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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简介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进一步明确“两项许可”有关条件和标准,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

(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按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3号)第四、五条要求和顺序并参考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附件四)整理资料。资料要装订成册,申报时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大厅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应提供本公司下发的正式文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安全培训教育材料要提供至申报许可证之日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考核记录以及考试样卷等相关资料。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

1、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2、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和推广;

3、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防护服装和设施;

4、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费用;

5、应急救援的演练支出及其他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中应体现以上内容并提供本年度购买发票、产品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五)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总承包企业中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企业中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同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应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0%。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企业需提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公司正式文件。

(六)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需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复审,且复审合格、记录完整。总承包类施工企业应具备四个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即建筑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架子工。专业承包和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本企业资质内容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养老保险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对账单、月结算表、缴费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和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用工关系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工伤保险费率核定表、工伤保险费缴费有效票据等证明材料。工伤保险费应当提供自申报之日起本年度所有凭证。

(八)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03〕532号)要求,为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临时工等)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求提供自上年度及申报年度截止申报之日所有在建工程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证明文件;新取得施工资质,尚未承揽工程的企业,由所属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相关资料一律装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最后,并上传至审批系统。

二、关于“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有关工作

(一)项目负责人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时,项目负责人应首先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对项目负责人数量要求低于2人或不作具体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以及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有相应的项目负责人,申请安全生产考核时,可不提供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建造师注册证书,但需提供公司任命文件。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的数量不少于企业资质中规定应配备项目负责人的数目;总承包三级企业具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三级企业(除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考核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不少于1人外)考核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应不少于2人。

(二)已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三类人员”岗位类别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申请新岗位类别(A类、B类、C类)的安全生产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任职;C类人员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能兼职;A类和B类可以互相兼任,但兼职人员应同时通过A类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一个人在不同建筑施工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同时在所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施工企业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所有“三类人员”必须经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四)考核申报资料要确保与网上申报到审批系统的资料完全一致。资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

三、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

(一)建筑施工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6个月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委托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的法法律规章和相关标准进行复核,并在10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复核结果。复核的内容详见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表(附件二),复核内容中任何一项与申报材料不符均视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提请省住房和省建设厅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增证、补证变更及“三类人员”补证、变更的程序是:企业通过加密锁登陆河北建设网→“网上办公”→“质安处”→“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管理系统”→“在线申报”。在线申报成功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网上申报材料予以退回,需重新申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工伤保险证明要注明人数和起止期限,并将直接延期申报表和附件纸质材料统一装订成册。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要在1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重新核定申请,继续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将依照《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五)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河北建设网)

2、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核表(河北建设网)

3、施工现场检查报告(河北建设网)

4、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示范目录(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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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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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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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通知简介文献

福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福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福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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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 1 -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 管理工作职责, 依法、及时对发生事故或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惩处, 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有效预 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建 质〔 2008〕121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 督办暂行办法》(建质〔 201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以下简称 “工程项目 ”)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或者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及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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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制度,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 承包企业外, 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 分立,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重 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 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 建工程项目的日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揭市建[2007]58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保证咨询企业公正、公平、合理执业,促进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自身建设和全面推行行业自律机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8]40号令)的精神,现就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管理方式   (一)实行定期报表及备案制度。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本企业上个月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完成的每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月报表》报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二)实行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制度。市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方式到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方式为:1、听取咨询企业的执业情况汇 报;2、抽取咨询成果档案。审查、核实工程量计算方法、计价规则和执行有关政策的情况;3、查阅有关资料及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   (三)实行年终总结制度。每年年底,各造价咨询企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站报一份年终从业总结。内容应体现咨询业绩、服务质量、业务评价、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经验教训及今后的工作要点。   (四)实行登记报到制度。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到市工程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省外的须持有到省造价管理站备案的资料),纳入管理范围。   二、 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必备条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的规范性与准确性。要求咨询合同要规范,是否存在违背法律法规及规章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保证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工 程量清单的规范性,不能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不得出具虚假文件,工程预结算的误差不得超过±5%。咨询成果必须有造价工程师或造价专业人员、复核人签字盖 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情况。 工程造价单位应在取得国家和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咨询工作,不得超范围经营。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   三、违规处理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我局将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由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

  

                                   揭阳市建设局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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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字[2015]6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筑施工单位:

根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黔人领办发〔2015〕2号)及《2015年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要求,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和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座谈会精神等内容纳入年度学习计划,加强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重要会议精神的学习。

(二)各地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定期通报制度,将新建项目名单函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度的规定,将施工现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检查内容,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并积极参与配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开展的相应检查活动。

(四)各地各单位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计生“三结合”帮扶、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工作,落实在建项目门卫管理值守管理制度,实行流动人口登记造册制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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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泸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农村住房(以下简称“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范围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房的建设活动,属于农房建设监督管理范畴。村民新建、改建住房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城镇房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管,不在本通知管理范围内:

(一)3层及以上的;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三)6米跨度及以上的。

二、强化主体责任和落实监督责任

(一)落实农房建设主体责任。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村民(建设业主)应认真选择施工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应符合法律要求,对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应履行到位,自觉接受监管,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确保房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对建房工程质量安全负相应的责任,严禁各类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

(二)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组建农房建设管理机构,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农房设计施工技术指导、现场质量安全检查、竣工验收指导等工作。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落实区县人民政府管理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并授予必要的管理权限。督促乡镇及县级相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四)落实行业部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脱贫攻坚住房建设指导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管控的通知》(川农房统筹办〔2018〕24号)要求,落实行业部门对各类农房建设的第一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房建设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落实农村危房改造的质量安全管理;发改部门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房建设选址、农房层数、层高和建筑风貌等村庄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核,落实地质灾害搬迁质量安全管理;扶贫开发部门负责落实彝家新寨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严格落实日常巡查、督查工作,督促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农房建设“五个基本”要求

全面推动农房建设实行“五个基本”,即有基本的建设规划管控要求、基本的房屋结构设计、基本合格的建筑工匠、基本的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基本的竣工检查验收。

(一)有建设规划管控。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村庄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农房建设前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二)有房屋结构设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提供农村建房通用图集指导施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免费供建房村民选用。房屋设计要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功能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建房村民对拟采用的方案图或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修改。建房村民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或修改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修改的方案图或施工图负责。

(三)有合格的施工主体。农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对承担的农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建房村民应与承接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将工期、材料的供应与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修期限、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结算等相关内容在合同中约定。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落实防灾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每个乡镇应当配备3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乡镇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必须购买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农房建设监管技术服务。第三方机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农房危险性评价,农房选址、建筑材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竣工验收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现场监理,农房建设风貌管控、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技术咨询等。鼓励注册执业技术人员免费为村民提供农房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提供的免费服务可以作为其继续教育的学时。

(五)有监督检查和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房质量安全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建立巡查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民建房的日常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巡查必须覆盖所有农房建设户,每户施工过程巡查不得少于2次并形成现场巡查记录,巡查记录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建房村民、施工方3方签字确认(见附表1-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坚决遏制各类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房,建房村民应当与承揽人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附件4),并组织承揽人、第三服务方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组织竣工验收。对享受脱贫攻坚农房建设补助政策的,还应通知该项政策县级牵头部门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对脱贫攻坚农房建设验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房经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农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各方主体签署验收意见。施工方应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5),作为农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建房村民应于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依照《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见附表6)要求,将竣工资料报农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落实监督指导;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购买农房建设监管技术服务的通知》(川建发〔2018〕13号)要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保障农房建设监管技术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民建房建设管理机构,优化人员配置,落实工作经费,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住建、发改、自然资源规划、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指导和监督。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通过结合典型案例制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警示录、宣传视频和图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相关政策及质量安全标准,增强农户依法依规建房意识。要加强建设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负责抓好区县、乡镇住房建设管理业务培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负责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查问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农房建设管理各方主体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及人员要严肃问责,对在农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对违反《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及建筑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知。

 

 

泸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统筹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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