成类: 信息化软硬件集成、 信息工程与弱电 工程集成; (二)产品采购类:( 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 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调、 UPS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 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 2)软件产品:标 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三)服务类:( 1)软件开发类:按照业务需求完全或部 分定制开发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 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 系统研发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 自主研发的信息化项 目;( 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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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行为 ,强化信息安全 ,根 据 xx 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 : (一信息化集成类 :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 ; (二产品采购类 :(1硬件设备 :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 调、UPS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 ;(2软 件产品 :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三服务类 :(1软件开发类 :按照业务需求完全或部分定制开发并提供后续服务的 项目 ;(2外包服务类 :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 ,自主研发的信 息化项目 ;(3维保服务类 :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

枞阳县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简介

枞阳县小额工程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小额工程交易工作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根据《铜陵市小额施工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铜公管[2016]11号)》和《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县政府第28号令)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性投资小额施工工程和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定点备选库中采用随机抽选中标单位的简易招标程序,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

(一)小额工程施工类项目标准:单项工程施工预算评审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预算评审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电力工程施工项目。

(二)小额服务项目标准:项目服务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改变成小额交易项目规避公开招标。

第四条 小额施工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类别,确定每个类别的定点单位,组成小额工程项目定点备选库。

定点单位入库前须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定点备选库协议及诚信承诺书,并按入库类别交纳诚信保证金。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专业的入库诚信保证金壹拾万元;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和电力工程专业的入库诚信保证金叁万元。诚信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下全额退还。

第五条 小额工程项目招标人进场前应做好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属于立项审批范围的,招标人应办理立项手续,明确项目概算和资金来源;

(二)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按规定需要规划部门许可的,招标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招标人应依法确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涉及结构安全需要进行图纸审查的,应及时履行图审手续,办理图审合格证明;

(四)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财政评审文件);

(五)零星维修项目,因施工内容分散难以设计完整施工图纸,无法事先确定工程内容和工程量,不能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应采取跟踪审计或其它现场计量监管措施,以便合理确定结算造价。

第六条 小额施工工程项目定点招标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项目中标人,中标人抽取工作程序如下:

(一)受理招标人使用定点库项目后,及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小额项目抽签公告和招标文件(公告期不少于五天),公布拟抽签项目的概况、控制价和优惠率(3%—8%之间)、抽签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二)抽签公告发布后,符合要求的定点单位均可报名参加抽签。抽签时,报名成功且到达现场的定点单位携枞阳县定点库会员证、交易员证和投标文件等相关证件资料参与抽签。符合条件的定点单位必须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方可抽签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抽取方式在抽签公告中约定)。第一次抽签公告发布结束后少于三家定点单位报名,须进行第二次发布抽签公告,第二次发布抽签公告后仍不足三家定点单位报名,将明确规定在符合要求的所有定点单位中进行抽取。被抽中的定点单位必须承接当次抽签项目,否则视为项目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提前准备定点招标项目抽签活动相关资料,确定参加本次抽签定点单位名单及相关表格,对抽签活动全过程作好记录。

(四)如同一类别定点库同时抽取多个项目,按抽签公告公布时间依次抽取。

(五)抽签活动在县公管局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抽签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及监督人员当场签字确认。

招标人或定点单位对抽签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向监督人员提出,否则视为同意抽签结果。

(六)抽签结束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抽签结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并按相关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如中标人不能满足招标人的合理需求,招标人可书面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报县公管局审查确认后重新抽签。对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定点单位,县公管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小额工程服务类项目,比照小额施工工程抽取办法选择中标人。

第八条 小额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资格。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列入不良行为,取消定点库会员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或诚信保证金,给项目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放弃的,应书面陈述理由,报县公管局审批。

第九条 项目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或提供其他服务,因中标人工作失误导致工程质量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提请县公管局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作出取消定点会员资格、不予退还诚信保证金、记录不良行为和限制投标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服务协议期内定点单位如出现资质、营业执照等行业执业要件被吊销、相关证件到期未更换、所服务或施工项目因其失职等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况,导致无法保证后续承接项目能力和质量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经县公管局审批后,取消其定点资格,不予退还诚信保证金。

第十一条 县交易中心根据小额项目的特征,设定各类小额项目定点会员数额的上限。定点项目数量过多或因清库导致库内定点单位数量不足时,经县公管局批准,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定点期内补招定点单位。

第十二条 每个定点库考核周期原则上定为两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考核周期的须经县公管局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已废止,目前是依据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陵市小额施工工程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来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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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各类项目建设,着力解决多方投资、重复建设、网络不互通、资源不共享、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确保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跨学科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得到充分论证和有效落实,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12〕8号)等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与区、镇(街道)财政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和受财政资助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利用政府资金或者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政务和公共服务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同时包括计算机、网络等信息化设备和软件的采购,以及各类项目的维护;分为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市、区两级信息化发展规划,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务求实效、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区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有关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各单位建设办公网和业务专网,应充分利用昌平区政务网络及现有平台资源,禁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经昌平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批准,纳入昌平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区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组,作为论证咨询机构,由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信息中心安排人员并邀请专家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区经济信息化委作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区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本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制定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发展指导意见,受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负责组织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评审和监督管理,参与重大项目的验收和监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联合评审,贯彻落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区财政局负责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联合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区信息中心负责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联合评审,对信息化系统建设中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提出建设标准并审查。

第七条 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材料须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完整性审查,并组织进行可行性评审;通过可行性评审后,项目单位补充建设方案,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建设方案技术评审,并报区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督促项目进展并加强监管。项目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一般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需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及软硬件清单进行存档;重大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以及项目软硬件清单,邀请区领导小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审组参与验收。

信息化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项目单位须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后方可延期。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在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时,应同时进行系统安全方案设计和建设。

第十二条 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依法通过相关等级的资质认证,项目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建设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理单位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招标安排,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第十三条 本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机房,各单位服务器等设备全部交由区政务中心机房托管,已建机房的服务器等设备由原单位逐步托管到区政务中心机房。

第十四条 凡采购电脑办公设备前须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后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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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简介

枞阳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部门)是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运、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县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征收决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核定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县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年检合格证;

(二)配有10辆以上的合格运输车辆,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冲洗设备2套以上;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设备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五)有与拥有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七条县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县城管部门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城管部门申办单车运输卡: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

(二)建设单位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三)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

第九条县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卡。建筑垃圾单车运输卡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墙(围栏),出入口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有不少于15米硬化路面,场内设有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过水池、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设备,并应配备专人进行环境卫生保洁。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卡,并按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

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做到平装覆盖、冲洗车辆、净车出场,不得超载运输,不得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偷倒、乱倒。

运输车辆驶离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前,应冲洗车轮和车厢,做到净车上路。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根据县城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设置,由县城管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用地、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县城管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县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四条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并在规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未按运输卡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并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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