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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当年3月份前联合上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1.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

2.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

3.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级审查意见(含省级项目主管责任人)。

4.省级有关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各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可能,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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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六条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属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划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条 灌区管理单位在批准的总体规划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厅(局)共同组织审批,并列入本省基本建设计划。

第八条 在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包括改革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价改革等促使灌区良性运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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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四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渠首工程、干支渠(流量在1m3/s以上)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支渠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

第五条 项目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改善和适度扩大有效灌溉面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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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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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灌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要充分体现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重点安排前期工作做得好、项目管理好、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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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地方和灌区多渠道筹集,其中中央与地方配套比例为:东部地区1:1.5,中部地区1:1,西部地区1:0.5。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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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六章

第十四条 灌区管理单位在已批复的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级水利厅(局)审批后组织实施。单项工程设计要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由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七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厅(局)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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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七章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自验,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水利厅(局)会同省级计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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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灌区要积极进行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尽快建立起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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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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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文号:发改投资 [2005]1506 号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 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 溉,促进灌区良 性循环机制的建立, 进一步改善 农业 生产条件,提高 农业 抗灾能 力,促进农业 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决定安排中央 财政 预算内 专项资 金,用于以 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 节水续建配套 项目的建 设。为保证建设项 目按计划全面完成,根据《水法》、《水 利产业 政策》等有关法 规、政策,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大型灌区是指 设计灌溉面积 30万亩以上的灌区。必 须具有相 应资质规 划设计单 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 门的审 批文件和健全的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型灌区 续建配套和 节水改造 项目要充分体 现对经 济增长的拉 动作用,重点安排前期工作做得好、 项目管理好、地 方配套 资金到位的 项目。 第二章 建设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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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007 年 4月 5日)不详 不详 法规名称: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发 改投资 [2005]1506 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国家发改委、水利部 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大力发展节水灌溉,促进灌区良性循 环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灾能力,促进农 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决定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用于以节水为中心的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为保证建设项 目按计划全面完成,根据《水法》、《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 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灌区是指设计灌溉面积 30万亩以上的灌区。 必须具有 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前期工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和健全的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

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1997年5月26日国家计委、水利部计农经[1997]932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讲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增加粮棉等农产品产量,决定在中央预算内农业基本建设非经营 性(水利专项)投资中每年安排一部分引导资金,专项用于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的建设,严格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要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年度计划中,国家计委与水利部联合下达中央补助的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与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建设重点

第三条项目在现有大型灌区中选择,选定的灌区水源落实、增加灌溉面积的潜力较大。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灌区骨干工程(干渠)设施续建配套工程,国家安排的投资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通过项目的建设,提高灌溉保证率和水的有效利用率,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项目申报和审批的具体程序为:灌区管理单位与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灌区续建配套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在批准的规划中按轻重缓急选出年度实施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和水利(水电)厅(局)联合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上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的实施方案由水利部商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项目确定的具体原则:

1.上报项目必须是不需要新建水源工程的大型灌区;

2.投资效益显著,灌溉面积增加的潜力大,中央补助投入1元钱可增产粮食1公斤以上;

3.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充分,配套资金落实;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审批的规划、年度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2.项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分析和效益测算;

3.地方政府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正式承诺文件;

4.项目所在灌区转换经营机制,加快水费改革,促使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实施计划;

5.上一年度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要附上必要的财务证明材料)。

第四章项目建设资金安排

第七条中央补助投资的灌区续建配套项目,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多层次,多渠道承担建设资金。地方与中央投资的比例不小于1.5∶1,同时要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集资投劳修建支渠及支渠以下配套工程。

第八条中央安排的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中央水利基建投资(水利专项)中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在地方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落实,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九条项目建设中的主要建设工程,要推行招标承包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为了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监督与指导。

第十一条加强同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计划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项目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在项目实施阶段,国家计委、水利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每个项目单位都要按时填报考核表(附件三)。项目考核评分将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水利(水电)厅(局)联合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由国家计委、水利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2)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是否达到规定标准;(3)地方配套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4)项目区的水利灌溉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5)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的标准(包括新增、改善灌溉面积数量,新增生产能力指标,农业产值增加指标);(6)预定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管理机制任务是否完成。

第十五条组织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2.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3.项目竣工图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效益指标完成表

6.水费改革及转换经营机制成果总结

第七章建后管护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按成本收取水费、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以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项目完工后新增加的灌溉面积,要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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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发布文号】计农经[1997]932号

【发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1997-05-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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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同水利部联合修订《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灌区景观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会同水利部联合修订印发了《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8章27条,重点对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内容、前期工作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验收、建后管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明确,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渠首工程改建、加固,骨干输水渠道、排水沟开挖、疏浚、衬砌及其建筑物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等。同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灌区量测水设施、管理信息化、灌溉试验站等建设任务。

《办法》强调,各地要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或实施方案,按灌区整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别工程建设及投资规模较大的灌区,可分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办法》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和建后管护。一是加快投资计划分解执行进度,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投资计划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并明确省级和相关地方投资比例。二是明确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及两个阶段的验收组织单位和程序,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强调创新工程组织实施和建后管护模式,深化灌区建管体制改革,鼓励实行“代建制”,探索多样化的工程管理模式,逐步提高灌区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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