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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但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区内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
(三)因抵押权实现需要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五条 土地招标、拍卖,由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做好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的勘测定界,编制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招标或拍卖底价,编制地块位置图、投标或拍卖须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前期准备工作,共同拟定招标、拍卖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土地招标、拍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20日发布公告,公布投标或竞买的时间、地点、地块、方式,并向投标人或竞买人提供拟招标或拍卖地块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投标或竞买规则等。
第七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有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基本情况的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活动,遵守投标或竞买规则,不得有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等行为。
第八条 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并进行招标地块答疑;
(六)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开标前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指定标箱;
(七)邀请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标、定标办法,进行验标,当众启封宣读标书并宣布标底,投标人有权要求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八)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定标;
(九)向中标和未中标者发出书面通知,未中标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退还;
(十)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十一)中标人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土地招标的评标和定标,以下列条件之一确定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依据竞投出价、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方式及规划设计方案等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条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提交有关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书和统一编号的应价牌,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组织竞买人勘察现场,进行拍卖地块答疑;
(五)举行拍卖会,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当日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的定金,拍卖保证金可冲抵定金;
(七)买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土地招标、拍卖可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第十二条 所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标书或报价均低于中标条件或拍卖底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中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
对因抵押权实现及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拍卖的土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剩余部分依法返还抵押权人、其他债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支出的全部费用。该地块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标人或买受人已按规定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买受人有权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投标或竞买资格,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规范的招标、拍卖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活动,市、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无效;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收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招标、拍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县(市)、上街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招拍挂出让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负责人指出,以下六类土地必须纳入招标挂牌范围: 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划拨土地使用...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办理流程 公告→登记→受理→资质审查→交纳保证金→→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 按公...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宗地出让 ] 出让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畴。 第三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 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爱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____,面积为 ____平方米。其位置 与四至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1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第二条 政府出让工业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原划拨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补办工业用地出让手续,或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
(二)引导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牵头,设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经贸、外经贸、环保、林业和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工业用地出让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出让中的相关问题。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土地市场情况和工业项目特点,灵活选择挂牌、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严禁违规运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对象和供地价格等。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程序,适用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管理办法》(闽国土资综〔2002〕23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未做出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应当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位置、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和市场情况等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也可以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估价后,报本级政府研究确定。
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九条 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除应载明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类型、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投资强度等;
(二)拟出让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须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规划设计条件;
(三)拟出让宗地的现状、土地开发程度及地价内涵。
第十条 拟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对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国家关于地价、建设工程用地定额、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供地目录等有关规定,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后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对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工业项目经审查汇总后,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必须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符合区域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按规定申请办理批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清单及预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二)市、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地块可作为工业用地的规划意见函。涉及使用林地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相应审核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同意该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初步审核意见;
(三)预申请人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的凭证;
(四)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请示文、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查意见、一书三方案、用地情况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表、政府征地承办机构出具的征地资金到位证明、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
第十二条 市、县政府实施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后,可分地块将用地预申请人承诺的拟投资的产业类型、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投资强度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作为前置条件,按规定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拟订出让方案。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经贸、外经贸、环保、林业和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建设工程用地定额标准等要求,以及工业用地预申请项目的落实情况,对已批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国有土地分期分批编制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按供地审批权限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让方案的内容包括:产业类型、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保护要求,以及拟出让土地面积、建设项目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招拍挂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二)组织实施招拍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确定竞得(中标)人,发给《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意见书》。工业用地依照规定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给竞得人、中标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初审意见书。
(四)办理立项、规划和环评等相关手续。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之内(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申请允许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建设)许可、使用林地审核、环境评价、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林业、环保和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办事期限内办结有关手续。
(五)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领取土地权利证书。竞得人或中标人在办理立项、规划和环评等相关手续后,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包含第九条规定的公告内容。竞得人或中标人在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预申请人和其他竞投(竞买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
(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和莆田市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45万元的标准缴纳,但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龙岩、三明、南平和宁德市及所辖各县(市、区)预申请人按预申请用地面积每公顷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缴纳,但单个项目总额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二)拟出让宗地有预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出竞投(竞买)的,其他竞投(竞买)人应按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所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同等数额缴纳竞投(竞买)保证金。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投(竞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可抵缴土地出让金。
(三)对境外投资者预申请工业用地的,允许其经批准开立专用保证金外汇账户,用于缴纳预申请保证金。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投(竞买)人未竞得或未中标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出《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本息(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工业用地预申请人或其他竞投(竞买)人不按规定参加拟出让宗地的竞投或竞买的,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可以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初步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土地使用条件,然后通过竞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再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许可后确认的工业项目类别、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第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等同时公开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出让公告和出让结果。
第十八条 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竞投(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或者实施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其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泄漏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排斥公平竞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6年5月25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的出台推进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进程,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规范了有形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了土地市场的秩序,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出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及政策不断完善,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重新修改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使得《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具有滞后性,而且有些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目前,我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主要执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章及相应规定,《办法》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建农资环保工作委员会对《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将《办法》列为拟废止的项目。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废止《办法》的意见,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草案)》,并经2009年3月27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以上说明,请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草案)》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