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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颖坤(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物价局党组和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科、价格举报受理科。
郭红(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常务、机关党的建设、价格调控、商品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收费检查、经营收费检查、价格认证工作。分管机关党委、价格调控科、商品价格管理科、行政事业收费监督检查科,经营收费监督检查科、价格认证中心。协管办公室、价格举报受理科。
杨军(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经营收费管理、商品价格监督检查、价格监测、成本监审工作。分管经营收费管理科、商品价格监督检查科、价格监测科、成本监审局。
赵丽玲(党组成员、副调研员):负责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收费许可证管理、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工作。分管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行政审批办(收费许可证管理科)、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科、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李洪晟(副调研员):协助郭红副局长负责价格调控、经营收费检查、价格认证工作。协管价格调控科、经营收费监督检查科、价格认证中心。
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印鉴管理、秘书事务、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审计、资产管理;负责政府、人大、政协及领导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协调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史志编续、社会事务、安全保密工作。
价格调控科:研究拟定本市综合性价格政策,编制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指导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政策的制定;负责价格政策及价格工作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全市价格业务统计、汇总、传递价格信息;组织价格政策的综合性宣传报导,起草综合性和全局大型会议材料。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评工作。负责全市价格监督管理法制建设;起草修订有关价格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价格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界定有关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办理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全市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商品和收费价格制定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处罚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价格执法案卷的评查和监督执法文书的规范工作。负责价格信息网站和局内办公网络程序制作、栏目策划、网络安全,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和技术维护。
商品价格管理科:负责市管工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资源能源环保产品、医药和消费品价格涉及我市调定价项目的调查、测算、审核、论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及提请调定价方案和申报;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订市管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及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备案、审批及调定价方案;提出相关商品价格干预、调控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县(市)区的有关价格问题。
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审核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对本市拟调整国家和省管理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调查、协调、申报;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发放《企业负担登记卡》;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不合理收费;协调处理行政事业收费方面的争议。
经营收费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和经营性收费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市管经营性收费作价原则、办法并进行调整;审核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负责协调和处理行业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房地产和经营性收费方面的争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指导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和经营性收费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受省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对本市省管房地产和经营性收费的价格情况调查,召开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会,并对定价或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
商品价格监督检查科: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界限;依法查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商品价格举报案件;开展商品价格(电力、汽柴油、天燃气、液化气、水价、供热、医疗、药品、农资、粮油价格等)社会监督工作。
行政事业收费监督检查科: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事业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界限;依法查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及其他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收费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的重大收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重大收费违法案件;开展行政事业收费社会监督工作。
经营收费监督检查科: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经营服务类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界限;依法查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类价格、收费违法案件;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价格和收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开展经营性收费(电信、邮政、金融、交通运输、房地产、物业等)社会监督工作。
收费许可证管理科:负责齐齐哈尔市区《收费许可证》的核(换)发、补办、变更、年度审验、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审验问题的督办、查处和反馈落实工作;负责对所辖县(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科: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配合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开展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贯彻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反不正当价格行为专项检查,明确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界限;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制定和实施的竞争规则落实情况;承担市场巡查和价格异常波动的价格行为规范工作;承办不正当价格行为举报案件;负责价格服务进万家和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推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收费价格公示制度。
价格监测科:负责组织实施《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负责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活动;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国家、省、市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价格举报受理科: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价格信访事项;负责受理领导交办和上级批转的举报案件;承办一般价、格举报案件的协调和处理;负责举报案件的督察、督办工作和价格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人事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医保社保、社会福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拟定全市价格调控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区域内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研究拟定我市地方性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复议和裁决价格申诉案件。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区域内国家和省管理的商品价格;制定市管商品价格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对拟调整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审批;规范区域内放开的商品价格行为,必要时采取提价申报、规定差率、制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措施,对市场价格进行动态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投放使用。
(四)发放、审验全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部分经营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审批市管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各种乱收费、价外附加、价外基金进行清理整顿。
(五)建立价格监测体系,组织监督全市价格信息网络的运行;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报价格走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发布价格公告及价格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全市价格业务统计。组织指导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
(六)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全市商品和收费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监督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组织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市与邻市之间,市级业务部门之间,各县(市)之间和县(市)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制定培训计划,指导全市各级物价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组织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权利及职责:(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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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调查监审局
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
市价格认证中心 2100433B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城防工程建设管理技术监督实践
从城防工程组织、施工、建设及在工程建设中结合国家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工程质量标准和细则,依此对整个工程质量进行技术监督、监理和有效管理过程。
齐齐哈尔市2015年3月信息价
齐齐哈尔市2015年3月信息价是齐齐哈尔市地区2015年3月建筑材料政府造价部门发布的建材市场指导价,为您提供齐齐哈尔市2015年3月信息价电子版期刊.pdf 下载。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价局方针、法规、政策,积极推进价格改革,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的有关价格调控措施。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场价格动态和群众对物价工作方面的意见,为领导宏观决策提供价格依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它的有关法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管理和检查。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坚持价格公示制度,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负责检查全区行政事业性单位各项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清理和纠正各种乱收费,减轻企业和群众的不合理负担。
4、开展价格服务咨询,抓好信息网络建设,按时完成市下达的价格监测任务。及时准确采、报、分析市场价格和供求信息。对国家规定的监控商品和人民生活必须品按市物价局要求,坚持日采价、报价,月、季度分析报价,及时提出市场价格变动分析报告,为政府监测价格走势提供翔实资料。
5、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引导企业合理定价。通过宣传物价政策、提供供求信息、答复咨询、解疑等方式,引导企业合理定价,平等竞争,利用价格杠杆提高经济效益。
6、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年审、换发和新办证的受理报批,严格对待收费资格、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从源头上制止乱收费现象。
7、搞好全区物价价格的委托评估,主要为公、检、法机关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物品价格评估,出具评估结论书。推进监督查处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建立全区商品价格档案,发售全区有价单位使用的各种价签、价目表、成本卡和价格台帐等,为有价单位提供价格咨询服务。
8、受理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关价格和收费问题的来信来访。负责对企业、群众物价监督组织的业务活动开展执行委托、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
9、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并注明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接受社会监督。但是,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条例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一、立案、自查、检查,举报或上级文办的价格违法案件,通知被检查单位,按法律程序办理。
二、调查取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终结报告”内容评尽。三、讨论立案、价格违法案件实行终结审理讨论立案制度。
四、告知、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五、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区物价局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六、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规定内容,由局领导签发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七、执行,办案人按规定执行处罚规定。
八、结案,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及时填写结案登记表,经局长批准结案。
九、复议与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案件按《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十、案卷管理、结案后15日内整理装订案卷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