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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 “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达的“十三五”规划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 “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基本信息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 “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简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2号)精神以及我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任务下达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重点专项规划的选定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专项规划编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十三五”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选择着力突破的特殊领域编制重点专项规划23项,其中经济类13项,基础设施类3项,社会类7项。

二、编制原则

“十三五”规划是一个整体、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引导我市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编制重点专项规划过程中要遵循以下4个原则:

(一)突出规划编制的前瞻性。要深刻把握百色“十三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深入研究这一时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全力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十三五”规划的前瞻性、导向性和战略性。

(二)突出规划编制的延续性。“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是对“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相关工作的巩固和提升,要在对“十二五”发展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积极可行的发展目标和措施。

(三)突出规划编制的整体性。重点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重点领域的体现,要跳出部门工作的框架,既充分考虑重点专项规划覆盖领域内的全部内容,又保持规划间的相互衔接和补充,确保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突出规划编制的可操作性。要创新规划指标体系,在研究提出预期性、导向性指标的同时,增设一些具有约束力且能检查、可评估的指标;强化规划的空间特点,努力将总体目标分解到具体空间;在对具体领域提出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提出实实在在的项目,便于规划的具体实施。

三、主要内容

“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要体现新时期规划编制的规范要求,既要提出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性,又要明确目标任务完成的步骤和时间节点,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状和问题。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深入分析“十二五”工作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十三五”特定领域发展的影响因素,理清发展思路。

(二)发展目标。在建立可评估、可操作的规划指标体系基础上,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提出具有可达性和一定前瞻性的发展目标。

(三)重点任务。客观分析未来的发展形势,提出“十三五”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发展重点要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四)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建设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期内需要实施的重点项目计划。对于可以明确建设内容的重点项目,要附表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期限、地点和投资规模等。

四、编制程序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凡纳入“十三五”规划体系的重点专项规划均需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衔接、报批和实施。

(一)前期研究。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都必须开展前期研究。前期研究结束后,应提出规划编制的初步方案,组织讨论统一意见后,再正式进入规划编制阶段。

(二)拟定草案和征求意见。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各配合部门积极完成承担的任务,共同拟订规划草案。要坚持编制过程的开放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地区规划服从总体规划,同级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做好重点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论证。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在送审之前进行论证,牵头单位在送审规划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规划论证报告,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还要提供环评审议报告。

(五)审核与批准。重点专项规划由牵头单位提交规划草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牵头单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发布与实施。重点专项规划通过审批后公开发布。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序进度。

(七)评估、调整和修订。重点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经中期评估或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或修订的,需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或修订,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时间要求

我市“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共分为起草编制、衔接论证、审查发布3个阶段。

(一)起草编制阶段(2015年5月-8月)。根据下达的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目录和要求,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委托咨询机构或自行开展前期研究,起草规划草案,于8月底前形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二)衔接论证阶段(2015年9月-2016年2月)。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衔接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牵头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并与总体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三)审查发布阶段(2016年3月-6月)。重点专项规划必须在2016年4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编制单位共同上报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工作。

目前已开展编制工作的重点专项规划,可根据具体进度提前上报审批,并发布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班子。建立领导负责制,每项重点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一名领导负责协调;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组建工作班子,建立规划编制的组织体系。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牵头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业务研讨交流、上报信息,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要对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家咨询,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报送规划进展情况和规划成果;各参与单位要及时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积极参与规划讨论;市发展改革委责任科室要加强对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协调推进和业务指导,牵头组织专项规划草案的讨论和论证。

(三)加强规划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选派规划编制人员参加国家、自治区、市组织的规划业务培训。市发展改革委有针对性地组织规划培训和专题讲座,提高专项规划编制水平。

(四)积极筹集编制经费,保障规划工作进展顺利。编制经费原则上由各牵头单位负责筹措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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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 “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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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 “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6KB

页数: 1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格式:pdf

大小:16KB

页数: 4页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宣政办〔 2003〕5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贯彻落实<安徽 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建委《关于贯彻落实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 事关城市发展, 事关群众的 切身利益,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 153号令规定,依法行政, 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切实保障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利 益。使我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一个规范、 稳定、安全的良 好环境,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 二 OO 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 意 见 (市建设委员会 二 OO 三年七月) 省人民政府第 153 号令《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已于 2003年 7月 1 日正式施行, 为认真 贯彻实施《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布信息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意见》(甘政办发〔2014〕91号)要求,现就全省“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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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

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领域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重点专项规划主要是指为支撑和实施总体规划纲要而编制的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要与总体规划纲要保持一致。其编制领域主要限于:一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体现重点专项规划的综合性;二是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要资源开发和需要国家、省政府审批核准重大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上安排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体现重点专项规划的政府主导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省政府审批的重点专项规划,体现重点专项规划的法定性;四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

依据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要求,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共需编制47项,其中,综合类重点专项规划33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8项;指导意见、实施方案、重点区域类专项规划6项(详见附件)。

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方式

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编制领域和编制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审批,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发布实施。

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强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认真听取专家意见。规划在送审前,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或由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化水平。未经论证的规划,不予批准和公布实施。

加强各类规划间的衔接

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专项规划与省“十三五”总体规划纲要间的衔接。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加强向国家对口部委的汇报衔接,争取规划提出的项目能与国家规划相衔接,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规划盘子,主动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保证规划编制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进度分为三个阶段,2015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基本框架编制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规划初稿编制工作和与省“十三五”总体规划纲要、其他规划的衔接工作;2016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审批、发布实施等工作。

鉴于我省“十三五”规划编制经费所限,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自行解决。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要将规划前期研究和编制工作一并安排,以缩短规划编制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甘肃省“十三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汇总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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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河北、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山西、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新疆、浙江、西藏、广西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87号)、《财政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结合你单位上报的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情况,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有关监管局的审核意见,以及水利部核定的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结果,现下达你单位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原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代码:Z145110010021)预算,列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具体方向及金额见附件。

请你单位会同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分解下达。同时,请你单位根据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情况,统筹使用非常规天然气补贴资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相关企业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有关企业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动态,确保非常规天然气抽采利用数据真实准确和补贴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

1. 2020年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xlsx

2. 2020年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

财政部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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