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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震局应对省外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简介

辽宁省地震局应对省外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简介

一、适用范围与启动条件

(一)我省周边地震灾害事件

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河北省东部发生M≥4.5级地震,且微观震中距我省50㎞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立即启动本工作方案。当微观震中距我省50㎞内,视同省内地震,按照《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和《辽宁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二)国内地震灾害事件

大中城市发生M≥5.0级地震,其他地方发生M≥6.0级地震,立即启动本工作方案。当华北地区发生M≥6.0级地震,同时启动《中国地震局华北地区重特大地震现场应急专项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三)国外地震灾害事件

当国外发生M≥7.5级地震,且造成重大地震伤亡时,启动本工作方案。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部

指挥长:李志雄局长

副指挥长:各副局长

成员: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地点:五楼指挥大厅

职责:监测震情,研判我省震情发展趋势;收集灾情,视情况,拟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派出现场工作队,参与省外抗震救灾工作;收集、汇总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二)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部门:应急救援处

职责:做好指挥部协调工作,负责提出应急工作对策建议;负责指挥部与国家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及灾区所在省指挥部联系工作;督促、落实指挥部指示和措施;组织收集、编汇灾情信息、抗震救灾工作信息和进展情况,报送指挥部,并分发应急人员。

(三)现场工作队

队长:孟补在副局长

组成:综合协调组、灾害评估调查组、灾情收集组、震情监测组、通信保障组

职责: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灾区指挥部请求或中国地震局命令提出现场支援方案;支援灾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开展地震监测、灾情收集、现场通讯、灾害评估等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地震现场情况。

三、应急响应

(一)震情信息报送

由地震监测中心和局值班室负责完成。

地震发生后,监测中心立即将震情信息以短信形式通知局领导和应急人员,并报送局值班室。

局值班室立即将震情信息电话报告局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指挥平台搭建和震区基本信息产出

由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完成。

1.按照指挥部模式搭建指挥平台;

2.做好视频会议系统连接准备;

3.收集震区基本情况,报送局领导和应急处。

(三)救援及灾情信息收集

应急救援处收集内容:

1.国家领导人批示指示;

2.中央各部委、各省(市)和中国地震局领导批示指示;

3.减灾委和受灾省市救灾动态;

4.救灾动态、灾区存在的困难以及支援建议等。

应急救援中心、局值班室收集内容包括:

1.灾情信息;

2.对我省的影响情况。

(四)震情趋势判定

由监测预报处组织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召开会商会,研判震情,判定我省震情发展趋势。

(五)舆情监控

由局办公室和震害防御处负责。

1.局办公室提出对外统一口径,回答社会咨询。

2.震害防御处了解我省有感地区社会情况,掌握动态信息,并及时有效地监控社会舆论,平息地震谣言。

(六)现场救援工作

由应急救援处负责协调。

1.我省周边地震灾害事件

(1)发生4.5≤M<5.0级地震

综合协调组、灾害评估调查组、灾情收集组做好准备,集结待命,计划出队5-10人。

(2)发生5≤M<5.5级地震

综合协调组、灾害评估调查组、灾情收集组赶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计划出队5-10人。

震情监测组、通信保障组做好准备,集结待命。

(3)发生M≥5.5级地震

综合协调组、灾害评估调查组、灾情收集组、震情监测组、通信保障组赶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具体人数由指挥长决定。

2.其他地区地震灾害事件

全国地震应急轮值队员做好出队准备,等待中国地震局的指示。

(七)信息上报要求及流程

1.震情信息

局值班室接到监测中心震情信息后,按照值班规定的震级、格式等报送要求,编写震情信息,立即报送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2.趋势判定意见及灾情信息

当我省周边发生地震,本方案启动后应急救援中心2小时内收集并编写灾情信息,应急处2小时内收集并编写救援信息;地震预报研究中心2小时内给出会商意见;当国内其它地区发生地震,本方案启动后,应急救援中心震后3小时内收集并编写灾情信息;应急处3小时内收集并编写救援信息;当国外发生地震,本方案启动后,应急救援中心5小时内收集并编写灾情信息。

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救援处、地震预报研究中心将编写的灾情信息、救援信息会商意见上传省局FTP,应急救援处负责汇总灾害信息、救援信息,审核后上传省局FTP审定;监测预报处负责审核会商意见,并上传省局FTP,局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后报局领导审定,由办公室交局值班室上报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

此后,每天14点应急救援中心、应急救援处、地震预报研究中心按规定编写、上传灾情信息、会商意见,14:30应急救援处、监测预报处完成汇总审核传省局FTP,15点由办公室统一汇总,交局领导审定后上报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重要情况随时上报,直至应急期结束。

灾害防御中心新闻信息采编小组负责编写局网站相关新闻动态。

(八)人员管理和后勤保障

人事教育处做好应急期间应急人员的考勤管理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局内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

应急保障中心负责协调应急车辆,应急人员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方案解释与实施

本方案由应急救援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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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震局应对省外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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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震局应对省外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简介文献

山东省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山东省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山东省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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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山东省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地震 县级 政府 市政府 省地震局 省政府 办公厅 省政府 市级抗震救灾 指挥部 县级抗震救灾 指挥部 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部署救援行动 与有关部门 协商救援行动 应 急 结 束 启动 启动 省地震局在省指挥 部领导下组织开展 地震应急工作 震 情 灾 情 速 报 省抗震救灾 指挥部 省防震减灾工 作领导小组 转换 向省指挥部、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 震情监测、地震趋势判定 协助组织省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派出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应 急 与 救 援 上 报 上 报 省民政厅 报 告 震 情 灾 情 应 急 响 应 建 议 报 告 灾 情 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派出省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 协调济南军区、武警总队组织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派遣救援队、消防部队、医疗队、工程抢险队赴灾区 调用救灾物资、伤员转治和受灾群众安置 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

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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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 例》,加强我公司防震减灾工作,提高地震应急能力,结合我公司实 际,制定本预案。在有关本地区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涉及本地区 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我公司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 施。 一、应急组织机构 (一)成立公司防震减灾队, 中队长: 副中队长: (二)防震减灾中队的主要职责: 1、接受并落实莆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 2、在临震应急期间,组织、检查、落实临震应急;准备工作: 3、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灾情 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莆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地震灾情严重时,请求人民政府救援。 (三)各车间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队长:各厂分厂长 队员:各组长 主要职责:在公司中队的统一指挥下, 负责车间区域内的抗震救 灾工作,并接受公司中队的人员调派。 3、水电队 队长: 队员:电工 主要

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简介

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应对全省境内陆地、近海海域以及邻省(区)发生(对省内产生重大影响)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和受灾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负责同志及受灾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总指挥由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

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煤管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红十字会、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辽宁保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电力公司、中石油辽宁公司、中石化辽宁公司等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与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与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援救;

(4)协调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必要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省紧急应急措施及干线交通管制、封锁国境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视灾情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直接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救援请求;

(7)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8)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省地震局,是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地震局局长兼任。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受灾地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负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督促、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

(4)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5)协调有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6)组织协调灾区现场抗震救灾的具体工作;

(7)负责联系抗震救灾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辽委办发[2015]38号)要求,省突发事件应急新闻中心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件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省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省领导报告,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省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省政府领导做好重特大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省工信委: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做好灾区核设施场外应急工作。

省教育厅: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的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省民委:负责救灾过程中少数民族的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司法厅:切实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中警察职工的管理,迅速有序地将罪犯、戒毒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维护狱(所)内安全稳定。

省财政厅: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全力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地质灾害治理和因灾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

省环保厅:防止灾区各类污染事件的发生,对灾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建议。

省住建厅:负责组织或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工作。

省交通厅: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港口等设施;收集公路、桥梁、港口等灾情信息,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省农委:负责保障灾区粮食应急供应,统计农业基础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省水利厅: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配合救灾队伍,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进行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省海洋渔业厅:负责震时全省海洋环境监视监测和预报。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灾区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和调控。

省文化厅:负责震时省内的文物保护和震后的文物修复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省审计厅:以援建资金为主线,监督资金使用全过程,保证灾后恢复重建的实施。

省外办:负责与外交部、我国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各级外事部门的相互联系,向驻省外国机构通报地震有关情况,按规定处理相关涉外工作。

省质监局: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审核、指导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引导好地震舆情、舆论。

省安监局:会同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以及石化、冶金、建材、机械、电力等企业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和药品的监管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收集和统计景区、星级饭店人员伤亡、滞留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游客疏散,统计、评估旅游行业的损失情况。

省人防办:实时采集灾区现状、群众受灾情况、部队官兵救援进展情况等各类图像资料。

省煤管局:负责灾区煤矿的监察管理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地震应急地图和震区基础图件的制作,灾情信息收集工作。

省红十字会: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省地震局:负责震情、灾情速报工作;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提供震区的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会同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等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情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中国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管理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行动;视情况请求中国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省气象局:提供灾区气象监测,为应急救援辅助决策提供帮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沈阳铁路局: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铁路、桥梁等设施。

民航东北管理局: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机场、空港等设施。

辽宁保监会:派专人进驻灾区临时办公,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与地方政府积极沟通协调,果断有效地督促和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大连海关:部署和组织实施大连关区的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沈阳海关:按规定部署和组织实施沈阳关区范围内运输工具及救援物资的快速通关、救灾捐赠物资的进口免税审批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省武警总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或协调灾区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毁坏的输、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灾区用电。

中石油辽宁公司:及时派出流动加油车赶赴灾区,保障抢险救援车辆油料供应。

中石化辽宁公司:及时派出流动加油车赶赴灾区,保障抢险救援车辆油料供应。

2.4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和分工,承担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抗震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现场专项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牵头,由省军区、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省民政厅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震区市政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负责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

(2)抢险救灾组。由省军区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信委、省地震局、省安监局、民航东北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武警总队、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组。由省民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工信委、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由省地震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委、省交通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民航东北管理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委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外办、省民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9)社会治安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民委、省司法厅、省武警总队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省民政厅和省外办牵头,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省食药监局、省旅游局、民航东北管理局、省红十字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11)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省外办和省地震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民航东北管理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3响应机制

3.1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3.1.1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1.2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3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全省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当灾区市政府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灾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时,或地震发生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灾区市政府的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灾区市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响应级别。

省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省政府决定、宣布。

3.3 响应终止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4监测与预警

4.1信息监测

全省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台站以及社会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省地震局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4.2地震预警

(1)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和预警,由省政府发布。(2)地震预报预警发布后,当地政府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5响应内容

地震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入境救援行动;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6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Ⅳ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当省内发生4.0≤M<5.0级地震时,震区有感强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坏,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省地震局建议省政府启动省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6.1.2指挥体系

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Ⅳ级应急响应由灾区市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6.1.3应急处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省地震局迅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视震情和灾情,派出由综合协调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灾区。

(2)做好地震趋势判断等有关工作。

(3)做好地震知识宣传,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1)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现场工作情况。

(2)指导协调灾区应急救援工作;

(3)开展地震监测、震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6.2Ⅲ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当省内发生5.0≤M<6.0级地震时,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省地震局建议省政府启动省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6.2.2指挥体系

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和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主管地震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

6.2.3应急处置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除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外,视需求,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6.2.4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除Ⅳ级响应应急处置外,视需求,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现场搜索抢救被埋压人员,医疗救护等工作。

6.3Ⅱ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当省内发生6≤M<7级地震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省地震局建议省政府启动省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6.3.2指挥体系

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6.3.3应急处置

6.3.3.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收集汇总震情、灾情、救援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国务院。

(2)派出除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外现场指挥部赶赴灾区。

(3)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省公安消防部队、武警地震应急救援队、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

(4)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5)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6)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市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7)组织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8)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6.3.3.2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Ⅲ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综合指挥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做好灾害评估,提出救灾需求,确定现场救援工作方案;

(3)抢险救灾组迅速调集救援队伍,搜救被埋压群众,全面组织展开救援工作;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职责分工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5)群众生活组迅速组织人员、物资做好灾民安置、转移工作。

(6)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组织开展灾区基础设施抢修,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7)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按职责要求,迅速开展地震监测,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8)社会治安组按职责分工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根据指挥部指示开展震区交通和社会治安特别管制。

(9)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震情、灾情,迅速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要求;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负责协调国家和省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指导、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震区政府和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沟通联系工作;

(12)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做好宣传,安定民心,保持震区社会稳定;

(13)完成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其他任务。

6.4Ⅰ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当省内发生M≥7.0级地震时,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省地震局建议省政府启动省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6.4.2指挥体系

省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国务院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省领导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4.3应急处置

6.4.3.1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协调北方战区、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派出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其全部工作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3)必要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省(区、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4)指派人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

(5)完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6.4.3.2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除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外:

(1)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按职责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2)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按职责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省有关部门、驻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指挥平台保障

完善省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

8.3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级药品储备;省工信委负责协调组织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省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的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省红十字会负责接受的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8.4避难场所保障

各市、县(市、区)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8.5基础设施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省交通厅、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民航东北管理局协调做好空中航线的保障工作。

公路、铁路、机场、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省电力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6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计生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演练。

8.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8.8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抄省地震局,由省地震局统一汇编。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9.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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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 总 则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1 编制目的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2 编制依据

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地震局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活动。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4 启动本预案的地震事件

本省陆域发生3.0级以上地震,海域或周边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以及发生重大地震谣传事件,启动本预案。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1.5 工作原则

地震事件发生后,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即本省发生6级以上地震,或杭州湾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级以上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我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即本省发生5-6级地震,或杭州湾等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级以上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由震区所在市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救援,我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一般地震事件,即本省陆域发生3.0级以上强烈有感或轻微破坏地震,由震区的县(市、区)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我局对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予以支持和协调,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应对地震谣传、特殊时期地震戒备等地震事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我局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我省周边地区5级以上的地震,应根据华东区地震应急区域协作联动实施方案实施。

视我省的实际情况,局应急组织体系可适当提高相应应急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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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 附则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1 应急人员、设备与经费

省地震局各应急组和所属台站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地震应急工作流程,确定应急工作岗位及其职责(A、B岗),并报送局应急处备案。

应急工作所需的仪器、装备及图表,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应急行动时能正常使用。

应急期间的经费作专项计划开支。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2 邻省(市)地震

周边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台湾省、台湾海峡以及台湾东部海域发生地震波及我省并造成严重影响时,局震情值班室应当立即报告局领导和省政府值班室。周边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时, 视情启动本预案。对于周边地区破坏性地震,根据华东区地震应急区域协作联动实施方案,由指挥长作出是否派出现场工作队支援的决定。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3 总结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局应急指挥部及其各机构、各有关台站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4 “周边地区”,指华东地震应急协作区内除本省外其他省(市)。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5 数量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6.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浙震发〔2002〕79号)同时废止。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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