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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提高测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测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测绘局向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并对测绘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司(室)负责人担任。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主任同时兼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并会同局办公室指导局所属各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 局机关其他司(室)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政务公开的实施。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局领导成员及其主管工作、机构设置及其职能、联系方式;
(二)国家测绘局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及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测绘统计信息;
(五)测绘行政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测绘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责任单位、办理结果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七)测绘基建装备、基础航空摄影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及中标结果,重大测绘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测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基础测绘成果及汇交的其他测绘成果目录,测绘和地理信息标准目录,国家测绘局组织编制的标准画法地图;
(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受理、审核、发布情况;
(十一)测绘科技项目申请指南及评审结果,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及发布,测绘科技奖励的推荐、受理、评审、公布等情况;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工作人员招录、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
(十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测绘重要决策、重大举措及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
(十四)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五)国家测绘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国家测绘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
(三)国务院公报、国家测绘局通报、公告;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测绘重大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采用信函征集和召开座谈会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可以通过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厅、网上审批等方式向服务和管理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除国家测绘局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国家测绘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国家测绘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目录所列事项的业务主管司(室)对拟公开的内容及时进行核实、提供;
(二)如公开内容为公文信息时,拟稿人应当在拟制公文时,按照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于涉密的文件,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密级;
(三)拟制不涉密公文,应当在发文稿纸上注明能否网上发布;
(四)根据公开的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五) 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内容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的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公开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的,应当填写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也可以直接向受理机构索取,并通过在线提交、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递交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收到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及时登记,按照职责分工分送业务司(室)办理,负责办理的司(室)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或者其他适当形式予以提供;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国家测绘局公开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国家测绘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国家测绘局依申请提供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二十条 国家测绘局各司(室)应当对拟公开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提出保密审核意见,并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查确认。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局办公室应当报国家测绘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拟发布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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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司(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司(室)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测绘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建议等,并向有关司(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局各司(室)应当接受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于15日内向纪检监察室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法》 受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测绘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国家测绘局政务信息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提供公开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内部管理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局机关内部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测绘局文件
-1- 附件 2: 电子地图数据提供规格要求 一、概述 电子地图数据是公共地理框架数据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地 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重要信息资源之一,主要用于在线显示、 浏览、专题标注底图等。 本要求规定了省级及市县级电子地图数据的提供规格要 求,包括数据的数学基础、内容、表达、组织以及提供方式等。 二、规格要求 电子地图数据规格要求如下表所示: 序号 指标 规格要求 1 数学基础 满足《电子地图数据规范(试行稿) 》的要求 2 比例尺 省级: 1:10000、1:5000 市县级: 1:500、1:1000、1:2000 3 存储格式 矢量数据格式:以 Shapefile 格式存储(一个 Shapefile 至少包括 *.dbf ,*.shp ,*.shx 与*.prj 四个文件) 影像数据格式: GeoTiff 配图文件格式: ArcGIS MXD 符号库: ArcGIS Style
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国家测绘局
-1- 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地理 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 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地图及地理信息生产制作、发布使用,网络 地图内容选取与地理信息标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可公开基础地理信息及相关要素须按本规定附录中 所列范围及限制条件或内容执行; (二)本规定附录中未涵盖而又确需公开的地理信息内容, 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地理信息公开使用前须按国家有关审核规定进行审 查。 第三条 基础地理信息及相关要素的空间位置精度保密要 求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附录 基础地理信息公开表示内容分层表 大类 中 类 小类 层 限制条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一)职能类。
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情况等。
(二)决策类。
1.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财政预决算报告、调整和增减财政预算情况、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以乡镇财务收支情况等;
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政府采购监督情况;
4.政府统计数据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6.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处置等情况;
7.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况;
8.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9.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和国有资产收支情况;
10.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11.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
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13.优抚、低保、五保资金和救灾款物、社会捐赠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4.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变更及执行情况;
15.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三)法律文件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许可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结果。
(五)服务类。
1.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招生考试信息等情况;
2.医疗机构所用的常用药品、器械、耗材以及医疗服务等的价格;
3.提供水、电、气、燃油以及通讯、邮政、公交、运输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等情况;
4.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一)新闻发布会;
(二)政府公报;
(三)政务公开栏;
(四)办事指南;
(五)网站;
(六)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七)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八)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九)档案文件;
(十)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本单位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务公开的事项、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时间应当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对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地区的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务公开信息提供方便。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公开内容的,应当采取书面等形式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对能够当场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或者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当场提供或者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负责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已经2006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
二〇〇六年八月五日
自1984年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成立以来,已为测绘行业制定或修订标准193项,其中国家标准80项,行业标准48项,国家测绘局内部标准或暂行规定65项,承担测绘科研以及“七五”、“八五”、“九五”科技攻关专题项目及子专题项目91项(标准化和测绘科研项目荣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测绘局、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测绘局等科学技术进步奖57项,159人次)。
1、20世纪80年代主要成果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基本完成传统测绘生产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建立了一套从大地控制测量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直至地图印刷出版的完整测绘生产技术标准体系,使得模拟测绘生产全过程得到全面技术保障。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承担的国家测绘局“七五”攻关专题及子专题项目有:1:50000地形图更新技术标准的研究;1:50000地形图更新原则的研究;1:50000国家基本图版模式;1:50000地形图缩编与修测技术研究等。其他主要科研成果有:航空摄影像片室内判读技术及其应用的研究;中小比例尺地形图等高线及等高距的研究;国家大地坐标系的研究和采用;重力基准和地球重力场测定等。
制定的标准主要有:各等级三角、导线、重力、水准、工程等测量规范;各级比例尺地形图图式;各级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内、外业规范;各级比例尺地形图编绘规范;各种测量仪器标准等。
2、20世纪90年代主要成果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应用,测绘技术体系已从模拟转向数字,从地面转向空间,从静态转向动态,并进一步向网络化方向发展。为了适应这种技术进步,测绘标准化工作紧跟测绘生产的需求,从“八五”、“九五”开始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数字化测绘方面,立项对数字化测绘生产技术标准展开研究。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参与的国家测绘局“八五”科技攻关专题及子专题项目有:数字化测绘生产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各级比例尺数字地形图图式标准的研究;中国地籍测绘技术体系和模式的研究;地籍测绘模式和标准化研究;GPS作业技术方案研究;对数字地面模型(DTM)和地形改正计算的研究等。
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参与的国家测绘局“九五”科技攻关专题及子专题项目有: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基础地理信息术语;基础地理信息分类与编码原则和方法;空间数据质量度量指标与评价方法;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与建库总体技术纲要等。
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暂行规定主要有:各级比例尺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各级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各级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规范;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数字测绘产品的产品模式及质量要求等。
3、标准研究项目
(1)《测绘标准化工作“十五”计划》
根据国家测绘局发布的“测绘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目标,紧紧围绕着构建“数字中国”地理空间基础框架的需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测绘事业的要求,制定测绘标准化工作“十五”计划。
《测绘标准化工作“十五”计划》中提出了“十五”期间测绘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工作重点以及工作项目和保障条件等。
(2)《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1:50000数据库建库工程相关标准制、修订》中所参与制定的标准主要有:河流、湖泊与水库编码原则;铁路线路、铁路车站站名、公路线路名称代码等;数据库建库工程技术文件和文档的编写规定;数据库建库工程数据归档基本要求。
(3)“九五”攻关项目《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与建库总体技术纲要》中的系列暂行规定,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参与制定的主要有:1:10000数字线划图(DLG)、数字正射影像图(DOM)、数字栅格地图(DRG)等数据产品的检测与评价;数据库数据字典等。
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十五”计划》,标准化工作的范围由面向测绘系统转向面向全社会、全行业;在工作对象上由主要关注数据生产转向更关注数据共享和数据应用;在工作内容上由主要制定标准转向在关注标准制定的同时又关注标准的维护更新、推广应用和监督实施;在工作原则上由主要关注单个标准制、修订转向兼顾标准的前期、基础研究和构建系统完整的标准体系;在工作方式上由主要依靠标准专业队伍转向兼职队伍并重、充分发挥专家和生产技术骨干的作用。
1、标准研究项目
(1)《地形图测绘基本原则》修订的前期研究工作。《地形图测绘基本原则》是制定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绘规范、标准、细则的基本依据,为了使科技新成果、新方法转化成标准,应用到生产中,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标准的前期研究,解决标准中的关键技术难题及标准间的一致性问题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地形图测绘基本原则》的修订重点:解决数字化测绘的数据采集方法、表示内容、产品模式、产品精度指标、比例尺系列等关键问题。
(2)测绘技术标准的适用性评估。以完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和提高标准的实效性、适用性为目标,着眼于测绘科技进步,对测绘标准进行普查和清理,为废止无效过期标准、合并内容重复标准、制定新的急需标准作基础准备工作。
(3)关注国际测绘标准化发展及相关标准信息。“十五”期间加强对ISO/TC211及其他国际标准化机构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标准化跟踪,对于成熟且符合中国情况的国际标准予以转化或直接采用为中国标准,以缩小中国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2、标准制定项目
“九五”测绘科技攻关项目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有:
(1)空间数据质量度量指标和评价规范;
(2)GPS与GIS数据接口标准;
(3)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地址编码原则;
(4)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规范等。
其他制修订标准有:
(1)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
(2)国家重力控制网测量规范;
(3)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等。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