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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内容

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内容

一、高度认识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重要性。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是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的最直接体现,其达标验收是检验环境监测能力水平的重要抓手,是强化环境监测对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作用的重要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的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到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规划、计划和领导科学决策的基础,是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违法处罚和排污收费的依据,是检验各类环境管理行动对改善环境质量发挥成效的手段,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安排,共同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对环境管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需长抓不懈的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人事等部门,从仪器设备配置、人员队伍建设、运行经费保障等方面,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站的能力水平。未全部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应在3月20日前将辖区内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年度安排上报省环保厅。各地要对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尽早全面完成任务;具备条件的,要加快预验收工作,及时向省环保厅报送验收申请资料;已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的地方,在巩固达标验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水平。

三、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工作。

计量认证是环境监测行为合法化的重要保证,新环保法明确要求:“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只有通过计量认证,监测数据才有法律保护,以环境监测数据为支撑的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违法处罚等环境管理活动才具有合法性。为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环保部出台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部门规章,对违法行为的重罚严惩不排除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加,因此监测数据的合法性就显得尤其重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从合理配备人员、制定岗位职责等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适应计量认证工作。仍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见附件2),要尽快完成计量认证工作,从而合法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出具监测数据及报告;已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辖区内的环境管理实际需求,逐步开展认证项目的扩项工作。

四、务求实效推动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各地环保部门要增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任务的紧迫性,辖区内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站,原则上在2015年4月底前通过计量认证;未完成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的地方,原则上在2015年5月底完成达标验收任务,力争今年(2015年)上半年全省通过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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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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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介绍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以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验收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12〕24号)要求,积极行动,狠抓落实,有力推进了我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升了环境监测整体实力。截至2014年底,我省各市、县共有12个二级站和65个三级站通过标准化验收。全省除郑州、安阳、新乡、濮阳、三门峡和济源市6个省辖市及所辖县(市)环境监测站全部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外,其他各省辖市(见附件1)均未全部完成。特别是周口市,辖区内没有1家环境监测站报送达标验收申请。

2015年是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的第一年,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作为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支撑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环保部要求2014年中部省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到整体验收条件,我省未完成任务。2015年各地要持续增加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长抓不懈提升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政府决策和社会舆论方面的话语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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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内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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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内容文献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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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337KB

页数: 22页

— 13 — 附件二: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申请 环境保护部: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以及《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 设达标验收办法》的要求,本省(区、市)已具备整体验收的条件, 并做好了接受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特此申请整体达标验收。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环境保护厅(局)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 14 — 申请整体验收需准备以下材料: ⑴《省(区、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本省(区、市)整体达标情况、地 市级站达标比例、区县级站达标比例、年度环境监测工作任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监测人员上岗 能力、例行监测项目能力、目前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总结内容) 。 ⑵监测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结构(见附表 1 和附表 2)。 ⑶监测业务经费情况表(见附表 3)。 ⑷监测用房情况表(见附表 4)。 ⑸监测项目能力一览表(见附表 5)。 ⑹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统计表(见

关于2011年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及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2011年全省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计划》(冀环办发[2011]151号),并已列入省环境目标考核。按照计划要求,我厅将组织对2011年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达标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市加快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积极做好达标验收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省环保厅报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书》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总结报告。

2、省环保厅将在近期对各市列入2011年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计划的单位进行集中达标验收,验收依据为原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达标验收办法(试行)》。

3、省环保厅对2011年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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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 ,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

第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得分达到90 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

第五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 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六条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

第七条 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登陆“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 90分后,可通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经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收到网上初审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

第八条 申请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向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网上初审确认单,网上预评分表,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和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接到现场验收书面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第九条 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3 人。现场验收时,验收工作小组应现场检查并逐项考核、记分,形成验收意见。评分达到 90分 的,视为通过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提交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通过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由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标牌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作。省级达标机构,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字样的标牌;地市级和县级达标机构,颁发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字样的标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与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保护厅 (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达标单位每三年复检一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省级达标机构进行复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达标单位的复检工作,并于每年12 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

(一)应急车辆、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应急设备维护不力的;

(二)基础工作不能达到能力建设要求的;

(三)实际在岗人员数不足编制数的70%的;

(四)违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对于达标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表扬,并在安排环境保护应急能力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暂行)(略)

附2: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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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指导和推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2010年我部印发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为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已经部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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