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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
福建各地依据《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分年度、分批次组织对省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内危桥开展改造,有序消除桥梁安全隐患。因部分库内桥梁规划变更、用途性质改变、产权移交等原因,部分设区市交通部门申请取消部分库内桥梁改造计划。遵循“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批准纳入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的项目,如果产权性质已属非交通公路部门、桥梁用途改变不再由交通公路部门管养、规划变化或区域路网走向调整而不再承担公路通行功能、技术状况尚可达到原有设计荷载等级以及其它确需取消改造计划的,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后,可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注销。
二、取消改造事项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证明、权属或批准等文件组织开展确认。如桥梁仍承担公路通行功能的,设区市交通部门应组织专家认定后确认是否准予取消,并按照《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督促(或指导)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桥梁通行安全。
三、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在确认取消危桥计划后,发文正式批准,并告知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及相关关联单位。批准文件及项目注销汇总表(表格式见附件)抄送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具体在厅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中办理注销等事宜。
四、项目从省级公路桥梁改造项目库注销后,不再纳入省厅危桥改造年度计划及绩效考核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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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
经贵州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查询,其主要职能是:(一)起草交通运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
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完善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责,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其补充规定中的单位范围、管理方式及年检工作等事项进行调整.
文件全文
关于取消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要求,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31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取得资质企业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住建部将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三、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换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按照冀建市〔2015〕10号文件执行。
四、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五、换领工程设计一级资质证书的一体化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
六、自2015年7月14日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废止。
七、请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厅质量安全处和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311-87904534 0311-878005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3日 2100433B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房[2017]7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和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此前有关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闽教高〔2010〕59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深入实施《高等职业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改革与建设工程》(闽政办[2008]59号)、《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实施计划》(闽政办[2008]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高职教育改革与建设,我厅决定实施“福建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培养计划”(以下简称“培养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