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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2011年1月11日23时02分,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因输煤传送皮带出现故障,导致1、2号机组先后被迫停运,造成承德市中心区900万平米供热受到影响。为认真吸取此次事件教训,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热采暖保障保障工作的通知》(建办城电【2010】59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供热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春节期间供热安全运行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大对供热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监管力度,及时和供电、供水部门沟通,避免春节期间因停电停水导致停暖事故。春节前,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供热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认真解决检查出的供热隐患,保证春节期间供热安全稳定。要重视低收入困难群体供热采暖保障工作,春节前把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补贴发放到位。

二、各市(县)供热单位要充分认识供热安全保障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供热系统运行中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出现过故障的设备要进行彻底的隐患排查整改。要进一步完善供热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资金和煤炭储备,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和供热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一旦出现问题,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供热,春节期间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用户停暖或限暖。

三、各市(县)供热单位要对春节期间供热工作进行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河北省供热行业服务标准》,切实做好供热服务工作。供热系统必须保持连续运行,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春节期间居民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要切实加强供热工作调度,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各供热站设施运转和供暖状况,确保供暖热线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处理用户报修。对长期低温户、重复投诉用户、低保困难户要进行重点走访,充分了解群众反映的供暖实际问题,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四、最近一段时期,我省一些农村中小学、光荣院、敬老院多次发生供暖不足、供暖安全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并作出批示,要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加强农村中小学、光荣院、敬老院供暖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推迟供暖、缩短供暖时间、不正常供暖和不安全供暖现象发生。各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对辖区供热范围内的中小学、敬老院、光荣院的供热运行情况展开一次彻底调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没有停供、限供现象和供热安全问题发生,供热温度达到标准要求。要组织街道、社区和供热单位对中小学、敬老院、养老院开展送温暖活动,有条件的要积极实行热计量改造,实现系统和温度可调控。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热采暖保障工作的通知(详见河北建设网)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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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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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文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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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 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 2011? 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 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 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现就有 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 农民群众 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2010年 5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 《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 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10? 15 号),强调征地 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

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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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我县现已进入汛期,极端灾害性天气突发、多发,安全 不稳定因素增多,给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严重影 响。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汛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建发【 2012】72 号) 和县政府有关文件要切实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 求,根据雷雨天气施工特点,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 “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要求,现将切实做好汛期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下 :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及有关单位 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成立施工 现场隐患排查组,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对施工现场安全隐 患进行彻底排查治理。我委将派出工作人员对各项目施工现 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供热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最近,我省发生一起地热站蓄水池盖板坍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居民停热,影响了居民冬季正常采暖。为以此为鉴,确保春节期间全省供热运行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各市(县)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把供热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利用一周时间,对辖区内以地热为热源的供热单位进行彻底排查,对地热站、换热站、加压泵房以及附属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落实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防止因设备质量、操作不当等因素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二、全面开展自查,确保春节期间供热质量。春季前,各市(县)供热单位要全面开展一次供热安全运营自查,特别是对出现过故障的设备要进行彻底排查和整改。对因年久失修而造成严重腐蚀和跑、冒、滴、漏的管网,要责成产权单位或物业公司限期改造,确保供热采暖期内正常运行。要做好应对极端天气和供热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供热,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用户停暖或限暖。对个别供暖矛盾问题,供热主管部门要做好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春节期间居民室内供热温度保证在18℃以上。

三、加强行业监管,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县)供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行业监管,完善经营许可制度,消除监管死角和盲区。对取得经营许可权但不按规定条件进行经营的供热企业,要及时督促其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经营许可权。对擅自弃供、停供、限热的单位,要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指导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措施,建立完善的供热预警制度,切实提高供热事故处理和应急抢险能力。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要结合应急预案,备足抢险、抢修物资,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及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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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今冬明春城镇供热采暖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北方采暖地区今冬明春城镇供热采暖工作的通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关系北方地区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关系雾霾天能不能减少”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做好今冬明春供热采暖各方面准备,确保北方采暖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开局顺利和供热采暖各项工作正常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今冬明春是落实中央有关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部署、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的首个采暖季,各地城镇供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供热采暖和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保民生、重环保、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关于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的各项要求,指导供热单位扎实做好供热设施建设、运行、服务、应急等各项具体工作,保障供热采暖和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强化供热保障,推进清洁取暖

(一)做好开栓准备。各地城镇供热管理部门对今年供热规模、供热总量要有充分的估计,对清洁取暖的能源需求总量提前分析预判,加强与能源、气象、交通、财政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能源供应动态,重点关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情况,及时解决供热用能供需矛盾。要加强对供热采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针对清洁取暖系统运行特点,指导供热企业提前调试供热管网设施和配套环保设施,落实供热能源储备,做好供热开栓前的各项准备。

(二)适时启动供热。各地城镇供热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要求,指导供热单位按需供热,与气象、财政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根据天气情况,适时提前供热、延迟停热时间。要根据地区气候和采暖期不同阶段的特点,科学调度,合理调整供热运行模式,保障正常供热,促进清洁取暖。初寒期要在室内温度达标的基础上,优化热源运行工况,减少污染物排放。严寒期要根据天气变化及时调整运行参数,确保输出热量满足采暖需求。中国供热信息网了解到特别是要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的供热采暖保障工作。末寒期要高度关注天气突变,防止室温过热或过冷,确保平稳供热。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城镇供热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供热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管力度,重点督查供热清洁化运行、清洁能源保障等方面情况,对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供热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抓紧整改,防范各类弃管弃供和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的发生,确保稳定供热、清洁供热。

三、制定应急预案,应对极端天气

(一)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各地城镇供热管理部门要针对清洁取暖对供热设备设施的新要求,提前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指导供热单位配齐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加强应急演练和值班值守,高度关注、积极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供热设施设备事故、能源供应短缺以及弃管弃供等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可能保障供热,避免或迅速处置大面积停热事件。

(二)做好极端天气应对。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各地要妥善安排,提前制定预案,积极应对极端天气。遇到持续低温和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要加强供热系统调控,采取错时调峰等有效措施优先保障居民供热,可以适当减少机关、商场、超市、餐饮、娱乐、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的供热量,特别要加强夜间不用热公共场所的供热调控,尽最大能力满足居民采暖需求。

四、加强供热管理,提升安全服务

(一)提高安全水平。各地城镇供热管理部门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供热单位强化安全生产主体意识、主体责任,根据清洁取暖对供热系统的新要求,指导供热单位加强对供热管网等设施的巡检和维修,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和环保事故隐患。

(二)提升服务质量。各地城镇供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供热服务质量的监督指导,按照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中的评价指标建立完善服务体系,推行供热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设立监督电话等供热服务平台,及时了解供热保障和清洁取暖等情况,督促供热单位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对服务不达标企业采取约谈、曝光等方式及时处理,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省级城镇供热管理部门要针对推进清洁取暖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对本地区供热采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指导本地区各级城镇供热管理部门逐级分解责任目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毫不松懈抓好各项工作,确保供热采暖秩序稳定和节能减排。

请省级城镇供热管理部门在2017年11月20日前向我部城市建设司书面报告本地区供热开栓、供热保障和清洁取暖等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相关重大、突发等情况。我部将适时对各地今冬明春供热采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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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青房组办〔2015〕10号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

今年,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8.5万套,基本建成4.02万套,入住3.15万户。截至4月底,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1.79万套,开工率21%,同比下降11%;基本建成0.35万套,完成率9%;入住0.49万户,完成率13%。工作进展情况与省委省政府中期考核“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切实抓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措并举抓好开复工,切实加快工程进度。各地、各部门要逐个列出未开工项目清单,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对已开工的项目,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施工进度;对前期手续不全的,要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采取召开联席工作会议等形式,将“串联审批”转为“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续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工期组织施工,加强施工力量,加快施工进度,争取早日竣工。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建立2015年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台账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号)要求,每半月更新一次项目台账,及时上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拆迁进展、安置住房建设进度等情况。对今年未上报和经审查需修改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方案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报审工作。

二、打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攻坚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2号)要求,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2015年底前95%要完成分配入住,以后年度照此类推;审计发现的竣工一年以上未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要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并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作为今年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拓宽申请渠道,实行常态化受理,提高审核效率,健全轮候制度;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降低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门槛,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竣工交付尚未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逐个分析原因,抓紧制定相应配租方案,尽快完成分配入住;对未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推行预分配措施,在其竣工前6个月要编制配租方案,启动配租程序;对在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进行排查梳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竣工交付。

三、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工作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适当调整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要求,办理用地手续。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已取消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用于棚改货币补偿不超过总投资40%的比例限制。各地要通过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等方式,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存量商品住房转为棚改安置房。存量商品住房较多的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和格尔木市等地区,要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减免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在平台登记,支持棚改居民通过平台自主选购商品住房实现安置。要通过市场化改革打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的壁垒,今年争取采用货币化方式消化待售商品房面积6%以上。

四、深化改革,健全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各地要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工作情况集中开展一次“回头看”,归纳总结“两房”并轨运行的做法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按照国家、省上的规定,制定完善“两房”并轨运行的实施细则,对历年出台的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进行修订。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即将出台的《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规定,积极稳妥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售,推进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工作的实施。要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保障房产权比例和上市交易条件等。要进一步加快已竣工保障性住房的房屋面积测绘工作,在9月底前摸清竣工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分丘、分户等情况,形成房屋测绘成果。要在年底前完成已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确认和发证工作。

五、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今年起,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青财综字〔2015〕733号)要求,对本地区预算年度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情况进行分级评价。市县财政部门要对今年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应收租金总额进行核定,并继续将租金收取情况作为单位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六、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和实际工作进度要做到同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认真落实《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号)及实施意见,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健全住房保障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梳理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和分配情况,建立项目台账,并于6月底前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沟通,加大对基层统计员的培训力度,力戒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

七、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摸清保障性住房的实际需求和棚户区改造的底数,对城镇居民住房保有量进行调查摸底。要开展进城农牧民住房保障需求研究,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科学编制“十三五”城镇住房保障规划。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要求,结合经济形势和房地产市场形势,统筹兼顾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能多做尽量多做,加大力度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要尽快启动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综合整治方案),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通过选购存量商品住房等实施货币化安置,确需建设安置住房的要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从2016年起,确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要将申请轮侯数量、新建项目选址、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报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在6月15日前将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附改造项目清单)报送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强化运营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持续运行。各地要按照《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组建非营利性质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充实人员,落实经费,承担本行政区内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要及时借鉴外地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上的典型经验,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运营管理机制。要根据当地房地产发育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直接提供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多种方式,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居委会统一管理,推动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服务协作机制,完善服务设施,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努力把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创建为和谐社会、幸福家园。

九、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对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指出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落实整改,并于6月底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相关规定启动约谈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认真分析审计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预防腐败违规问题发生。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等方式对各地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认真做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中期绩效考核和年终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市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要对今年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切实担负起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施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毫不松懈地推进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2015年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青海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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