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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的。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咨询、策划设计、集成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检测、监理单位转让检测、监理业务的;

(三)咨询、策划设计单位未执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的;

(四)招标代理单位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五)集成单位未按照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集成的,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或者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的;

(六)检测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功能、性能进行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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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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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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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书面核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有关资质文件和工程资料,必要时可以进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的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应当在5日内抄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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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健全信用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记录信用事项,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实施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奖励或者惩戒的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征信平台互联共享。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信用良好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或者奖励;对信用不良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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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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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

第七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代理、集成、检测、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建设活动,承担安全保密义务,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第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并且签订安全保密合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实际需求,执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系统工程的咨询与策划设计,对咨询服务与设计质量负责,并不得参与同一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程集成单位应当依照信息系统工程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集成,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并对集成质量负责,履行质量保修义务,保修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检测单位应当依照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功能、性能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集成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集成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执行数字福建建设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文件等相关资料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抄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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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隶属中央和军事系统的除外。

法律、法规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第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统一标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扶持和促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信息化工作。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告知同级信息化统筹协调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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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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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信息化建设领域的首部重要立法——《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日前由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国内率先专门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的政府规章。《办法》重点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代理、集成、检测、监理等市场主体执业行为,并实施相应的信用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行为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什么样的监督管理职责?省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制定《办法》

加强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近些年,随着福建省信息化深入发展,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这些问题包括:

一是监管体系不健全,管理基础薄弱。全省除少部分市县成立信息化局外,大部分市县没有成立信息化局,也没有明确承担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更缺少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造成监管缺失。

二是工程质量堪忧。有关资料显示,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初检合格率不高,潜在问题很多,有些系统建成后根本无法满足业主单位的实际需求,刚刚建成就要面临升级改造问题,给业主单位带来巨大损失。

三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如有些单位不具备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专业资质承揽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挂靠他人资质承揽工程,有些单位设置技术壁垒排斥新技术应用,有些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有关标准或者不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建设活动等,严重破坏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有关专家认为,《办法》的出台,不仅健全了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体系,还全面规范了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代理、集成、检测、监理等全过程行为规范,同时通过实行信用制度管理,促进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对于提高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推动信息化发展、进一步巩固推广近年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突出重点

着力规范市场主体执业行为

按照《办法》规定,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如办公自动化系统、楼宇监控系统、高速路电子收费系统等都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

《办法》重点规范的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即规定从事信息系统工程咨询、策划设计、招标代理、集成、检测、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规范是建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的基础,各市场主体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所有市场主体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或者转让所承揽的业务。即咨询、策划设计、集成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检测、监理业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解释,这里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省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说。

《办法》规定,所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这项义务主要是为了打击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两种常见的违法行为。”省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说。

除了以上所有市场主体的普遍性义务规范外,《办法》还对一些市场主体的特别义务进行规定,如咨询、策划设计单位“不得参与同一工程的监理工作”,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实施相关建设活动”等。

建立信用制度

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

建立信用制度是《办法》的另一个重点。“诚信问题是实践中影响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最突出问题,是影响信息系统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之一,也是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一个方面。”省信息化局有关负责人说。

从近期的一项问卷调查情况来看,诚信问题集中表现为有关单位挂靠他人资质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承揽的工程,咨询、策划设计、集成单位不按照业主要求实施建设,集成单位承接工程后不能如期完工甚至长期拖延,集成单位借口“系统升级”等名义向建设单位索要高额费用等。

为有效促进各方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规范执业,增强《办法》约束力,《办法》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办法》,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执业行为的信用信息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形成统一的信用数据库。

《办法》要求,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应公之于众,具体做法是由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网站统一公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征信平台互联共享。

《办法》规定,对良好信用予以奖励,对不良信用予以惩戒。

具体做法是由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依据评定结果实施奖惩,奖惩措施与信息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各种评选认定活动相挂钩,对具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将采取措施限制直至禁止参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活动。

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多项监督管理职责。这些职责包括:接受并核查建设单位抄送的招标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接受项目审批部门抄送的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文件,做好信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信用管理工作,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信用数据库、信用信息的发布、信用评定与奖惩等;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发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为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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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文献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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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 发〔〕号)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 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号)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 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 货物生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 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水 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的活动。 第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评 价、主体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依法保

巨大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策略 巨大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策略

巨大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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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巨型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策略 一 ,工程前期工作 1,关于用户调研 用户调研的目的是收集需求 ; 用户调研的方法是直接面对面与用户交流 ,最好能 亲身体验用户工作开展的过程 ,注重了解工作的细节 . 用户调研的结束标志是完成了需求分析设计文档 , 并且得到用户的认可 .在工程前期开展好用户调研对于 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完成非常重要 . 用户调研的人员应当集中 ,固定 ,具有多方面的经验 , 如:客户交流经验 ,程序设计经验 ,系统分析经验等 ,但调研 人员数量不能太多 ,并能对重大问题进行独立决策 .一般 用户调研人员 3 人左右即可 . 2,关于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的目的是明确用户需要实现的内容 . 可以采取多样的需求分析方法和技术 ,但是根本上 必须描述清楚用户的业务工作 ,软件需求 .可以有很多的 需求分析的标准和规范可以采用 ,也可以自己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需求分析的规范 . 需求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建设市场,保障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水运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我部起草了《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略),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略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0月17日。

交通运输部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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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解答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关系到水运建设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水运建设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此前,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管规定散见于各相关规章中,涉及港口、码头、航道及相关设施等水运工程建设的规章均包含有市场主体、监管等方面内容,规章之间交叉、重复、缺乏系统性。为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障水运建设市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水运建设市场存在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市场主体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不够强,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规范各方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水运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42条,分别是:总则、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及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是:

一是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行为及责任作了全面规定。一方面规定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另一方面对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能力要求做了明确。同时,重点规定了市场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包括在招标投标、总承包、分包、工程款管理、人员与设备、信息资料及档案管理以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项目代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是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交通运输部一方面要对直接管理的部属单位建设项目及市场从业行为进行监管,同时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和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建设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了检查方式,实现“阳光”检查、文明检查、规范检查。增强检查的全面性、系统性和针对性,对信用等级差的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督查。明确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规定。

三是对有较严重违规行为及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单位或从业单位,规定了约谈制度。将约谈作为一种监管方式予以明确。规定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项目单位、从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的主要情形,对约谈的操作方法进行了规定,提高执行的操作性。

四是对信用管理机制作了较全面规定,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包括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中重要考虑因素。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较高信用评价等级的,信用评价结果无效。信用等级差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等。同时,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了相应规定。

五是细化明确了违法处罚措施,加大了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细化了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发包和承揽工程、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开工、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了执行的操作性,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

三、关于《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关于加强《办法》宣贯。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相关市场主体要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学习,明确各自职责、责任义务和相关的行为规范,确保《办法》落实。

(二)关于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完善功能,并实现与部级信用评价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信息化应用和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三)关于监督检查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水运建设建设市场监督检查机制,落实人员和经费,建设完善“双随机”数据库,规范检查行为、加大敦促整改力度、加强相关信息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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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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