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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行为,提高居民住房质量,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在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危旧住房(含农民居住房),在不超出原有面积,保持原有层数、结构、总高度,利用原同类材料且房屋外形保持原状的前提下进行维护。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修缮的程序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修缮情形,房屋所有人或取得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的使用人(以下简称修缮人)在征得四邻的书面同意后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到居住地居(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书,居(村)委会在修缮房屋所在地公示5天。无异议的,经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收到居(村)委会签署同意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昌江区范围内同时会同区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房屋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修缮人凭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反映房屋现状的内、外部照片和同意修缮的意见等材料,提出拟修缮项目一式五份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同意修缮的,修缮申报材料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各留存一份,由修缮人交一份到所在地的市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备案,一份交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居(村)委会将修缮项目在拟修缮的房屋旁公示3天后,余下的一份由修缮人实施修缮使用。

第八条对以下房屋的修缮,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局进行审批。修缮过程中应当接受市文物局的监督、指导,应当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并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一)北至观音阁,西临昌江河,南至小港嘴,东至马鞍山范围内的房屋;

(二)昌江及其沿岸景观视线走廊范围内的房屋;

(三)湖田古窑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四)枫树山陶瓷古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五)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房屋;

(六)具有文物价值的古窑址、古井、石刻、古栅门的房屋;

(七)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的房屋;

(八)三闾庙、彭家弄、葡萄架、富强上弄、陈家弄、刘家弄六个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

(九)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房屋。

第九条属于火烧房、水毁房、D类危房的由政府组织迁出,土地、房屋依法进行补偿后,市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收储。

政府组织迁出的住户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廉租房,符合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政府组织迁出的住户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可以按《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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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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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修缮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管线工程的安全和使用,不得妨碍相邻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等相邻权。

第十一条修缮人在进行房屋修缮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修缮项目内容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市建筑质监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房屋修缮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修缮应在市规划局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超过3个月未完工的,需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重新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修缮。

第十三条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会同街道(乡、镇)、居(村)委会根据报备的修缮项目和房屋原状照片,对房屋修缮进行监督检查。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对修缮完工的房屋要进行拍照存档,建立房屋修缮管理档案,必要时邀请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文物局参加联合验收。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修缮的修缮人属低保特困户的,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文物局等单位及所在的县、区(管委会)、街道(乡、镇)、村(居)委会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制止并严格查处假借修缮进行改建、扩建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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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行为,提高居民住房质量,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旧房屋修缮是指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危旧住房(含农民居住房),在不超出原有面积,保持原有层数、结构、总高度,利用原同类材料且房屋外形保持原状的前提下进行维护的行为。严格保护老建筑、风貌建筑和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房屋,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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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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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修缮的条件

第三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A、B、C级危房或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等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修缮,严禁擅自改建、扩建或重建。

(一)屋面漏雨的;

(二)门窗整修(更换)、设施(包括上水、下水、通风等)及管线需拆换、改装;

(三)地面起砂、空鼓、开裂严重需修补或重做以及室内外墙、顶棚抹灰空鼓、剥落,需重抹的;

(四)外墙开裂和外鼓严重需修补或重做的;

(五)屋顶需加隔热层的(不能超过1.2米);

(六)其他不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层数、总高度、基本原状需要修缮的情形。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进行修缮:

(一)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已列入或近期即将列入市、县级政府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三)其他不得进行修缮的情形。

火烧房、水毁房、D类危房按本办法第九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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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修缮或违规擅自修缮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分)局依法责令停止修缮,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在房屋修缮审批管理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乐平市、浮梁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和监管细则。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补偿和收储细则。

第二十条商品房的修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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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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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2〕44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 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 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 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 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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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5页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 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1-21 08:32:13 作者:macheng来源: 麻政规〔 20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笫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 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 促进经济和 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麻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和翻 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 《麻城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3—2020)》规定 的城市规划区、规划强控区和西城新区。 本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收购办法简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含通城经济开发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危旧房屋(以栋为单位)收购。

第二条  危旧房屋收购坚持政府主导、规划优先、自愿申请、认定合法、补偿公平、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和管控到位的原则。

第三条  危旧房屋收购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密切配合。

县住建局负责危旧房屋收购申请的受理、估价,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价格进行确定,并负责收购协议签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房屋土地权属认定、产权手续注销;

县财政局负责收购资金筹集及拨付;

县国资局负责对收购房屋资产进行备案。

第四条  危旧房屋收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1.危旧房屋产权人向县住建局提出收购申请;

2.县住建局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拟收购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评估测算、方案审定等进行认定;

3.县住建局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4.县财政局按协议价格将资金拨付到县住建局进行安置工作;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房屋产权手续变更办结,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移交房屋后,县住建局直接将收购资金按协议支付到产权人账户。

第五条  被收购的危旧房屋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必须手续齐全,权属明确。

第六条  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齐的,比照《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及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被收购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认定,并提出书面认定意见,作为估价及收购的依据。

第七条  被收购的危旧房屋一律采取货币化收购,按照房地产评估价进行收购。

第八条  被收购的危旧房屋为唯一住房、本人自愿在县城规划区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选购商品房的,按照购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对特殊困难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政府按“一事一议”处理。

第九条  县住建局与被收购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收购协议》,在房屋权属转移办结并移交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对危旧房屋进行拆除。

第十条  收购的危旧房屋依法拆除后,由县城管执法局建立管理档案,设立明显标志,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用于绿地、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公共公益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出让宗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公示、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出让方案的制定及集体土地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必须按要求报批,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

第十三条  列入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国有或集体土地征收计划和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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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人员编制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事业编制27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职数6名,副科职数6名。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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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内部资料使用管理办法简介

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内部资料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和《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为加强内部资料的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避免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各科室、部门和个人使用内部资料,应严格遵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局属各科室、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妥善保管好内部资料,对涉密资料要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局属各科室、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的检查工作。

第二章内部资料的管理范围

第五条 下列内容列入我局内部资料管理范围

1、已标明密级的文件

2、各级人民防空文件

3、重要会议、领导讲话的机要内容

4、工作暂未落实而需保密的文件

5、局党组、局班子会议记录

6、尚未公开的机构调整和人事安排

7、内部决定、不宜公开的批示

8、个人的档案、考察材料

9、城市电力、通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各专项规划成果、现状图及管线的综合图文资料及电子文档

10、景德镇市数字地形图图纸和电子文件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三章涉密文件的使用

第六条收到涉密文件和信件启封后,应当天登记。按密级及一般文件分类登记并编好顺序号,贴上文件呈批传阅笺,当天或第二天送办公室主任阅批,根据拟办意见,呈送有关局领导和相关科室。

第七条凡秘密以上文件,必须在当天内阅读,及时交回办公室保管,以确保文件的安全。

第八条认真做好文件的防盗、防失、防窃、防虫、防潮等防护工作。

第九条做好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的案卷,及时移交档案室。

第十条定期检查清理文件,做到传阅文件不积压,不出错漏,不丢失。按要求定期清退密级文件。

第十一条复印、扫描、打印密级文件,经办人必须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由分管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复印、扫描、打印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将有关秘密文件内容向外泄漏。

第十三条密级文件印好分发前,要检查分发份数与实印份数是否相符,发文范围是否确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办文处室协商,妥善处理后方可分发。

第十四条密级文件发出前,要再次清点核对,收文单位与件数是否相符,收文单位是否准确。收发文均应办好签收。

第十五条在借阅或使用涉密资料时,必须按照资料查阅和使用规定办理保密手续,同时签订“涉密资料使用保密协议书”。局机关工作人员借阅或使用时,必须经分管领导签批;外单位人员借阅或使用时,必须经分管保密工作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不得非法使用涉密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资料。

第十七条涉密资料作为原始资料归档保存的,应将归档材料提交给有关管理人员登记备案。

第四章测绘成果资料的传递

第十八条邮寄测绘成果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邮件要密封或盖密封章,标明密级、编号,写清收件单位及地址。不得使用邮政信箱或街道门牌代替收寄单位名称。严禁向境外邮寄或非法携运涉密资料。

第十九条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测绘成果资料和数据。不得通过电话传递测绘成果资料上有关经纬度坐标、国家基准三角点等有关数据。

第二十条市内传递测绘成果必须专人、专车、专送,中途不得办理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国内出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测绘成果资料时,必须按资料查阅和使用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在本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因公出国出境人员,不准携带测绘成果资料出国出境。

第二十三条在外事活动中及外出参观、游览中不得携带存有测绘成果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优盘等载体。

第五章内部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的资料内部管理制度。资料的保存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资料必须编号保管;

2、必须存放在铁质或钢制并带锁的专用箱柜中;

3、存放地必须有符合要求的防盗窗、防盗门、灭火器、报警器及监视器等安全监控设施。

第二十五条测绘成果资料电子数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组织,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2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

第六章内部资料的销毁

第二十六条文件销毁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销毁,涉密文件需报请市保密局后统一销毁。

第二十七条文件销毁由文件持有各科室、部门请示局主管领导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批准销毁的纸质文件由各科室、部门将文件送局办公室后集中定点销毁。

第七章设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涉及测绘成果资料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专用设备禁止与互联网相连。计算机设备或系统在进行维护和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资料不被泄露。需要外送修理的设备,其测绘成果资料应备份到其他安全的存储介质上,然后对该设备上的资料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资料管理人员和该部门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用于处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必须设置密码。密码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资料管理和使用科室、部门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对违反国家保密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法律,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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