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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2020年4月底前完成已发证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生态环境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
排污许可制是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基础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放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依法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2016年11月,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制定并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作为中国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纲领性文件。
一、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
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中央全会文件摘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
(54)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4月25日):
(二十)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三十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三、《“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摘录:
第八章 加快制度创新,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节 加强企业监督
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全面推进排污许可,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完善污染治理责任体系,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许可证核发,建成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到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材料:排污许可证年审申报表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审流程:去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年检表格,填好后,盖上公章,可能还要带相应的资料,年审公告里有说明,再带上排污许可证证去环保窗口办理。
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
排污许可证是合法排污的前提,所有排污企业都需要做好排污许可证手续,不然就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了!工具/原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变更与年审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境影响评...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2017年4月,环保部成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工作专项小组及办公室,并在规划财务司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各地也成立了相应的改革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共同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对排污许可证等基础概念做出界定,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做出规范性要求。
2017年7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规范排污许可管理程序,指导全国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和实施监管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等,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环保部已经启动了排污许可条例的编制工作。
截至2017年9月底,环保部发布了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制药、氮肥、农药、焦化、印染、电镀、平板玻璃、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铝)等15个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规范性文件也在陆续编制和发布。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 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 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 都必须事先向 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 证手续 ,经环境 保护部门批 准后获得排污 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的制度。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 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 、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 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 2—3份。 3 、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 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 、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规范排污许 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 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 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 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 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 放 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城市污水集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
实施方法
法律、条文 | 具体条款 |
《水污染防治法》(2008) |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
其他 |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
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