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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综合评价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综合评价

包括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价和耕地地力评价两个方面。若补充耕有可能被污染的,增加耕地环境质量评价,按NY/T 1634的方法操作。

8.1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

按照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详见附录C)对补充耕地进行评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符合性评价指标,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均符合评价标准的,视为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评价标准的,视为不符合。

8.2耕地地力评价

对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补充耕地进行耕地地力评价。

8.2.1确定耕地地力评价因子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实地踏勘内容和样品检测项目中,选取9-15个稳定性、独立性较强的主要指标作为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应当包括立地条件、土壤属性、农田基础设施指标。

8.2.2评价单元赋值

根据实地踏勘和样品检测的结果,将确定的评价因子数据赋值评价单元。

8.2.3确定评价因子隶属度

对于定性数据采用特尔斐法直接给出相应的隶属度;对于定量数据采用特尔斐法与隶属函数法结合的方法确定各评价因子的隶属函数,将评价因子的值代入隶属函数,计算相应的隶属度。

8.2.4确定评定因子权重

采用特尔斐法与层次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各评定因子的组合权重,按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规定的方法操作。

8.2.5计算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采用累加法计算补充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IFI =∑(Fi×Ci)

式中:IFI—— 耕地地力综合指数;

Fi—— 第i个评价因子的隶属度;

Ci—— 第i个评价因子的组合权重。

8.2.5划分地力等级

根据耕地地力综合指数值,结合本地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确定补充耕地的地力等级。

8.3形成评定意见

以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和耕地地力评价结果为依据,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若对补充耕地开展了环境质量评价的,将其评价结果也作为验收评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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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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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样品检测

7.1检测项目

土壤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和pH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钙、镁、硫、铜、锌、铁、锰、硼、钼等项目;若土壤质地过砂或过粘的,增加土壤容重、阳离子交换量等项目;在盐碱区和滩涂的补充耕地上,增加耕层水溶性盐总量等项目;在可能被污染的补充耕地上,根据污染类型、污染形态确定检测项目。

7.2检测方法

7.2.1土壤pH的测定

按NY/T 112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土壤有机质的测定

按NY/T 1121.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土壤全氮的测定

按NY/T 5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酸性土壤按NY/T 1121.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土壤速效钾的测定

按NY/T 88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土壤有效态铜、锌、铁、锰的测定

按NY/T 890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按NY/T 1121.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土壤有效钼的测定

按NY/T 1121.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

按NY/T 1121.1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0土壤有效硫的测定

按NY/T 1121.1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1土壤容重的测定

按NY/T 1121.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2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按NY/T 112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3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按NY/T 1121.1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14土壤环境质量指标测定

按NY/T 1634规定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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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样品采集

6.1采样密度

根据补充耕地项目类型、地形部位和土壤属性等确定采样密度,每个评价单元至少采集1个土壤样品。补充耕地有可能被污染的,要采集用于耕地环境质量指标检测的样品,采样密度根据污染源位置、污染类型和污染程度确定。

6.2采集方法

按NY/T 1121.1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的方法操作。用于耕地环境质量指标检测的样品,按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规定的方法操作。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价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见附录B)。

图示采样点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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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综合评价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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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实地踏勘

5.1核实内容

补充耕地的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和土地利用现状等。

5.2调查内容

地形部位、土层厚度、耕层厚度、耕地质地、田面坡度、砾石含量、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及周边污染情况等,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调查内容。若补充耕地地区及周边土壤和水有可能被污染的,还要调查污染源和污染类型等情况。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见附录A)。

5.3调查方法

采用实地测量、农户访谈和专家会商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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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资料收集

4.1资料收集

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规划图,实施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相关资料。

4.2评价单元划定

根据补充耕地建设项目类型及地形部位、土壤类型、农田基础设施等划分评价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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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补充耕地

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的新增耕地。

3.2耕地质量

耕地满足作物生长和清洁生产的程度,包括耕地地力和环境质量两方面。

3.3耕地地力

在当前管理水平下,由土壤本身特性、自然条件和农田基础设施水平等要素综合构成的耕地生产能力。

3.4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

耕地满足作物正常生长需要达到的最基本条件。包括立地条件、土壤属性和农田基础设施状况等。

3.5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

对补充耕地的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耕地地力等级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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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引用标准

本规范引用下列标准:

NY/T 53土壤全氮的测定

NY/T 889土壤缓效钾和速效钾的测定

NY/T 890土壤有效铜、锌、铁、锰的测定

NY/T 1120耕地质量验收技术规范

NY/T 1121.1土壤样品的采集、处理和贮存

NY/T 1121.2土壤pH的测定

NY/T 1121.4土壤容重的测定

NY/T 1121.5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NY/T 1121.6土壤有机质的测定

NY/T 1121.7酸性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NY/T 1121.8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NY/T 1121.9土壤有效钼的测定

NY/T 1121.13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

NY/T 1121.14土壤有效硫的测定

NY/T 1121.16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

NY/T 1634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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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资料准备、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样品检测、综合评价等环节的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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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农办农〔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和《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农农发[2011]4号)的要求,我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编制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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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报告编写

内容包括补充耕地基本情况、评定内容与方法、评定结论与建议、情况说明及其相关附件。

9.1基本情况

补充耕地地理位置、基本概况和建设情况等。

9.2内容与方法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程序,实地踏勘、土样采集、样品检测、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价和耕地地力评价的依据、方法和标准等。

9.3结论与建议

补充耕地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补充耕地地力等级状况等。补充耕地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的主要措施和建议等。

9.4情况说明

对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土壤样品检测、综合评价中的特殊问题、不同意见进行备注和说明。

9.5附件

实地踏勘调查表、土壤调查与样品采集表、土壤样品检测报告、补充耕地地理位置图和采样点位图等。

附录A: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

附录B: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

附录C: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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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附录A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

野外调查编号

评价单元四至范围

经度:纬度:海拔:

图幅号:图斑号:

评价单元地理位置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办)村

耕地类型

土地权属

评价单元面积

土壤类型

地形部位

地形坡度

地形坡向

土壤母质

砾石含量

田面坡度

土层厚度

耕层厚度

土壤质地

土壤侵蚀

障碍类型

道路状况

灌溉水源类型

田间输水方式

灌溉保证率

排涝能力

污染物类型

污染方位

采样点距污染源距离(km)

调查人:调查日期:年月日

A1野外调查编号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A2四至范围

经纬度及海拔高度由GPS仪进行测定。经纬度的计量单位可以选择十进制,小数点后保留5位小数;也可以选择度分秒(°′″),秒的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

A3地理位置

指项目区评价单元所在市(州)、县(市、区)、乡(镇、办)、村的名称。

A4耕地类型

指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A5土地权属

按土地的使用权划分为农户、集体。

A6评价单元面积

精确到0.1亩。

A7土壤类型

采用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修正稿的分类命名。

A8地形部位

指中小地貌单元。如河流及河谷冲积平原要区分出河床、河漫滩、一级阶地、二级阶地、高阶地等;山麓平原要区分出坡积裙、洪积锥、洪积扇(上、中、下)、扇间洼地、扇缘洼地等;黄土丘陵要区分出塬、梁、峁、坪等;低山丘陵与漫岗要区分为丘(岗)顶部、丘(岗)坡面、丘(岗)坡麓、丘(岗)间洼地等;平原河网圩田要区分为易涝田、渍害田、良水田等;丘陵冲垄稻田按宽冲、窄冲,纵向分冲头、冲中部、冲尾,横向分冲、塝、岗田等;岩溶地貌要区分为石芽地、坡麓、峰丛洼地、溶蚀谷地、岩溶盆地(平原)等。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具体描述。

A9地形坡度

所在地块的整体坡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测坡仪实地测定。

A10地形坡向

按地表坡面所对的方向分为E(东)、S(南)、W(西)、N(北)、SE(东南)、SW(西南)、NW(西北)、NE(东北)等;坡度﹤3°时填平地。

A11土壤母质

按成因类型即母质是否经过重新移动和移运力的差异分为残积物、崩积物、坡积物、冲积物、洪积物、湖积物、海积物、冰水沉积物、冰碛物、风积物等;可以上述分类为基础,结合母质成分进一步细化。

A12砾石含量

指50厘米土体内砾石的含量。

A13田面坡度

指所在地块地面起伏情况,一般分为平整(﹤3°)、基本平整(3°~5°)、不平整(﹥5°)。

A14土层厚度

实际测量确定,单位统一为厘米,取整数位。

A15耕层厚度

A16耕层质地

采用卡庆斯基分类制,分为砂土(松砂土、紧砂土)、砂壤、轻壤、中壤、重壤、粘土(轻粘土、中粘土、重粘土)等。

A17土壤侵蚀

按侵蚀类型和侵蚀程度记载。根据土壤侵蚀营力、侵蚀类型可划分为水蚀、风蚀、重力侵蚀、冻融侵蚀、混合侵蚀等。侵蚀程度分为无、轻度、中度、强度、极强度、剧烈等6级。

A18障碍类型

按对植物生长构成障碍的土层类型来填,如铁盘层、粘盘层、砂砾层、潜育层、卵石层、石灰结核层等;按障碍层最上层到地表的垂直距离和障碍层的最上层到最下层的垂直距离来填。

A19道路状况

田间作业道路分为好、较好、中等、较差、差等。

A20灌溉水源类型

按不同灌溉水源(河流、湖泊、水库、深层地下水、浅层地下水、污水、泉水、旱井等)的利用程度依次填写,有几种填几种。

A21田间输水方式

分为渠道和管道两大类,其中渠道又可根据是否采用防渗技术细分为土渠、防渗渠道等。同一块地灌溉水源和田面输水方式可能有多种,应全部填写。

A22灌溉保证率

指预期灌溉用水量在多年灌溉中能够得到充分满足的年数的出现机率。一般旱涝保收田的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A23排涝能力

指排涝骨干工程(干、支渠)和田间工程(斗、农渠)按多年一遇的暴雨不致成灾的要求能达到的标准。如抗10年一遇、抗5~10年一遇、抗5年一遇等。也可填强、中、弱等。

A24污染物类型

根据污染物的属性分为有机物污染(包括有机毒物的各种有机废弃物、农药等)、无机物污染(包括有害元素的氧化物、酸、碱和盐类等)、生物污染(包括未经处理的粪便、垃圾、城市生活污水、饲养场及屠宰的污物中所携带的一个或多个有害的生物种群、潜伏在土壤中的植物病原体等)、放射性物质污染等。

A25污染方位

指污染源在补充耕地的具体方向。

A26采样点距污染源距离

指取样地块距污染源的最短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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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附录B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 

野外调查编号

采样地点

采样中心点

坐标

经度:

纬度:

土壤样品采集单位

单位地址

土样采集编号

土壤采集深度

检测项目

备注

采样人:采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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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附录C

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1

土体厚度

≥50cm

2

砾石含量

50cm土体内砾石含量小于20%

3

土壤有机质含量

0-20cm土壤有机质含量大于6g/kg

4

地形坡度

<25º

各地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增加符合性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标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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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规范(试行)综合评价文献

土地整理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及其变化研究 土地整理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及其变化研究

土地整理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及其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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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51KB

页数: 5页

土地整理耕地质量综合评价及其变化研究 [摘要 ] :对耕地质量评价研究可以为耕地的保护和利用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将耕地的粮食 生产能力、 种植能力和耕地潜在的收益能力作为评价的目标。 在研究中,运用 GIS技术,采 用实地调查和室内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运用多项评价指标, 使用多层次分析方法, 探讨了土 地整理的耕地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方法和整理前后土地质量的变化。 研究土地整理前后 结果显示, 这种研究方法对土地整理耕地质量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整理后的结果可以为土整 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关键词 ] :土地整理;综合评价;耕地质量 当前社会,加强土地整理工作有利于实现我国耕地总量动态的平衡,能够有效的保证 国家粮食安全。 通过进行有效的土地整理工作, 比如土地平整、 实现地块规则化及地块合并、 加强农田的基本建设等, 使得整理后的土地能够达到比较理想的土地利用类型, 土壤更加理 想化,

黑龙江明水县耕地质量综合评价 黑龙江明水县耕地质量综合评价

黑龙江明水县耕地质量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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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耕地质量评价是改善农田质量状况、提高耕地生产能力的基础,是基本农田保护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工作科学开展的重要前提。在深入剖析耕地质量评价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从质地、土层、气候、地貌、农田基础设施和规模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综合指数模型、模糊聚类及GIS技术,从地块、乡、县三个尺度评价该县耕地质量及其空间分布。结果表明:自然等别中,一类地面积12 832.17hm2,占8.89%;二类地面积111 269.06hm2,占77.05%;三类地面积20 301.55hm2,占14.06%。该县耕地总体质量一般,西部基本为二类地,东部主要为三类地。综合等别中,一类地面积60 794.01hm2,占42.10%;二类地面积56 950.72hm2,占39.44%;三类地面积60 794.01hm2,占18.45%,一类耕地面积比例比自然质量耕地面积比例提高了33.21%,说明耕地质量提升潜力较大,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对提高耕地生产能力作用显著。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农业部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我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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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评定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基础地力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

其他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申请后,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齐。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定专家人员组成,提出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等级确定和完成时间等要求。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定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

参与评定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方财物,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评定程序。

第七条 专家组按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一起赴实地开展现场勘查并采集土壤样品,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选定评价因素指标值,综合评价补充耕地质量。

第八条 专家组在现场勘查时,对照项目申请资料,实地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确定补充耕地区域;查看地形部位、耕地质地、土层厚度、道路条件、农田林网、排灌设施等情况;确定采集土壤样品位置和数量,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做好现场记录,填写土壤样品采样单,并由专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九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样品送交土壤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化验。

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分析化验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农业部门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承担土壤样品分析化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土壤肥料检测资质。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查和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做出判定,填写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见附件2)。对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评价基础地力,确定地力等级,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议;对不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组评定结论进行审查确认,形成补充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补充耕地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补充耕地质量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包括耕地类型、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田间基础设施、环境质量指标、耕地地力等级等方面信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补充耕地质量监测点,定期跟踪监测补充耕地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工作的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土壤改良培肥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定专家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取消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壤样品分析化验检测机构的监督,对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该机构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和主管部门,不再委托该机构承担补充耕地土壤样品检测任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附件:1.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2.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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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附件1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项目实施单位全称

地址

邮编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补充耕地面积(亩)

项目区位置

补充耕地四至范围

经度: —

纬度: —

图幅号/图斑号

/

立项批复文号

补充耕地培肥改良措施简述:

提交材料名称:□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

本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及报送材料真实无误。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以下部分由农业部门填写)

签收人签名

收到时间

资料齐全情况及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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