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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各类标准化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编写格式规范化,并提高规章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标准化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统一明确规定:以某一方面标准化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之为“规定”;对一项标准化工作作较具体的规定则称之为“办法”。标准化规章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定内容、奖惩办法和实施日期等。要求结构严谨,逻辑性强,条理清晰,文字准确简明,不要使用修饰性语句或宣传工作性语言。
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国经济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和其他经济法规的关系是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关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法制的力量,而联系它们的纽带就是标准。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工作过程中的首要环节,也是标准化管理的起点。推行标准化管理,首先要先进的标准,要有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这是标准化工程的工程物质。否则,就谈不上贯彻实施标准,更不能获取标准化的经济效益。因此,我们应该首先要重视和做好各类标准的制定(修订)、审定和发布工作。
制定标准的原则和程序
制定性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工作。一个标准制订得是否先进合理,切实可行,直接影响到该标准的实施效果,影响到社会经济效益的大小,因此,制定标准时,必须认真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1、实事实是原则
我们制(修)订的标准,主要是在我国贯彻实施,就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地说,就是要结合我国的自然资源条件,适应我国的气候、地理自然条件环境条件,适合我国生产、使用、流通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还要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性法规政策以及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习惯等。
资源是一个国家发展经济最基本的物质基础,立足于国内资源,合理开放和利用我国各种自然资源,是我国一项很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我们生产一种产品,建设一项工程,所用的原料、材料的燃料,主要应该采用国内资源,不可能依靠大量的进口,否则,势必成本高,经济效益差,甚至还会影响到国家经济和政治上的独立自主。比如,制订低合金刚标准,国外镍、铬矿多,就以镍、铬合金为基础,而国内镍、铬矿少,猛、钼、钛等元素的资源丰富,因此,我们就必须以锰、钼、钛等元素为基础,建立我国的低合金刚标准体系。
我国领土辽阔,地形复杂,从动到西,从南到北,各地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差异较大,如何使产品能适应它工作地的地理、气候条件,并能正常工作和充分发挥其功能,这是制定标准时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但要使一种产品同时适应各种环境条件,往往是很不经济的,因此我们往往根据各地环境状况和实际使用要求,制订成若干个品种或等级标准。
国外其他国家的地理,气候等自然环境条件与我国差异更大,在采用国外标准时就必须注意这一点,可是过去并不认识到这一点。如建国初期引用一批苏联石油产品标准时就没有从我国实际出发,结果由于我国石油中含腊高,凝固点高,使石油起源利用率很低。直到后来修订这批石油产品标准时,才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如柴油,引用苏联标准的凝点为-10℃,根据我国气候情况,柴油凝点可以提高为10℃和0℃,但假设柴油凝点为10℃时的产为100%,那么-10℃的产量仅为46.5%,1965年根据我国石油资源和气候特点,修订标准时,确定了凝点为0℃、10℃的轻柴油标准,使柴油产量得到较大幅度的增长。
2、用户为主原则
制定标准是涉及及面较广,相关因素较多的工作,关系到国家、部门、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必须从全局出发。在做好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使用要求,根据不同需要作出合理的质量分级分等规定,使全社会和广大民群众获益。
在制订一项标准时,既要考虑有关企业和生产部门的利益,更要考虑使用部门和使用者的利益。如家用电器产品标准中,安全性能指标,可靠性指标,对用户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指标,但对生产企业来说,则意味着要增加成本,减少利润,但在制订家用电器标准时,则意味着要增加成本,减少利润,但在制订家用电器标准时,就不能迁就生产企业的低标准要求,而要保证使用者的安全和利益。有些基础标准如环境保护标准,安全卫生和标准及包装标准等,都要遵循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使全社会和人民群众获益的原则。
3、科学先进原则
具体说就是: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两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此外,还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可的即列入《国际标准题内关键词索引》总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一些标准,这些国际组织有国际计量局(BIPM),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等。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列入ISO认可的国际标准目录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如国际羊毛局标准(IWS),国际电信联盟标准(ITV)等、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标准,独联体的跨国标准(TOCT)等,还有俄罗斯(TOCTP),美国(ANSI)、瑞士(SNV),英国(BS),法国(NF),日本(JIS)和德国(DIN)等工业发达国家标准,世界上通行的团体标准,如美国材料试验学会标准(ASTM),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英国劳氏船级社规范(LR)以及美国波音公司,日本松下电器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等著名企业的企业标准都是国外通行的先进标准。
国际标准一般都经过科学验证和生产实践的检验,反映了世界上较先进的技术水平,并且是协调各国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世界上不仅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积极采用,以引进先进技术,而且一些工业较发达国家也大量采用,以消除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如丹麦、比利时、荷兰、瑞士等国家几乎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国际标准。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在国家标准中等效采用或参照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也高达60%以上。
国外先进标准往往是国际标准的源泉,或者本身就是在世界上通行的标准,并且又往往要比国际标准更先进,产品标准更多,标准之间配套性更好。
因此,我国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制(修)订标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具体来说: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促进我国标准水平的不断提高,努力达到和超过世界先进水平,对我国现行标准中高于国际标准的质量指标和技术要求,一般不应降低;
2)通用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一般都应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
3)对于国际标准中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适合我国的原材料标准和通用零部件标准,可按照“直接采用—实践验证—修改补充”的模式采用;
4)当同一标准化对象在国际标准中推荐几种方案,或国际标准间不协调,或在国际标准中只规定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时,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选取国际上通行的方案或者作出必要的补充;
5)当国际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或尚无国际标准时,可择优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中的质量指标和试验测试方法,对于产品的基本参数系列、安装连接尺寸,不要轻易改变我国已有的标准规定。
6)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时,其编写格式和方法可与被采用的标准一致。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根本目的是使我国的标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就是标准中各项规定能够反映当前科学技术的先进成果和生产建设中的先进经验,使标准起到促进生产,指导生产的作用,使产品或工程的质量不断提高。否则势必迁就和保护落后,因循守旧,既不能满足使用者要求,又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
可是,要求标准技术先进,并不是盲目地追求高指标,必须同时考虑经济性,要考虑到我国用户和消费者的经济水平,做到经济合理。如果一个产品标准虽然指标很先进,但却使产品价格昂贵,致使销售不出去,也是获取不到经济效益的。
安全可靠更重要。劳动安全和产品使用中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这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要引起高度民主重视。对一些易燃易爆产品和电工电器产品标准以及涉及劳动者、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标准,都必须制订严格的安全指标及可靠性指标,以保证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产品的正常使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4、和谐一致原则
和谐一致原则是指相互关联的标准要协调一致、衔接配套,并符合我国标准体系的需要。
相互关联的标准之间的一致性和配套性是我们在制(修)订标准时必须认真注意的一个问题。
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凡是需要而又可能在全国几个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化对象,则应制定为国家标准,不能制订成专业标准。凡是需要在一个专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化对象,则应制订为专业标准,而不能制订成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2)下级标准不能与上级标准相抵触,同一标准化对象,有了上级标准后,只能对下级标准进一步具体补充或制订其质量指标更高、技术更先进的下级标准,绝不允许降低要求,迁就落后。
3)各类标准中对同一标准化对象的术语、符号、代号、对同类产品的抽样方法、试验或检测方法规定要一致,可疑采取引用标准或引用条文的方法。
配套性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1)尺寸参数或性能参数之间要协调配套。不如纸张、书刊的尺寸参数与印刷机械的性能参数要协调配套,以便印刷,又节约纸张。又如,集装箱的外形尺寸与交通运载工具的容积尺寸(即车仓船舱尺寸)之间要协调配套,以提高运输效率。在如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的性能参数要相互协调配套,才能使机组配套,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
2)连续、安装尺寸之间要协调配套。比如,灯头与灯口、插头与插座的尺寸和公差应相互协调、配套、才便于使用和互换、保证连接紧密、导电性能良好。管件在管路中的安装尺寸应相互配套,就便于安全感和拆换。电机的轴高和轴伸与所带动的传动件的位置、大小要协调,才能联接平稳,拆装方便,运转良好。
3)整机和零部件、元器件之间的协调配套,随着专业生产和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一台机器的所有零件不可能全由一个企业制造,许多零部件、元器件需要外购或外协,这就使整机与零部件、元器件之间配套性更显得重要,要使它们协调配套,就必须首先使它们的标准协调配套,然后严格按标准验收。
4)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检测设备、包装、工艺、工装相互有关的标准要衔接、协调、配套、弃全,形成一个以产品标准为龙头的标准群体。同样,整个专业、行业甚至全国的各方面标准,都要衔接配套,门类齐全,以尽快形成一个健全的标准体系,以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最佳整体效益。
此外,还有军标与民标的通用协调的问题,制订标准时,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凡能军民通用的均应军民通用,以便把国防工业从过去单一的军品生产转移到既能保证军品生产,又能充分发挥其技术、设备优势,进行民品生产,满足社会需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处出力。同时,也能使民用工业在战时迅速转产,满足战争的需要。
5、时机适宜原则
时机适宜原则就是指制(修)订标准的时机要适宜,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标准化对象也不例外。那么在事物发展中的哪个阶段、哪个时机制订标准呢?实践证明:标准制定得过早,由于客观事物的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人们的实践经验也不丰富,制定出来的标准就容易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其技术指标,参数也不能考虑得周全,因此就会约束甚至阻碍事物的正常发展。反之,如果标准制订得过迟,由于事物向多样化的自由发展,又会出现许多不必要的不合理的品种、规格,给制订标准时的统一协调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实施标准后,又要给一些部门和单位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使一些已经发展成熟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得不到及时地总结、推广和应用,得不到应得的经济效益。
人们通过长期的标准化实践,认为制订标准的时机最好成绩是在标准化对象的技术较稳定、经济性叫好的时候。下面以新产品为例,具体说明标准的制订时机问题。
一种新产品,从开发,发展到淘汰,一般可以分成开发、发展、成熟和衰亡四个阶段。如用时间—技术水平坐标系表示,就可画出新产品发展曲线示意图。
技术发展的速度开始较缓慢,然后很快,到一定时候又趋于平稳,这时产品结构、性能基本固定,再发展到一定时期,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的发展,社会生产和人们需求提高,该产品相对那时的生产技术水平就处于落后,成为老产品,从而逐渐被淘汰而衰亡,代之的是新研制开发的更新产品。
我们制订产品标准,一般从O点开始着手,一般研制,一般对标准化综合要求中各项使用性能指标试验验证,到A点时应编写出标准草案,而到B点即新产品投产鉴定和批量生产之前把标准正式报批,发布,产品标准发布实施以后,就要把相应的零部件,原材料、工艺、工装一直到生产管理标准都逐步一制订出来,以保证正式批量生产时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到C点又要修订已落后于生产实际的标准。
6、效益最佳原则
制订标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取最佳质询和社会效益”。这样如何获取最佳效益就自然要成为制(修)订标准时必须考虑的一项原则了。
标准化效益一个客观存在的量性对象,但它有往往和其他实践活动产生的效益相融合,存在着“亦此亦彼”的模糊性,尤其在制订标准前预测时,是一个“界线不分明的集合”,用经典数学是难以计算出明确的结果。
但是,模糊数学可以对带有“模糊性”的量性对象,给予科学的定量评价。模糊数学从美国自动化控制专家查德教授于1965年创立至今,仅二十多年的历史,但它在经济预测,决策分析、气象预报等方面都已取得成功。同样,运用模糊数学中的综合评判法等数学方法,对于多个制订标准方案,不去具体计算出每个方案所取得的经济效果货币值,而是评价选择其中技术经济效果最佳的标准方案,完全是可行的,据此,就可以决定要制订的标准方案。
当然,用其他科学方法,对制订的标准方案进行预测分析,验证比较,决定最好成绩方案,也是可以的。
上述六项原则是制(修)订我国各级,各类标准时都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只要认真遵循这些原则,是可以制定好标准的。
标准是一种技术法规,法规的产生有其一定的法定程序,制(修)订标准也有规定的工作程序,只有严格地遵循这些程序,才能保证标准的质量。
制(修)订标准程序,一般可用(编者注:原文无图)来表示。
1、确定标准项目与计
制定标准的对象即需要统一规定的重要性事物或概念很多,它们遍及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活动的一切领域。一般说来,这些事物具有普遍性、多样化、关联性、重复性和稳定性等五个特性。
但是,具有上述特性的事物仍然是很多很多的,究竟哪些对象应制定成标准,哪些标准要先制定?这就产生
了一个标准项目的确定问题。
标准项目的确定,不能凭主观臆测,而应用科学的方法来研究决定,根据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的实践,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社会生产和活动实践的客观需要
“需要是发明之母”,人民生活适用性的需要,专业化协作中互换、兼容的要求,横向经济联合的发展,信息化,社会活动、国内外贸易,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都是制订标准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这也可称为“需要原则”或“目的性原则”。
比如,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就要求有产品标准,规定产品的型式,尺寸基本参数,质量性能,外观要求,检验方法,验收规则,以及包装,运输要求等,还要有产品零部件的质量标准工时定额标准,原材料,燃料消耗标准以及企业管理员工工作、作业方面的标准,以便能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和检验。
2)符合标准体系表的规定
标准体系表是一种包括现有、应有和预计发展的标准的全面蓝图,并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更新和充实,因此,就成为我们编制标准制订(修订)规划和计划的客观依据之一,当然也就成为确定标准项目的一种重要因素。
如企业的所有标准,无论是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的方面,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衔接,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就是企业标准体系,用图表表示就成为企业标准体系表,制定企业标准时,就要符合企业标准体系表的规定。
同样,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表的规定要求。
3)符合标准化工作规划和标准化计划的要求
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标准化规划的要求
标准化工作的规划或计划都是在总结过去的基础上,立足于现在,展望并预测未来标准化工作的客观需要,拟定目标,安排任务,制定措施后编制出来的。
一般,标准化工作规划按三年或五年编制,标准化工作计划按年度的编制,其内容包括纲要(或说明),标准制(修)订或实施项目和措施等三个部分。
标准化的规划和计划,使标准化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也使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有次序、有计划地进行。因此理应是确定标准项目的直接依据。
在确定制(修)订标准项目,应纳入国家、行业或企业的工作计划;付诸实施。
2、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组
制(修)订标准的项目确定之后,有关主管部门和负责起草单位即应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组成一个数量适当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并与其签订合同实行制,修订标准的承包责任制。
工作组一般由生产,使用、研究部门或高等院校的代表所组成,这些代表应该是熟悉标准化对象,掌握其专业技术和标准化技术人员,为了保证制订标准时具有公正性即不迁就生产部门低标准要求,一般要求生产、使用和研究部门的代表各占三分之一左右或生产部门的代表不要超过半数。
工作组有长期固定的和临时组织的两种,前者一般是制订重大的基础标准和机械制图标准,公差与配合标准工作组等,后者一般是具体产品标准工作组,完成制(修)订任务后即解放。
3、认真调研,编制工作方案
工作组成立后,必须深入到具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管理办法等部门和单位调查研究,全面收集有关资料,充分掌握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使用要求,科研成果和生产或工作实践中的技术数据,统计资料等,还要收集相应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甚至国外一些先进企业(公司)的企业(公司)标准。
在做好上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出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a、项目名称编号;
b、任务要点;
c、国内外相应标准及有关科研成果的简要说明;
d、工作步骤及计划进度;
e、参加的工作单位及其分工;
f、制(修)订标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g、标准化技术经济效果预测;
h、所需经费预算。
有些重大标准项目则应编写《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要说明其中的主要研究项目、研究地点、试验规模及所需主要设备和仪器等。
4、在试验验证基础上编写好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
标准是一种科学的规定,有些标准本身就是一项科技成果。标准中的技术内容是建立在科研成果和生产实践检验等大量数据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一切技术指标都要以科学的态度,经过认真的试验验证以后才能确定。
如制订全国服装统一号型标准时,由轻工业部,商业部等部门组织人员到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幼儿园和乡村,进行40万人的体型测量,掌握了大量的数据资料基础上,再经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综合分析、计算以后,并结合服装工人的生产实践经验制订出来的。
又如修订2号喷气燃料标准,根据我国石油资源和气候情况,有关方面提出半原沿用苏联标准的冰点-60℃改为-50℃,为此,进行了大量的科学试验,实测了高空和地面的温度,研究了炼制工艺和添加剂的选配,建立了质量评定仪器和方法,并还做了多次的试车试飞验证。
5、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确定标准审稿及其《编制说明书》
为了使标准制(修)订得切实可行,有效高的质量水平,应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的生产、使用、检验、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部门,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有时也可召集专门的标准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对个别重点单位或专家还可以派人专程前往,当面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和单位方面意见后应分类管理,逐一分析研究,合理的意见应采纳,不正确的意见需作出说明解释,对难以确定取舍的分歧意见可作为一个专题研究审查或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协商调整,最后确定标准送审稿。
在发送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或送审稿)时,应同时发送《编制说明书》。
编制说明书是标准起草过程的真实记录和标准中一些重要内容的解释说明。其内容主要是:
a、标准项目来源及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简要过程;
b、编制标准的基本原则,该标准与现行法规及有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c、该标准主要内容的确定依据,重要问题的结实说明;
d、主要的试验分析、技术经济效果预测与论证情况;
e、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f、参考文件资料目录等。
6、审查、审定标准,编写标准报批稿与有关报批附件
标准的审查或审定是保证标准质量、提高标准水平的很重要的程序。审查或审定标准主要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
1)标准的规定是否与我国现行有关法令、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谐一致,也就是有否违反我国哦现行法规、是否与相关的上级标准和同级标准抵触;
2)标准中个内容是否采用了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应当前科学技术水平和今后发展方向,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标准的规定是否有充分的依据,是否在试验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否完整弃全;
4)各方面的意见是否得到充分反映,是否得到协调解决;
5)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6)标准编写方法是否符合GB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等标准总各项规定。
审查方式一般有函审和会审两种,如果标准较成熟,各方面意见分歧不大的,或者简单的标准则尽量采用函审的方式,以节约人力和财力。对标准内容较复杂,难度较大,争议较多的标准,或涉及面较广的重要标准应采用会审的方式。
标准审定会一般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或技术委员会召开,在开会前一个月,要半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书等寄送给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和代表,以便他们做好充分准备,到会深入讨论,提高会审质量,缩短会审时间,会审时要有会议记录,详细列出参加会议的人员及其单位,要通过会议纪要和审查结论。
采用函审方式时,接受函审的单位或人员应按时认真填写和寄回审查意见,即使没有不同意见,也应该按时回函表示同意,函审一般不超过二个月,过期未复函者则按同意处理,函审结束后,应写出函审结论报告,并写明对各种意见的处理结果,同意意见的所占比例数。
在有写情况下,也可采用会审和函审同时并举进行方式。
无论采用哪种审查方式,都要充分发扬技术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要重视反对意见,最后要按科学办事,用数据说话,切忌以权势压制不同意见。
如果标准送审稿经审查未能给予通过,负责制(修)订该标准的工作组应继续进行工作,然后再次提出标准送审稿第二稿、第三稿,重新进行审查,直到审查通过为止。
标准送审稿经审查通过后,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编写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时需同时呈交下列文件资料:
a、标准编制说明书;
b、审查会议纪要或审查结论报告,审查意见汇总及处理表;
c、主要的试验验证及研究分析报告;
d、标准实施日期及贯彻措施建议(有必要单写时);
e、采用或参考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和译文;
f、标准化经济效果预测分析或计算报告。
7、标准的批准和发布
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所需的各项文件准备好后,应根据标准的级别,按《标准化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相应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明确标准的实施日期。
标准批准、发布后,就要公布于众,并立即组织印刷发行尽快把标准发行到各有关实施部门和单位,使他们在标准实施日期之前作好实施标准的各项准备工作。
8、标准的修改、补充和定期复审
标准的修改是指在不降低标准技术水平和不影响产品互换性能的前提下在标准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条文、参数、符号以及图、表等)进行个别的少量的修改和补充,而不改变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
这样做,既能使标准的内容得到及时修改和补充,以适应科学技术和生产实践的发展,又可以节省人力、物力。
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从提出建议到审查通过,写出审查报告(包括审查单位和人员、审查的结论和依据等),再报送原批准部门,批准程序与制订标准的程序相同。
对要修改、补充的内容,因明确其修改性质,如“更改”、“补充”、“删除”、“改用新条件”等。
国家标准的修改和补充内容,开始实施日期,根据《关于国家标准修改,补充的暂行办法》规定,采用《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的方式,在指定的标准化刊物上全文刊登公布。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的修改和补充可参照国家标准的修改,补充办法办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一般不超过五年,企业标准工资一般不超过三年应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使标准的复审与修订期有逐步缩短。
标准的复审工作仍由标准所属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确认,应修订的标准由表及由原标准制订工作组负责修订工作 。
修订标准的工作程序与制订标准的工作程序相同,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存保证修订的标准质量前提下,简化程序中的某些环节。2100433B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
因此,我国的标准化规章可以分成下列三类: 一、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标准化规章: 目前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办法、规定、章程。(见下表),它们一般都是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对某种或某一方面标准化工作行业具体解释补充或规定。 我国主要国家标准化规章一览表
序号 |
规章名称 |
发布或实施日期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
1990-07-23 |
2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1990-08-24 |
3 |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
1990-08-24 |
4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1990-09-06 |
5 |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1990-08-24 |
6 |
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1991-02-26 |
7 |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
1990-09-06 |
8 |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 |
1993-12-13 |
9 |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
1984-12-15 |
10 |
机电新产品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 |
1981-03-14 |
11 |
标准档案管理办法 |
1991-10-28 |
12 |
国家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
1980-01-02 |
13 |
标准情报工作管理办法 |
1991-03-12 |
14 |
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 |
1988-05-07 |
15 |
标准化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
1990-05-09 |
16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
1990-08-24 |
17 |
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
1985-03-07 |
18 |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 |
1992-01-30 |
19 |
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 |
1992-01-30 |
20 |
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
1991-11-07 |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标准化规章 如机械工业部制定发布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1996年)、《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1996年)、《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条例》轻工业部制定发布的《轻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等等,这类标准化规章是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化规定向部门(行业或专业)的扩展,也是对国家标准化规章的补充细化和具体化,具有鲜明的部门(行业或专业)特色。 三、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标准化规章 具体的地说、就是: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广东、宁夏、内蒙、新疆等30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发布的标准化方面的规定、办法、条例等。如《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条例》、《上海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实施办法》、《xx省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等等。 杭州、福州、广州、济南、南宁、乌鲁木齐、银川、拉萨等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标准化方面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如《武汉市标准化管理办法》、《杭州市产品质量监督规定》、《乌鲁木齐市<标准化法>实施细则》等。 宁波、青岛、深圳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标准化方面的规定、细则等,如《宁波市标准化管理办法》、《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规定》等。 这些标准化规章是国家标准化规章制度向地方的扩展,也是对国家标准化规章的补充和具体化,具有鲜明的地方性特色。 上述三类标准化规章中,一般来说: 后二类标准化规章不能与国家标准化规章抵触,更不能违反标准化法律和标准化法规的规定。
第一部分总说明一、工程概况和特点 1.1建筑概况 1、工程地点常州市罗溪镇汤庄 2、工程名称车间二、车间三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上班集体懒散,说明效益难产。 首先要开拓市场加大外需,让员工有活可干。 销售环节加强了,就要着手管控,以生产为中心,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让收入与付出挂钩,形成内部竞争机制,促...
单色实现标准化不难,如遇多色彩搭配,需要配方稳定配比记录准确,原料最好一次性采购。 纹路标准化注意: 1、操作一定要规范,手法一致,单面或者单体一次性成型 2、施工人员手法有差异的,选择规范手法施工 ...
规章制度标准化(工程部)
1 前 言 推行项目标准化管理,既是落实铁道部推行项目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也是提高项目现场管理 水平的重要抓手,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根本方法,是促进施工生产的重要手段。 2008 年以来,铁道部围绕铁路建设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四个方面,积 极推行标准化管理; 2009 年 7 月,我局在哈大客专项目召开全局项目标准化管理推进会,在全局 大力推行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为此,我们以国家、铁路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标准为依据,组织 编写了这套项目标准化管理文件。 其中 :《规章制度标准化》 是工程项目必须建立的基本制度; 《人 员配备标准化》主要对项目部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数量和任职条件、培训和考核等进 行了规定,机构设置按照扁平化管理要求 规范为项目部、工区项目部、作业队三级管理; 《现场管 理标准化》重点规定了施工现场的管理标准,通过对现场的有效管理,达到施工现场场容文明
标准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
xx 化工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2 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试 行)》的规定,在全公司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为顺利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切实落实系统化的理念和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达 到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活动, 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切实保护广大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的目的。 公司安保部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内容,编印了《安全标准化 手册》予以下发,人手一册,以供各单位组织学习,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董事长: xxx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参与,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目标 实施安全标准化规
铁路运输部门为办理客货运输业务、进行运输生产活动和确定铁路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章程和规则,具有约束效力或法律作用。大致可分为客货运输规章、技术管理和行车规章两类。
发展概况19世纪30年代初期,英国和美国的铁路企业开始实行比较完整的客货运输规章,确定业务范围,明确铁路与其利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随着铁路联轨、铁路公司合并和出现地方政府经营直至国家经营的趋势,各国铁路运输规章也逐步趋于统一。最早有全国铁路统一的运输规章的国家为比利时。比利时从1834年开始建路时,就决定全部由国家经营。除美国和加拿大尚有主要铁路属于私人所有外,其余国家的全部铁路或主要铁路均已先后国有化,都制定有全国统一的铁路运输规章,并辅有一些地区性或专业性的补充规定。北美铁路运输规章虽由各铁路公司自行制定,但必须符合国会通过的铁路安全法的基本要求。北美铁道协会也定有一些标准规则,供各铁路公司制定规章时参考。
中国的铁路运输规章中国早期铁路运输规章多仿照各债权国的规定。1908年清朝政府开始收回路权,才着手拟定全国统一的铁路规章,但未颁布实行。中华民国成立后,由政府颁布的铁路规章甚多,但其中矛盾百出,未成体系。1922年开始实行国有铁路《客车运输通则》、《货车运输通则》和《行车规则》后,铁路运输规章始渐成系统。但这些规章仅在部分地区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铁路运输规章真正实现统一。中国的铁路规章是由铁道部根据国家法令统一编制和颁布的。各铁路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管辖范围内适用的补充规则。铁道部颁布有以下主要运输规章。
旅客运输规章有:①《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全国铁路组织旅客运输和办理客运业务的基本法规。其主要内容为旅客、行李、包裹运输中铁路方面与旅客、包裹的发货人、收货人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有关车票的分类、发售、签证、检验、退补、变更径路及有效期限的规定;行李、包裹的范围及其运送条件;客运运价里程、票价、运费和杂费的计算;包车、租车及自备车挂运、行驶的办理方法和收费原则;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和处理办法。②《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是铁路内部管理旅客运输的基本规章。其主要内容为旅客运输计划、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客车运用、客运设备设置和使用的基本要求;保证安全运输和服务质量的基本条件;事故分类及其处理办法和措施。
货物运输规章有:①《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是办理货运业务的基本法规。其主要内容为货物运输中铁路方面与发货人、收货人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有关规定;货物运输的种类及运输条件;货物从托运受理搬入至交付搬出止各个环节的要求;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货物运输变更、阻碍和事故的处理。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是铁路内部管理货物运输的基本规章。其主要内容为货物运输计划、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货车运用和货场、专用铁道、专用线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种货物的装运条件和换装整理的规定;货运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办法。此外,还有各种专业性规则,如《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
技术管理和行车规章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内部组织运输生产活动和实施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主要内容为:铁路运输设备的设计建造、保养维修、验收交接、管理使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行车组织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铁路行车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铁道部还制定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等各种专业性规则。2100433B
随着世界区域经济体的形成,区域标准化日趋发展。区域标准化是指世界某一地理区域内有关国家、团体共同参与开展的标准化活动。有些区域已成立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太平洋地区标准大会(PASC)、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COPANT)、非洲地区标准化组织(ARSO)等。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七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八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九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十条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国务院部门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规章,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起草的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起草地方政府规章,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十九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四)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举行听证会。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及时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二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一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十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