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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全文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全文

经2002年5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当地房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房产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的正确合法使用;

(二)接受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三)受理承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规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六条 商品房经核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房产主管部门到其开户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其开户银行的保证金帐户。

第八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并结合工程造价与预售款总额比例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向房产主管部门申报用款计划。

第九条 银行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须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本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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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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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等2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

2019年7月11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20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三、《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中的“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第十一条中的“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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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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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全文文献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82KB

页数: 14页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82KB

页数: 2页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系指由水泥、订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渗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或搅拌厂)经计量、拌制后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安徽:淮北市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解读

一、《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保证工程竣工交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及《淮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2〕48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淮北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过程

依照上级要求,同时参照安庆、蚌埠、阜阳等地市预售款监管的做法,结合淮北实际,经多方研究,2019年4月初完成《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起草,经局法制办审核合格后最终形成了《实施细则(试行)》。

三、《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一)监管范围。凡坐落在市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其预售款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监管部门和职责。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监管部门,由其下属的淮北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管银行职责。监管银行准入条件、职责。

(四)预售款监管分类和监管标准。预售款监管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是根据项目的区域、结构、用途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综合测定。一般监管标准是指除重点监管外的按照项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拨付的预售款。

(五)监管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明确监管账户开立的流程和所需的材料,签订协议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预售款的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七)预售款的拨付。明确预售款拨付的流程及预售款拨付的节点、比例以及监管终止条件。

(八)不明入账的处理。明确不明入账处理的流程和所需的资料。

(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取消。预售款监管取消所需的资料和流程。

(十)相关责任。明确监管部门、预售人、监管银行三方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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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附件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乙方(监管银行):分行/支行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经甲、乙方协商,现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议定如下:

一、监管银行选定

甲方本次申请预售楼栋所在项目抵押情况(含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

□有抵押□无抵押

抵押类型:□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否为本次申请预售楼栋的预售款监管银行:□是□否

(项目唯一抵押权人不作为本次申请预售楼栋的预售款监管银行的,应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项目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时,甲方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抵押权人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其他抵押权人不需出具书面说明。)

乙方应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入账、支付等进行监管,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二、监管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坐落:

(应填写公安机关地址证明编排的地址,公安机关未出具明确地址证明的,可填写项目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地址。)

土地使用权证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监理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监管范围:栋号;总层数:(其中地上:层;地下:)

(监管楼栋号应填写公安机关地址证明编排的楼栋号,公安机关未出具明确的楼栋号证明的,可填写项目规划许可总平图标注的楼栋号。非独幢项目本次监管范围不含地下室的地下可填写0层。)

竣工日期:

工程建设资金总额(人民币):(万元)

(工程建设资金总额指项目工程建设各分项费用之和,应以该项费用在各实际使用时点上的用量为准,可结合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应涵括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行核定。如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

三、监管账户

1、甲方在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项目的所有预售款应进入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与在本协议上签章的银行不一致时,在本协议上签章的银行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预售款监管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主体。)

2、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是预售款监管项目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并非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

预售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资金总额

乙方根据甲方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可参照报建方案成本执行。

因《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因规划、重大设计变更、设备更型或其他法定情形导致甲方需调整监管资金总额的,应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变更监管协议。

五、监管款项申请及拨付

(一)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乙方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予核准使用预售款:

1、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3、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4、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5、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

6、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

(四)其他约定

六、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前,应当制作以下资料,并经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乙方:

1、监管项目(按预售许可楼栋)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明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3、监管项目各阶段(按楼层)的资金使用计划;

4、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确保预售款及时全额入账

确保预售款直接刷卡或划转进入监管账户;现金形式的预售款应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次日将款项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三)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各阶段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向乙方申请使用预售款;在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乙方权利、义务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监管档案;配合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二)根据甲方用款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拨付使用预售款;对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或未按要求违规使用预售款的,乙方可以将情况予以通报主管部门。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监管账户时,与甲方签订变更、终止原监管协议或订立新的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的监管账户。

(四)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因此给甲方使用预售款过程中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一式二份的预售款监管账户对账单。

八、超额支取

监管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款项总额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甲方可按一般账户管理程序支取超过部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金额的监管款项,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调用。

九、监管账户注销

项目竣工后,甲方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注销申请等资料向乙方申请办理监管账户销户手续,符合销户条件的,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办理结算手续,注销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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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收存、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时,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 )、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投资,包括地价款、前期费用及工程建设等费用。

第四条 市房管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是邢台市市区具体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房屋初始登记之日止。

第六条 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预售商品房前,应与预售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和监管机构签订《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书》),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七条 建立监管账户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持《监管协议书》、拟预售项目工程清单、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前期付款明细等相关审批手续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

(三)预售人持《建立监管账户通知书》以及开立监管账户需要的其它资料,到开户银行建立监管账户;

(四)开户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建立监管账户。

第八条 预售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预售人应使用开户银行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

承购人持预售人开具的缴款单直接向监管账户缴款。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将商品房预售款纳入监管账户。未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不得收取商品房预售款。

承购人采取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商业银行应依据经监管机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并将贷款直接划转监管账户。商业银行为预售人提供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应在两日内向监管机构通报。

第十条 预售人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本办法在预售场所公开张贴。预售人与承购人应签订国家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预售资金缴付和监管等有关内容。预售人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承购人应于缴款之日起三日内,持缴款单到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预售人申请使用资金不超过本项目总投资百分之九十的,监管机构应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应持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证明等资料,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

(三)开户银行凭《商品房预售款拨付通知书》,为预售人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注销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注销监管账户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向监管机构提出注销监管账户申请;

(二)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注销账户通知书》;

(三)开户银行凭《注销账户通知书》与预售人办理结算手续,并按规定注销其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 预售人未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或采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商品房预售款等行为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该预售项目的销售,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

预售人不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项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承购人未将预售款缴付监管账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施工进度证明,致使预售人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应建立监理单位诚信档案,对有前款行为的监理单位,公示其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造成工程无法竣工等后果的,商业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属开户银行的,还应由监管部门注销在该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银监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保证商品房预售款的安全。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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