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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集中开展湿地保护行动的通知简介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集中开展湿地保护行动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扩大森林、湿地面积”精神,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采取硬措施制止围垦占用湖泊湿地的行为”、“抓紧对全国各县资源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价”等系列要求,进一步贯彻《河北省湿地保护规定》,深化绿色河北攻坚工程,助力河北绿色崛起,进一步促进环境承载力提升,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湿地保护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行动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各市区县林业部门要搞一次湿地情况系统普查,查清本县湿地情况(调查表附后);

(二)各市、县林业部门要设一本湿地状况台账,全面、准确、翔实掌握湿地资源状况;

(三)各市、县林业部门要根据湿地资源情况制定一个湿地保护计划,明确湿地保护的工作思路;

(四)根据湿地情况和保护思路,开展一次向当地党委或政府的汇报;

(五)根据湿地情况,积极推进政府制定一个湿地保护利用文件规划;

(六)根据实际情况集中申报一批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省级湿地公园;

(七)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设立一批由市县多样化管理的湿地保护小区;

(八)各市、县林业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次行动;

(九)各市、县林业局领导班子在活动期间要组织一次湿地相关政策知识系统学习(内容可参考全省湿地会议下发的材料);

(十)各市、县林业部门要研究召开一次湿地保护专题会议,对这次行动进行研究部署。

二、行动时间安排

活动时间为2个月:

7月15日—8月15日,完成湿地情况登统计;

8月15日—9月15日,完成行动成果上报工作。

三、行动组织形式

行动的组织形式为:自下而上,全面彻底,以县为主,实地实数。

四、开展好行动的保障

(一)充分认识行动的意义。湿地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社会得以发展的生态基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空气等诸多生态效益,要树立林水并举的保护理念。湿地保护是绿色河北攻坚的深化和完善,是京津冀协同发展重要内容,是贯彻总书记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河北绿色崛起必然选择必由路径,是统筹山水林田湖重要内容,是生态环境承载力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关系区域经济、社会、工业、城市发展。

(二)切实加大湿地保护的社会宣传。要广泛宣传湿地保护工作。宣传要突出“四性”,突出知识性,要宣传湿地的功能、作用,与生态环境、社会发展的关系;突出广泛性,既要宣传领导,又要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普及;突出多样性,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进行宣传;突出有效性,要将上级要求、领导讲话、政府规定、政策法规精神实质宣传到位。

(三)扎实抓好湿地状况统计登记。湿地状况统计登记要做到地点清、面积清、现状清、数量清,象森林资源一样,列入资源保护日常管理。

(四)切实制定湿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搞清到底有多少湿地,应该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保护,怎样进行合理利用,形成发展思路。

此次活动将纳入绿色河北攻坚考核内容。各市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并于10月底前将活动开展情况、各县调查登统的数据、保护发展思路报省厅。

附件:湿地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林业厅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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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集中开展湿地保护行动的通知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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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集中开展湿地保护行动的通知简介文献

河北省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应用 河北省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应用

河北省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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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冀政办〔 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3-4 【实施日期】 2010-3-4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 发〔2010〕15号 )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集中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我办于2015年3月3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拆除废置烟囱和非法粘土砖瓦窑专项行动的通知》(冀气领办〔2015〕23号),要求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开展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文件下发后,全省各地迅速行动,制定方案,大力推进,部分市(县)已全部完成任务,但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市和平泉县建成区仍存在一定数量的废弃烟囱尚未拆除。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废弃烟囱拆除工作,请以上各设区市和平泉县政府加快工作推进,并于2015年5月25-31日开展集中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其他设区市,直管县(市)请于5月30日前将剩余未拆除烟囱全部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拆除名单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市和平泉县政府对建成区废弃烟囱,迅速排查是否具备拆除条件,按照“能拆即拆”的原则,确定本次集中拆除名单,于5月19日上报省大气办。上报内容包括:拆除废弃烟囱数量、位置、高度和材质。对暂时不能拆除的,要逐个说明原因和制定拆除时限。

二、周密组织实施

这次开展集中拆除废弃烟囱专项行动,各地要以政府为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拆除工作。此次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积极动员部署,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提前做好各项准备,确保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工作。拆除烟囱要做到烟囱倒地,并做好后续现场清理等工作。

三、确保过程安全

针对计划拆除废弃烟囱的地理位置和材质特点,研究制定科学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落实到位,确保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严防引发各类事故。

四、搞好宣传报道

开展专项行动的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积极联系当地媒体、网站予以报导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五、及时总结上报

本次集中行动结束后,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在6月5日前将本地专项行动情况和相关影视资料报省大气办,由省大气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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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排查行动的紧急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环保局:

为贯彻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全省环保系统要迅速行动起来,严厉打击并坚决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违法建设问题。经研究,决定于五月份开展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排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排查行动的重点

(一)集中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污问题。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工业排污口的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沿河、沿海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二)集中排查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在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七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

(三)集中排查涉铅、造纸等重点行业环境违法问题。一是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铅矿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铅冶炼项目和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取缔。二是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彻底淘汰1.7万吨/年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一律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纸企业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律停产整治。三是在抓好涉铅、造纸行业集中排查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筛选1-2个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作为排查重点,对违反产业政策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

(四)集中排查重点流域、区域以及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环境问题。重点对子牙河水系、白洋淀周边、我省境内京津水源地周围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群众重复访、越级访、集体访、赴省进京访的环境信访案件逐一排查;对2000年以后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情况、在建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已建项目环保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二、违法排污企业集中排查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环保局要立即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集中排查违法排污企业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全局力量,开展排查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集中排查行动实施方案。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在此次排查行动中,要加大查处力度。要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联查与互查相结合、白天查与晚上查相结合、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密检查频次,提高执法效果。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排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拒不执行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责任人,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均送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其单位、法人代表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曝光力度。各地要强化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要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全过程参加集中排查违法行动。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并将排查和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名单、违法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措施以及挂牌督办企业名单,上报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同时在各设区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刊载。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集中排查违法排污行动,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集中排查行动中要发挥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环境违法案件转办制度和移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5月中旬,省环保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排查行动的组织领导、方案措施、排查情况、处理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集中排查违法排污企业行动结束后,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谋划和制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并于6月1日前将集中排查违法排污企业行动工作总结报省环境执法监察局,我局将汇总全省排查行动情况,呈报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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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的通知文件发布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林业厅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和《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蹲点调研工作安排意见》已于2013年8月1日厅党组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处室、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河北省林业厅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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