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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勘查资金实行预拨制。经批准立项后,每个项目勘查资金按30万元预拨。待项目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决算审计情况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根据经审定后的勘查、施工图设计成果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向市(州)人民政府移交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及治理工程预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据此组织治理工程施工,执行有关预算。
其中,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按概算执行,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治理工程资金必须通过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拨付。凡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按照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实施进度及时、足额地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相应资金。
第二十条 在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前应预留合同价15%的工程款。项目竣工最终验收后,除预留5%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外,其余按有关规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一年后按合同约定拨付。
第二十一条 治理工程施工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实施,对确需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的,如变更增加经费比例大于治理工程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且设计变更工程投资增加费用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它施工图设计变更由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治理工程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防治工程分为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施工三个阶段。防治工程资金分为勘查资金、施工图设计资金和治理工程资金。
第十条 防治工程勘查资金由勘查费和管理费组成。
第十一条 勘查费是指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勘查工程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组成。
勘查工程费是指勘查单位按要求开展勘查工作并编制勘查成果报告所需的工作经费。勘查工程费按勘查项目结算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执行按以下标准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勘查工程费结算小于50万元的部分,以8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5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以7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大于100万元(含)的部分,以60%计取。
勘查工程费结算书主要参照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与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进行编制。
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所需的工作经费。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设计收费的50%执行,最少不低于4.5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
第十二条 勘查管理费按1.5万元/个项目计算,经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至各相关市(州)财政局,市(州)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用于组织开展勘查监理及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汇总编制等各项勘查项目管理监督性支出。
第十三条 防治工程施工图设计费是指项目在勘查成果完成后、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施工图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60%执行,最少不低于5.4万元。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以经审定的治理工程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准。
第十四条 治理工程估算、概算和预算的编制:
编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008-1999《水电水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的《关于发布<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水总[2002]116号)规定计算(按河道工程取费)。上述规定中取费标准为范围的按照下限取值,没有取值标准的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计算,定额中没有的项目可参考省内相关部门发布的其他概、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勘测设计费已单独列支,不再重复计入工程总投资。
其中,除工程管理经常费中的项目招标费、项目审计费分别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发〔2008〕141号)计算外,其余项目建设管理费按建安工程费的2%计算。
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
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按永久用地、临时占用计算,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保险费分别按建安工程费0.13%、0.1%、0.46%计算。
监测费按建安工程费2%计算。
治理工程材料价格以成果报告提交当月地质灾害点所在地政府最新公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为准。
第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管理专项管理。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防治工程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包括:
(一)参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
(三)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
(四)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项目立项管理、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质量监管,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编制年度防治工程项目预算建议;
(三)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作为防治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
(二)协调落实地方财政和其他资金资金来源;
(三)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及相关资料审核汇交。
没有国标,只有重庆市的一个标准。
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治、依法防治、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始终坚持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专业预防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应急转移和避灾安居相结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相结合,准确把握...
崩塌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1、拦挡:对中、小型崩塌可修筑遮挡建筑物或拦截建筑物。拦截建筑物有落石平台、落石槽、拦石堤或拦石墙等,遮挡建筑物有明洞、棚洞等。2、支撑与坡面防护:支撑是指对悬于上方、可能拉断...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以下简称“防治工程”)中央、省级资金(以下简称“防治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确定的“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纳入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库的防治工程项目。
第三条 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除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外,各级政府应多渠道、多方面筹资,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四条 防治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勘查、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汇总编制,并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分批次开展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结论,经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与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受委托主体单位据实结算勘查、施工图设计资金。
经申报,勘查、施工图设计项目决算审计费由省财政厅据实拨付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治理工程项目完工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县级以上审计部门组织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应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同时,要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和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投资治理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由相关用款单位分别编报。治理工程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报所承担业务部分的财务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并签章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四川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勘查、施工图设计、治理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滚存使用,专项安排用于本治理项目的后期建设和管护以及本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治理工程项目因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而终止实施的,应报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如在预算年度内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通过逐级追减项目预算的方式扣回;属跨年度的项目先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项目单位将清算后应上缴的资金缴入同级国库,财政部门通过增列省财政年终结算专项上解方式扣回,继续专项用于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检查制度。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资金考核制度。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将各市(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纳入有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中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 管理,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的监督与 管理,切实做好震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 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作的通知》(川府发 [2008]21 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 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 内,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经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 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 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办法。 第四
第一条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地震灾区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1500号)和《汶川地震灾后能源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为明确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的原则、标准,指导和规范恢复重建工作,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电网恢复重建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适度超前,按照重在恢复重建、兼顾规划发展的原则,尽快恢复电网正常运行,满足灾后重建和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要。
第三条电网恢复重建的范围包括对汶川地震中受损的电网设施进行抢修恢复、原地和异地恢复重建,受损的营销、生产用房等恢复重建,以及为灾区群众安置、新建城镇和受损企业搬迁等配套新建的电网设施。
第四条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灾区在建和原规划建设项目,在进行地震复核和地质灾害评估的基础上,纳入电网恢复重建范围。为改善灾区电网结构,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部分新规划电网项目可纳入恢复重建范围。
第五条地处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的电网设施,已经损毁报废的,原则上不再恢复重建。项目法人应研究提出安全措施及善后处理方案,并将处理情况报原核准(审批)机关备案。报废电网原承担的负荷,由电网企业另行研究供电方案,相应电网项目纳入恢复重建范围。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查清受损电网设施的数量、地点、性质和受损程度,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为改进电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电网企业和相关设计单位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订电网抗震设计规程规范的建议。在相关标准正式出台前,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应依据所处地震带烈度分级,适当提高抗震标准,增强电网抗灾能力。
第八条变电站站址选择应在无不良地质地带、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区域,避免在地震断裂带附近建站,原则上不宜在9度抗震设防烈度地区建站。确需在地震活动区建站的,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并提出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要采用新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第九条变电站内建筑物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要求。33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下枢纽变电站的主控通讯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对必须在发生地震较频繁且地震强度较大的区域建设变电站,变电站规模应尽可能小型化,站内建筑最好采用单层建筑,分散布置。
第十条变电站屋外构(支)架的抗震措施。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屋外配电装置构(支)架结构,要在满足结构受力和设备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具有适当的地震变形的延性特征;如有必要可采用钢结构。组合电气设备和有硬连接的设备基础,应采用整体钢筋混凝土基础或加强基础之间联系梁,以抵抗不均匀变形造成设备损坏。
第十一条变电站内电气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时,电压等级为330千伏及以上的电气设施、安装在屋内二层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电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所有电压等级的电气设施都应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二条输电线路路径选择应避开易出现滑坡、泥石流、崩塌、地基液化等不良地质地带;当无法避让时,应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或采取局部加强等措施。地质灾害易发区多回输电线路,宜多通道架设,以降低灾害风险。大跨越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输电线路杆塔及基础的抗震设计。对位于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以上地区的混凝土高塔和位于地震烈度为九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杆塔均应进行抗震验算;对大跨越杆塔及特殊重要的杆塔基础,当位于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以上的地区且场地为饱和沙土和粉土时,均应考虑地基液化的可能,并采取必要的稳定地基或基础的抗震措施;对220千伏及以上的耐张转角塔基础,当位于地震烈度为八度以上地区时,均应考虑地基液化的可能,并采取必要的稳定地基或基础的抗震措施。
第十四条电网恢复重建工作要分阶段、分重点实施,优先保证骨干网架和受损严重地区电网恢复,保障地震灾区居民生活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电力供应。
对于受损较轻的电网设施和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的电网设施,应就地抓紧实施抢修。以后再逐步改造加固,提高抗灾能力。
对于受损较重、可在原址恢复重建的电网设施,应在抗震复核和地质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尽早提出恢复重建方案,尽快开工建设。加快岷江水电外送输电通道恢复工作。
对于破坏严重、无法原址恢复的电网设施,应科学选址,异地重新建设;对于满足灾后重建城镇、企业用电需求的新增规划项目,应科学设计,兼顾长远。
第十五条各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2008年内恢复受损较轻电网设施和部分受损较重、但供电急需的电网设施;2009年进一步恢复受损较严重电网,丰水期前恢复岷江水电外送输电通道;2010年全面恢复受损较为严重电网供电能力,完成原地重建或异地重建工作。同步恢复生产用房、营销系统等生产辅助设施。
第十六条电网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应严格遵守规程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电力行业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电力行业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相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抢修和重建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加强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概预算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审定建设工程量,严格资金和费用核算。按照国家要求,救灾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的恢复重建款项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恢复重建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当地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世界遗产地周边的电网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应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第十九条对于抢修恢复和原地恢复重建的输变电设施,原则上按照电网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由项目业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异地重建的输变电设施,应按照电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上报相应主管部门核准。有关部门应按照投资体制规定,尽可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快办理。
第二十条地方政府应协调规划、林业、交通、铁道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电网设施抢修、重建中的工程选址选线、通道清理、抢险物资运输和污染防控等问题,确保电网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相关制造企业应抓紧生产,保障电网设施恢复重建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确保恢复重建物资及时运达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电网设施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国地震局地震应急预案》和《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省地震系统应对和处置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活动。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四川省地震局履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四川省地震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四川省地震局组织、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有感地震、地震谣传等地震事件,由事发地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四川省地震局负责组织、指导。
按照四川省地震局的部署,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机构、下属机构、各市(州)地震工作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视震情和灾情等情况,四川省地震局组织、调配全省地震系统力量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并对地震现场应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四川、甘肃、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为明确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的原则和标准,指导和规范电网恢复重建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
国家能源局
二○○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