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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简介

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简介

【生效日期】1996-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

(1996年1月4日闽政〔1996〕文2号)

闽江是我省最长的河流,闽江流域历史悠久,文化繁荣,经济发达,是我省重要的经济区之一。但是,闽江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正日益加剧,已经威胁到流域人民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影响流域改革开放的形象和流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为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流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闽江流域拥有全省一半的国土,三分之一的人口,五分之二的经济总量和大量的资源。闽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决定性影响。开展闽江环境综合整治,不仅可以保证流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而且将推动全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对此,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增强紧迫感,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立即开展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总目标是,“一年重大突破,三年大见效,五年使闽江水基本变清”。通过治理环境污染,恢复流域生态,保护人民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还闽江以青山绿水,保证流域经济持续发展。

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分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先用一年左右时间,基本控制环境污染(重点是乡镇企业)和生态破坏的恶化趋势,明显改善局部严重污染地区的环境质量。继之第二阶段用两年左右时间,使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生态环境开始恢复。随后第三阶段用两年左右时间,实现全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所有排污单位减量、限量排放,所有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闽江水基本变清。

二、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由省计委牵头,制订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划和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或列入行业发展规划与计划。通过制订规划,合理调整流域行业结构,优化流域工业布局,充分利用流域资源,提高流域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在闽江流域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行流域排污总量控制。闽江流域不得再发展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重污染的行业。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上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电镀、小制革等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且经济效益低下的小型企业。现有这类企业分别由省、地、县三级政府结合技术改造,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实施限期治理,有效治理污染。无法实施有效限期治理的,予以关停。

三、层层落实综合整治责任制

闽江流域各级政府必须对闽江流域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负责,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承担相应责任。必须把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纳入地(市)政府和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任务层层分解,指标具体落实,并做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各地、市、县环委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及时上报贯彻执行情况。各地市、各部门及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控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排污总量。计划、财政、经贸、城建、工商、土地、电力、公安、及乡镇企业等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按整治任务分工落实基本国策,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完成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四、依法治污,强化管理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结合闽江流域实际情况,尽快制订“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条例”。

加强闽江流域环境与资源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和重大污染事故,严厉打击毁坏资源、盗伐林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阻挠执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公布名单,实施限期治理。不能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予以经济处罚外,应实施限产、转产、搬迁、停业、关闭;供电部门可按省、市政府的批准实行限电和停止供电,工商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破坏流域生态,阻塞河道,污染水源的,必须限期恢复。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律的单位和个人。成立闽江环境监测站,加强对流域内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和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五、保证综合整治资金投入

建立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基金,用于解决流域内重大污染治理项目,跨地市污染治理项目,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有关的科研课题和专项监测费用。除经审查确定的闽江污染治理科研、监测等工作费用外,整治基金只贷不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滚动发展。

计委、经贸委、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安排好环保治理项目和资金,保证综合整治任务完成。

流域内各市、县要逐年增加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

流域内各排污单位必须把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和“三废”处理费用纳入生产成本。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境外合作,争取国际支持,引进外资,加快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

六、强化经济手段,促进综合整治

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保护费,并按规定上交。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拒缴、减免排污费,或将排污费挪作他用。要组织收、管、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各级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5〕24号通知所制定的信贷政策,支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同时不得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开发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或投资。尤其是对被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排污单位不得提供各种贷款。

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成片土地开发以及流域水利、水电工程均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交纳“三同时”保证金。

为加快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流域各地、市的排污水费征收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省物委、省财政厅共同审定。

七、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污染治理

工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结合技术改造,努力实现从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做到少污染物排放、无污染物排放和“三废”综合利用。造纸、啤酒、化工、轻纺、冶金、电力等行业要率先推行清洁生产。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制订各种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环保产业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配合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为我省环保事业服务。

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治理项目、环保产品等推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及其他不平等竞争,严厉打击环保产业市场中的伪劣产品和工程。

组织环境科研、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技术攻关,建立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示范工程,推广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推动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推广应用无公害和低残留农药。

省环保局负责制订流域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和流域内县界断面水质移交标准,并将市、县界河流水质监测断面设置与现有环境监测断面、水利系统监测网点有机结合,进行全流域监测工作调整。同时,应提前参与流域水电梯级开发论证和评价工作,加强开发项目环境管理,并会同水利、电力部门制订流域各支流及干流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调控办法。

八、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必须实行全流域动员,鼓励公众参与。“同饮闽江水,共保闽江清”。

加强环保宣传和舆论支持,在省地县的报纸、电视、广播等设立专栏或特别节目,报道流域综合整治开展情况,表扬先进,敦促后进,并对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强化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限期治理和关停转迁企业名单,对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曝光。

争取各级人大检查监督整治工作进度,欢迎政协和社会群团组织参与流域综合整治。

省环保局按季向社会公布闽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破坏情况。定期编印综合整治简报,报道重点污染单位治理进度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加强环境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环境意识,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九、加强领导,落实机构

省政府成立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检查、督促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

各有关地市县应成立相应的机构,监督流域各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情况,检查各地、各部门、各有关排污单位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十、认真总结经验,促进全省环境保护上新台阶

目前,我省木兰溪、九龙江、晋江等流域环境污染也十分严重。因此,开展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对全省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通过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认真总结经验,指导全省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流域环境管理。

本决定原则上适用于其他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地市可参照本决定,制订必要的措施,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促进当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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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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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简介文献

关于2010年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2010年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2010年闽江、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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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8页

当前位置 :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0年第 15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2010年闽江、 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闽政办〔 2010〕125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 2010年度闽江、九龙江 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2010年度闽江、九龙江流域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一、主要目标 闽江、九龙江流域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控制,沿江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工业污染全面稳定达标 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闽江全流域省控

胥江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编制要求 胥江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编制要求

胥江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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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1 《胥江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编制总体要求 (修订稿) 一、目的和范围 1、为推进胥江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使胥江小流域水环 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实现整治地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特提 出编制《胥江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总体要求。 2、整治范围为胥江与木光河流域及相关周边地区, 面积约 218km2, 重点整治区域包括胥口枢纽到京杭运河胥江段以及木光河到下淹湖段, 涉及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光福镇,吴中区胥口镇、木渎镇,苏州 高新区狮山街道和横塘街道(竹园路以南的部分地区) 。 3、总体目标:胥江至浒光运河段内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的Ⅲ类水标准,区域内其它河流水质达到Ⅳ 类水标准。 4、整治期限: 重点整治阶段(第一阶段) :2011年 6月-2012年 6 月 全面整治阶段(第二阶段) :2012年 7月-2013 年 12月 基准年: 2010年

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委会)负责制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省房委会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

二、各设区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所属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县(市),应按规定于2001年底前经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房委会批准。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累计归集余额达4500万元以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二)住房公积金的平均归集率和使用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没有发生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经批准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其房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方面接受所属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导。

三、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人事、经费实行条块结合管理,以条条管理为主,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房委会制定并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四、各设区市房委会要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做好辖区内不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交接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严禁借工作交接之际,违规挪用住房资金。在交接时,设区市房委会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县(市、区)原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以2000年12月31日在编人员为准。

五、在全省各地全面推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并会同受托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各类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及二手房)、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职工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对于准予贷款的,应当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于不准贷款的,应当将不准贷款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交付30%的购房首付款后余下的部分,若不超过当地房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职工家庭可贷额度,可全额申请贷款。若超过的,可申请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具体金额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

九、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满一年后,可以用于偿还职工(包括配偶及住房产权共有权人)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十、各地房委会应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力度,简化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程序,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部门、各受托银行及相关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转变观念,加强管理,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制订便民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方便贷款申请人。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同时,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三、实行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按季报省房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十四、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向省房委会办公室、同级房委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每月发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表。经批准设立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同时抄送所属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使用省房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发或认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并按规定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住房建设发展,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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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2001-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低山丘陵区,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点多、分布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同时,由于人口密度大,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等原因使我省地质灾害有日趋严重的趋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灭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抓紧抓好。要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制。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一方平安。各设区的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预警系统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以县为单元的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与防范工作。要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对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群测群防工作的经验、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做好群测群防示范县建设和推广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站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在省、市、县(区)机构改革中加强专业监测机构的建设,理顺管理关系,健全监测网站。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及时有效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指导。

三、认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国土资源管理责任目标,加强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排查隐患,认真制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调查与规划过程中,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人为工程诱发的危险点和危险性大的高陡边坡,要及时通知责任主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纳入“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计划”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做好调查、区划和防治规划工作。省、设区的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工作。

城镇人口密集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计划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在乡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自然灾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造福工程”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在未经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村镇建设和“造福工程”建设,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限期进行治理和改正。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山区斜坡谷地和有可能存在溶洞、土洞等隐患的平原地区进行修路、修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

五、切实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及时得到调查、监测和勘查治理。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市、县(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群测群防应急调查和治理经费问题。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总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六、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要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干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特别是对山区的城镇、农村要重点进行宣传,对乡(镇)、村基层干部要重点进行培训。当前市、县(区)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变动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对新到任干部,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情况,掌握基本知识,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不受影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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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1002

【发布文号】

【文件来源】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8日苏政发〔1989〕45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文件),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1988〕物办字235号文件)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3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钢材的计划管理和市场管理,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钢铁企业完成指令性计划问题。

我省钢铁企业必须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并按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接受订货,严格按合同交货,不得拖欠。凡没有完成指令性计划而将产品自销的企业,不得评为先进企业,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其自销多得的收入由物价部门予以没收并对企业处以罚款,上交国家财政。钢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所需的燃料、电力、炉料、运输等主要生产条件,有关部门在计划上应予以保证,有关企业要按合同保证供应。

钢铁企业要按季向省计经委和冶金厅、物资局报告合同执行情况,省计经委会同冶金厅、物资局按季通报合同执行情况。省重点钢铁企业由省冶金厅派出巡视员,督促企业执行国家和省计划合同,指导企业自销钢材流向,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问题。

我省对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四种钢材委托物资部门所属省、市、县金属材料公司实行专营。各级物资部门经营金属材料的企业和省、市、县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县以上经协委(办)所属现有的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一个供销机构(省冶金部门可有两个),经同级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代理经销。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四种钢材”。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四种钢材,由省物资局下达和组织订货;国家和省投放的计划外部分,由省金属材料公司按省计经委、物资局指导的使用方向销售;省投放市、县的资源及市、县自行组织的资源,分别由市、县专营单位按同级计经委和物资局指导的使用方向销售;物资系统内允许代理经销的单位组织的计划外资源,原则上直接销售给用户,其余代理经销单位组织的资源,可以销给本系统企业,多余部分交专营单位销售。经协委下属的代理经销单位组织的资源按同级计经委的指导性计划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或交专营单位销售。

三、关于对部分计划外自销钢材实行定向销售问题。

为了保证省内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由省计经委会同冶金厅、物资局商定,从钢铁企业自销钢材中划出一定数量,组织产需衔接,定向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问题。

凡是经营钢材(含钢坯、生铁)的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均属清理整顿对象。以下几类单位允许经营钢材(“四种钢材”按本通知第二条办理):(一)省、市、县物资部门所属金属材料公司,生产资料(物资)服务公司,外资(三资)企业物资供销服务公司,基建物资(含农房建设)配套承包公司,金属回收公司,拆船公司,物资贸易中心(商场),物资开发公司和其他经营金属的企业以及供应网点;(二)为本系统企业和单位服务并承担供应任务的省、市、县企业(含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一个物资供销机构(省冶金部门为省冶金炉料专业公司和省冶金工贸中心两个);省、市、县经协委(办)在具有经营条件的供销机构中指定的一个供销机构(省、市、县指导性分配计划以外的协进钢材,必须进入钢材市场销售);(三)钢铁企业的销售机构(只限于销售本企业指令性计划以外允许自销的钢材);(四)省、市、县供销社所属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五)受县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以下基层供销社(只限于供应本地区乡镇企业、私人企业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钢材)和乡(镇)企业供销机构(只限于供应本乡、镇企业所需要的钢材)。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经营钢材。

清理整顿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和同级物资部门共同进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现有钢材经营单位要向各自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经营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审查。不属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而经营钢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立即停止采购钢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通知下发一个月内不申请办理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符合规定允许经营钢材的五类企业,应按下列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注册,首先持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请县以上物资部门归口审查,签署意见。然后持物资部门审查意见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由工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经过清理整顿,对不准继续经营钢材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积存钢材,限一个月内销售毕,逾期销不完的,交指定钢材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对超越经营范围和违法经营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其钢材和非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资部门要抓紧清理整顿工作,并要求四月上旬结束。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钢材经营单位。清理整顿后,需要新增的钢材经营单位须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钢材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

五、关于钢材市场问题。

钢材市场由物资部门主办,工商、物价、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钢材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把钢材市场办成开放式、提供优质服务为主的钢材交易场所。钢材市场的设置,原则上各市和计划单列市各设一个,南京市设两个(含省钢材市场,省钢材市场设若干个交易所)。钢材消费量较大的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设一个钢材市场。

六、关于钢材市场管理问题。

以下钢材(“四种钢材”除外)销售必须通过钢材市场:(一)省、市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和冶金企业主管部门、物资部门共同批准用于换取必不可少生产条件、承接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料加工、偿还企业集资所需钢材除外);(二)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三)企业主管部门的供应机构用地方外汇、调剂外汇进口以及自行组织的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四)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五)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六)省、市、县经协委(办)下属的供销机构组织的钢材(由省、市、县计经委纳入指导性分配计划除外);(七)其他企业经物资部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一次性组织的钢材。

县及县以下钢铁企业用自产钢生产的钢材,可以不通过钢材市场销售,但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和其他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内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企业收购、代销。

进入钢材市场的单位,应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进入市场的企业可以直接购销,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购代销。

以下交易行为为非法交易:(一)无经营资格的单位经销钢材;(二)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凭证;(三)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四)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目前从事钢材交易的经纪人(包括咨询服务)交易,一律暂停,进行整顿。

七、关于钢材价格管理问题。

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对计划外钢材及炉料实行国家最高限价,在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中央进口的钢材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用地方外汇(含调剂外汇)组织进口的钢材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执行最高限价有困难的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定价销售。

八、关于开源节流问题。

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增产钢材。各有关单位要大力组织开展钢材剪切套裁、节约代用和边角余料回收利用等业务。要认真执行限制不合理消费的政策,对内销的和出口换汇率极低的产品(如饼干、糕点、糖果、香烟、罐头、药品)包装、装璜所使用的镀锡薄钢板,要加以限制;对质量低劣,市场滞销的电扇、自行车、洗衣机、各类改装车辆、电动机、变压器、电工仪器等产品,要限产或停产。生产企业要持有省级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方能生产销售。

九、关于对经营单位的监督问题。

物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管理部门要监督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国家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经营、专营、代销单位销售钢材,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等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反者要予以严惩,对检举人要予以奖励并给予保护。对不执行国家规定,哄抬物价,采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为,由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查处,给予重罚,没收其全部货款,并建议给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物资企业要把钢铁企业按指令性计划上交的钢材,及时按计划供应给用户,不得擅自转为计划外销售。要掌握一定数量的钢材和资金,增强调控能力,发挥好主渠道的作用。要切实搞好服务,减少中转环节,凡能直接供应到用户的就不要中转。

十、关于加强对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问题。

计划、物资、冶金、经贸、工商、银行、物价、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一政策,及时根据市场情况,灵活应用信贷、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调节供求,保证重点,稳定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出口等信息,以便统一发布信息,加强宏观管理,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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