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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1月15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
(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其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发布。
第九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鼓励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否符合计价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第十五条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价定额、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并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鼓励发包人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从立项、设计、发包、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或者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与计量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编制。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约定合同计价条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竣工资料、标准规范、计价依据、调整后追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资料编制。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证明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由发包人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中的竣工结算证明是指下列资料之一:
(一)竣工结算文件;
(二)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
(三)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
第四章造价咨询与执业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在其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者取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委托,提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完成竣工结算成果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造价咨询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本市专业造价管理部门,在全市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基价表、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及各项税费等。
本市工程造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统一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经会同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审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测定、编制、解释、裁定和技术经济鉴定,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
第八条 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基价表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和结算价格参照本市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人工单价、工程材料、半成品、设备等信息价格、结算价格。
区县(自治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本地材料的现场结算价格,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发布。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市统一计价依据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报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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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重点考点包含:1、招标投标法2、流水施工组织方法3、建筑法及相关条例4、合同法及价格法5、工程造价管理及其基本制度6、工程项目管理7、工程项目风险管理8、工程项目的组织9、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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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和编制办法,由有资格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等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以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进行编制,并报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概算应根据编制期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基价表等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但涉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征得计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预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由工程承发包双方共同核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根据编制期的概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等进行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对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的标底价,必须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审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和相关定额等规定,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技术可靠、质量保证、计价合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以审定后的工程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后确定。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投资的工程,其合同价必须报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结算应根据编制期的预算定额、单位基价表、费用定额、工程类别费用核定书、价差调整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和工程进度记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等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国有和集体投资建设的竣工工程结算实行审定制度。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编制和审核,并由建设单位向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审,报审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必须由双方单位共同认定。签盖双方单位和批准人印章以及编制、审核人的相关资格证章。
未能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裁定。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共同认定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定结论,大中型竣工工程结算的审定可视其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本规定报送审定的竣工工程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监督。凡属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除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工程标底、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财务结(决)算,还须由财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工程项目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凡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工程造价的执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发包代理)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审批手续,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本市,必须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准入手续,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委托承担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不得以同一咨询文件分别为多方编、审工程造价。联合承接业务时,应由一个咨询单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对委托方负责,联合方应签订联营合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意见书后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当事人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所承接的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内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应持相应的资格证书上岗。
市外造价专业人员进入本市从事造价业务,须持相应资格证书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证注册,并在相应资格证书范围内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审核、评估、监控、管理的单位和专业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审工程造价,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具体情况,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本规定报审招标工程标底、施工合同价和竣工工程结算文件,经责令补报仍然逾期不报的;
(二)施工、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提高工程造价的;
(三)违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附加不合理条件,压低工程造价的。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二)、(三)、(四)项
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三)超过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四)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及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处或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二)、(三)、(四)、(五)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无证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二)超越资格证核定范围,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四)接受同一咨询文件,同时为相关各方编审工程造价的;
(五)泄漏招标工程标底、压低或哄抬标价的;
(六)工程造价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资料属性: 地方性法规规章 部门分类: 建设建筑综合规定 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7号 颁布日期: 2016年 11 月 15日 施行日期: 2017 年 01月 01 日 时 效 性: 有效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三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四章 造价咨询与执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 2016 年 10月 12 日市人民政府第 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6 年 11月 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 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有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 99 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 2000 年 8 月 14 日市人民政府第 67 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 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 在编制和确定工程估算、 概算、 预算、标底、投标报价、承包合同价、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 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造价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政、物价、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 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企业市场行为,近日,清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在建设大厦组织召开新版《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宣贯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站长、造价管理科长等专家对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46家相关企业负责人,该市住建、代建、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建设工程造价站负责人参加会议。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第205号省长令发布,自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粤府205号令)。为使相关部门特别是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站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更好地掌握粤府205号令的各项要求,会上,省造价站专家对新版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各参会人员分别就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县(市、区)如何执法等疑问,与省站专家进行了互动交流。粤府205号令的施行,标志着广东省造价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具体表现为:
一是丰富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粤府205号令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价活动、从业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与1998年省政府令第40号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相比,由原来的29条款扩充至45条款,涵盖内容更广、更深。据省造价站专家介绍,粤府205号令是省政府出台的信息量最大的规定之一。
二是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和造价主管机构职责。205号令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造价主管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管理。粤府205号令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主管机构和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监管职能部门、招标人、发包人、建设单位、造价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进行界定。通过明确建设工程造价执业各方责任,加大造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造价行业自律意识和管理水平。
四是工程造价管理更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为最大限度简政放权,给建设工程造价企业“松绑”,从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到结算整个造价行为过程,由原先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方式,转变为备查备案的方式,减少前置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激发了市场活力。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市住建局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力度。为了防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粤府205号令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不得出现低于标准80%收费、给予回扣等行为。
五是提升造价信息化管理水平。205号令要求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工程造价信息化发展水平。目前,清远市与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共建的清远市建设行业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管理信息系统已完成搭建工作,并于2014年8月1日进入为期5个月的试运行阶段。在系统开发运行的过程中,该市建设工程造价站积极推进造价管理信息化工作。一方面,积极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企业诚信行为记分和诚信信息公示工作。2014年4月1日,修订完善并公布了《清远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评价标准》,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的诚信执行定量分值的信用考核评价。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企业诚信档案,进行动态监管工作,现已建档的企业38家,其中信用等级为A的企业8家。另一方面,加强造价成果信息化工作。抓住行业服务重点,整合资源,积累完整的造价成果基础资料,通过将建设工程造价概算、预算、结算等文件备查备案,汇总上传到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电子平台,并发布如各类型建设工程单方造价、造价指标等信息,以满足社会和政府部门对造价信息的需要,更好地提高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重庆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采集与发布标准》的通知
渝建发〔2015〕21号
现批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采集与发布标准》为我市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号为:DBJ50/T-213-2015,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