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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县污水处理厂项目管网建设需开挖城区相关路段,将会给广大市民带来诸多不便。为确保工程施工期间城区车辆、行人出行安全方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是我县实施“生态立县”战略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净化市民生活环境的惠民工程。该项目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5000吨,厂区位于县城东面双碑。目前,城区污水处理收集管网已进入全面开挖阶段,预计10月底完成开挖和管道铺设工作。
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工程实施期间将对有关路段临时封路,并实行公交线路调整、车辆单行道行驶等措施,将会给广大市民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请沿线各单位、机关、广大群众全力支持配合,协助施工单位尽快建好该工程,并请广大市民对因施工期间在用水、用电、出行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予以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某区污水处理厂管网配套工程_secret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 2、附图表
污水处理厂管网设计方案
1 / 44 镇工业污水处理工程 初 步 设 计 (厂外配套管网工程) 第一卷 初步设计说明书 第二卷 工程投资概算 XXXX 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二年五月 2 / 44 第一卷 初步设计说明书 3 / 44 目录 1 工程概况 ................................................ 6 1.1 工程概况 .................................................... 6 1.2 设计依据、设计资料及标准、设计原则 .......................... 6 1.2.1 设计依据及设计资料 . .................................... 6 1.2.2 设计原则 . ....................................
1、在汛期,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水文、气象部门密切联系,了解、掌握雨情、水情、汛情,切实搞好气象信息和水文预报工作,督促检查各洪区防汛抗洪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作好记录备查。
2、县城区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防汛工作,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汛期前由县防汛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城区沿河防汛安全进行检查,对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要依法限期清除。建设部门对城区的下水道及进出口,必须在汛前全面检查疏通,以利排水。有抗洪抢险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抗洪抢险物资、交通工具等,以便应急。
3、县文体广电局和县教育局的有线电视以及广播站,要及时播放县防汛指挥部拟定的各种级别的防汛通知。发生突发性洪暴或特大洪水时,县防汛指挥部将通过电视台、广播站重复播放紧急通知,并用防汛宣传车在县城巡回广播。
4、县防汛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各抗洪抢险单位的交通车,由各单位自己落实,汛时由县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
5、县经贸局、林业局、供销社等单位,要安排、储备一定数量铁丝、木材、油毡、麻袋、汽油、柴油等物资,以备急用。
6、通讯网络平时联系和汛期预报,以有线电话为主。各有关单位的通讯工具应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电力调度和通讯设备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电信、邮政部门必须保证水情、雨情、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传递。
7、按照《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汛抢险需要,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事后应归还或给予适当的补偿。
六、法律责任
有关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责任或责任单位不执行抗洪抢险指令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依法追究责任。 2100433B
一、提高对加强测绘工作的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县测绘事业发展
1.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保障,有利于准确掌握我县县情和提高管理决策、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深入贯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镇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客观分析全县测绘工作的基本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县测绘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仍然存在基础测绘投入少,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特别是大比例尺地图及数字化产品短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速度慢、测绘公共服务水平低、测绘统一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我县测绘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安全、高效利用;科学推动、服务为本;完善体制、强化监管”原则,全面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1.加快基础地理信息测绘采集、加工及更新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落实基础测绘工作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开展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施工作。到2010年,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和重点地区1:2000、1:1000、1:500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更新。
2.加快测绘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实施基础地理信息空间框架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构建统一、标准、权威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平台,为社会各领域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和产品服务。按照“边建设、边应用”原则,切实提高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保障服务能力。
3.培育和发展地图市场。加强公益性地图的统筹编制出版,建设和管理好县级公益性地图市场,推进县、乡行政区划挂图的更新编制与出版。大力支持开发适应我县交通、旅游、商务、物业管理、文化生活和娱乐等方面的地图新产品。引导和支持基于基础地理信息的电子商务、智能交通、现代物流、个人移动等新兴地图产业的发展。
三、认真执行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测绘统一监管
1.完善地方性测绘政策规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出台加强测绘工作的具体措施。加大对测绘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对测绘工作的广泛了解、关注和支持,为测绘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执行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制度。提高测绘成果资料管理及提供应用服务水平。加强测绘成果的保密使用监管,完善涉密成果提供应用、使用、保管与销毁制度。依法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实施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制度,推进测量标志有偿使用,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理机制。
四、加大支持力度,保证测绘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完善测量绘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基本统一、主体合法、职能落实、事权清晰”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职责。配置与机构、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确保基础测绘、测绘资质、测绘标准、测绘产品质量、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监管职能到位。
2.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测绘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在基础测绘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实施管理。将测绘工作特别是基础测绘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基础测绘投入更新机制,切实加强测绘监管。
3.建立健全基础测绘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基础测绘经费、测绘公共服务建设经费、测绘应急保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递增。加强基础测绘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持的基础测绘项目,落实配套经费。
4.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强测绘管理干部依法行政、行政管理能力和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继续开展测绘行业特种职业技能教育,进一步加强测绘职业资格管理,推行测绘行业职业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道真自治县防雷减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县气象局是全县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协调、管理全县防雷减灾工作。
自治县防雷安全办公室,既是自治县人民政府防雷减灾工作机构,又是市气象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
第五条 自治县安监局、公安局、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咨询等活动,组织利用、推广防雷减灾新技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抓好防雷减灾工作,对学校、集镇、人员居住密集的村寨要加大防雷减灾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其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第七条 自治县气象局应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并逐步开展雷电预警预报工作。
第八条 根据《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二)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网点等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证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检测。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其他工程项目的防雷设计资料,由自治县气象局按照《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不规范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未经批准的防雷设计资料,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气象局在收到防雷工程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县气象局审查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在施工中变更或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检测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中的防雷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告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积极配合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有防雷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须在项目验收前向自治县气象局申请防雷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需要整改完善的,由施工单位按要求整改并及时申请复检。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贮存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书。合格的应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配合检测单位做好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气象局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自治县气象局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自治县气象局调查鉴定。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应及时报送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自治县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导致雷灾事故的,由部门领导或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中专业词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建(构)筑物主体以外的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弱电设备的防雷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入侵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