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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是2008年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法规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住房保障工作,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实施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的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三年建设廉租住房3.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5万套以上,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省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解决;坚持政府主导,社会积极参与;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确定具体实施办法;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检查考核、抓好落实。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使绝大多数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困难家庭能够得到政府扶助。各地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

(五)科学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城市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逐步提高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苏南和苏中地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苏北城市2008年低保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他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2010年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要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和有效保障的要求,与实物配租标准、市场住房供应情况相协调,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能够租到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相一致的住房。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继续采用租金核减的方式予以保障。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房源信息,使其租到合适住房。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新建、收购廉租住房,要考虑低收入家庭分布,方便低收入家庭成员工作生活。要加大廉租住房配建力度,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配建比例和套数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配套廉租住房的具体要求,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

(八)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要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各省辖市每年要对市、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各县(市)的资金应及时结算并核拨给县(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并可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市、县,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各市县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对部分财政困难地区,省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供应对象范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按照“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设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组织建设,也可以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委托开发企业建设。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套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购买需求确定。房价较高、低收入家庭住房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多余房源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着力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三)加快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积极实施改造。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十四)继续实施旧住宅区出新综合整治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旧住宅区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整治出新。对街道社区积极性较高、整治范围内违章建筑拆除较好、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到位的旧小区,要优先安排开展整治出新工程建设。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在进行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生活设施配套的公寓性住房,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指导性租金标准向农民工出租。

(十六)积极解决新就业人员住房问题。认真落实就业人员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人员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允许新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住房租金。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为新就业人员提供住房租赁服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以合理的租赁价格提供给具备条件的新就业人员租住。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帮助新就业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十七)加大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住房条件,通过限定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限定转让交易时间、竞出让地价的方式,建设一定数量的中低价位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照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建设,套型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小的中等、中低收入家庭,一定时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十八)落实建设用地和经济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每年1月15日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十九)规范发展城市住房租赁市场。要制定实施扶持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民间机构开发建设租赁性住房,扩大住房租赁市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规范管理,认真解决影响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问题,鼓励城镇居民出租经营现有闲置住房。引导城市居民树立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观念,提倡适度、分层次、有差别的住房消费,鼓励和引导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居住。

(二十)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危旧房改造管理办法以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会同省建设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意见。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要明确今后每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数量、建设用地、解决户数和需要的资金数额。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是省政府考核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各市、县(市)“十一五”期间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十二)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办法。引入社会诚信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街道(社区)评议、媒体公示制度,实行收入、资产、居住面积三重审查,完善轮候制度,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二十三)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落实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十四)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认真落实“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要求。从2008年起,省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等部门分解下达各地。省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接受人大代表监督。

(二十五)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年度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强化房地产价格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六)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城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完善城市住房制度和政策体系,调控房地产市场以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加强对城市住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二○○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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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江苏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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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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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7〕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不断改善住房条件, 根据国务院 《关 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 把解决城市 (包括县城, 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 要职责,围绕城市棚户区改造,着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 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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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 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 〕24 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7 〕37 号),结合我 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大意义 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 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进,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

西藏: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在2010年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区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抓落实;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完善力度

(四)明确廉租住房思路,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从2008年开始,全区利用三年时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分步分阶段推行,即先地(市)、后县(市、区);先低保家庭,后低收入家庭;先解决三人户以上(含)家庭,后解决二人户以下(含)家庭,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首先解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随后扩大到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再根据保障情况延伸到全区所有县(市、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2008年底前,要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城镇所在地范围内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2009年重点解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城镇所在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延伸到其他县(市、区);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区所有县(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应保尽保”,完成“住有所居”的目标和任务。具体推行步骤和阶段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明确低收入家庭标准。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1. 家庭年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标准;2. 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3. 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4.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我区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及保障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模式和供应体系。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一人户和二人户家庭原则上纳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不进行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供应渠道上,根据需求以集中新建、改建、盘活公有住房、存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新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建设,套型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确定;收购的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要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在房地产商品房开发的楼盘中按5%~10%的比例建设廉租住房的路子。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能够与其他产权房在地理位置上予以区分,严禁廉租住房与其他产权住房混合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编报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七)加强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廉租住房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原则上由当地财政给予“明补”,补贴后的廉租住房家庭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0.2元~0.4元/平方米,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市)自行制定;配建和政府收购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按该小区的统一标准予以补贴,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建设、财政等部门参与招标并根据当地市场竞标价确定标准。

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专款专用,严禁将廉租住房租金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确定为0.3元~0.5元/平方米,对低保特困家庭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减免。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自治区、地(市)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设立财政专户,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坚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扶持,地方财政配套,多渠道筹集资金的资金筹措原则。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下达我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地(市)可以适当提高比例。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住房保障资金行为的发生。

(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复核制度。审核工作应由建设、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同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应有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要严格公示制度,除在当地居委会、单位和居民住地进行张榜公示外,还应在当地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合格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集资建房管理

(十)严格政策规定、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异地安置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制定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实际另行拟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转执行。

各地(市)要在住房建设规划(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规划)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储备土地。

(十一)加强集资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特殊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严禁任何单位或组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不同人群的住房消费需求和住房消费能力,明确我区今后的住房保障模式,逐步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向最低收入家庭和无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向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向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商品房、向农民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租赁住房、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提供周转房。重点推行廉租住房、周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兼顾推行政策性商品房,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创造必要条件。

(十三)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大棚户区(危房)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强化旧住宅区基础设施配套整治,积极推进旧城区保护修缮和解危排险,分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对建筑年代较早的住宅进行房屋整修改造,提升住宅区功能,美化环境,改善人居。各地(市)要制定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在力争国家资金倾斜的基础上,建立棚户区(危房)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居民或受益人分摊、实行房屋所有权人、小区所有权人和国家合理负担、落实开发企业维修责任和运营单位承担的方式筹集资金。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保障小区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十四)着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市)、各部门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成份、多种渠道的方式进行解决。一是强化用工单位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地位,鼓励用工单位投资性地采用建造、租赁和购置集体宿舍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来源,以租金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解决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二是用工单位充分利用周边居民、村民的私有房屋出租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三是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扶持作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用工单位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集中建设供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五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及规划

(十五)落实优惠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一律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设立项目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等有关优惠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发挥公积金贷款优势,在同等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优先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增强低收入群体自主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

(十六)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深入分析和利用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调查信息成果,有机结合各地(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在摸清居民住房实际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我区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2008年-2010年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方式、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相关政策及实施步骤,并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各地(市)要成立廉租房和周转住房领导小组,完善机构,加强人员力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政策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的地(市)可成立非赢利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工程建设公司),廉租住房房屋管理可委托地(市)或由地(市)下放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年度考核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廉租住房项目和计划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税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政策;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的分配、资金使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和配套政策。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应纳入辖区社区管理,配备警务室等,提供公共服务管理。

(十九)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各地(市)要大力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腾退办法和机制,确保在2008年底前全面建立本地(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市)、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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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房屋物业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200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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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文件内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甘政发〔2007〕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结合省情,以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老城区旧住宅区的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省级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抓落实;立足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从2007年起,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制度,至年底各市州、县市区全面启动实施。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保障对象中,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3年内分阶段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放宽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鼓励提前实现保障目标。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增强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发展租赁企业,培育租赁市场。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随财力增长每年保持合理的增长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州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财政困难较大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等给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不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州、县市区,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州、县市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要加大集资合作建房销售的规范力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城市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进行改造,使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内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要提供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要保证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三是鼓励社会关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作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健全工作机制。2007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人均住房4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要抓紧确定低收入家庭标准,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要向人代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成立省住房保障领导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工作实践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抓紧督促落实。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和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抓紧研究提出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要在2007年底前,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认真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落实。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措施,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广告、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合理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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