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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9〕9号)等政策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城市、县城、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
2.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使用权)移交或签订产权(使用权)移交协议;
3.单体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
4.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5.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通信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
6.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
7.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第七条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对开发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核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应附下列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3.房屋单体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4.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排水等)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专营单位组织实施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建设合同、合同价款结清证明或专营设施配套费缴清证明;暂未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提供专营单位的专营设施验收合格或接收手续证明材料。通信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按规划及建设条件,配套的社区党群服务和政务管理、物业服务、教育、养老、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并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等证明材料。
7.落实《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关于建筑(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的证明材料。
8.督促协调已预售房屋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承诺书,已交纳未售出商品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证明材料。
9.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明或移交证明。
10.其他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建设或移交完毕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行政审批一窗受理时已经提交,或主管部门能通过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开发企业重复提供。
第九条 县(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省、市要求的相关办理时限或合同约定时限内,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涉及的各单项竣工验收和设施移交接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或接收使用证明材料。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的过程中,按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规定,申请联合验收的,依据申请内容,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全部或部分限时联合验收,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联合验收包含内容满足竣工综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合格,即达到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要求。各地应当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竣工综合验收效率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交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划转。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
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 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各项竣工验收及设施移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竣工验收结论及接收证明材料负责。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联审,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十七条 专营单位组织实施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在开发企业缴清红线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全额支付委托合同价款后,专营单位对相应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组织竣工验收。暂未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开发企业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开发企业对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在设计、土建工程施工、隐蔽工程施工等中间环节以及竣工时及时报请专业经营单位检查,由专业经营单位开展验收。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09〕11号)同时废止。
附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示范文本)2100433B
房地产开发的就是商业用途的,主要是用于销售的商品。 其他的都属于非房地产开发类项目的
列一个需要签订的合同计划,有计划地进行管理,把所有应该甲方签合同都列出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分时间列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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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鲁建发 [2009]11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局、房 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 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应执行房 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县级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颁布日期: 文号: 鲁建发 [2009]11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综合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城管) 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 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2019年11月5日上午,王玉志同志主持召开第8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事项。
会议邀请了山东建筑大学、省房地产业协会、山东金城荣基地产有限公司、山东新兴置业有限公司等院校、行业、企业代表及专家,就《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征询了意见建议;邀请了省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分会、山东物业管理专修学院、济南新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行业、企业代表及专家,就《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征询了意见建议。
会议指出,依法重新制定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实施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可以防止不良开发企业利用合同霸王条款强制交付使用功能不完善的商品房,有效保护群众权益、合法权益;同时主管部门以备案审查的方式,为购房群众把住商品房交付的最后一道关,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会议认为,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与会代表及专家表示,《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简化、细化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内容和备案材料,同时制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示范文本,对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方便市场主体、提高工作效率,具体非常重大的意义;《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物业行业发展实际,明确了信用评级的含义,优化了信用评级方式、简化了步骤,规范、细化了评价内容、标准和职责任务分工,强化了党建引领作用,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党建情况、街道社区党组织评价等指标,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必将有力推动我省物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它事项。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洞口县房产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向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申请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由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开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面积、经济适用房比例、户型等)实施开发建设;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一)开发项目全部竣工或分期验收的开发项目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可以分期投入使用后,开发企业应向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申请,由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协调组织建设、规划、人防、质监、消防、气象等管理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二)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验收组应公布验收项目、时间和验收组及其成员的联系方式,接受购房户对开发项目提出的意见,并将公示内容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一并纳入竣工验收资料。具备条件的,可邀请购房户代表参与竣工验收;
(三)验收组应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企业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开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开发企业制作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整改完成后,另行组织竣工验收。经过整改仍留有难以弥补的质量和观感缺陷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并告知购房户,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由开发企业与购房户协商解决,并请购房户书面确认,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九条 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制作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开发项目建设的计划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图纸、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消防合格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绿化、道路、路灯、垃圾收集房等)按规划建设完毕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明》;
(七)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证明材料;
(八)《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发放情况;
(九)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程序:
(一)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前,开发企业到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领取《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标准文本,由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二)开发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开发企业持《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向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备案申请;
(三)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收到开发企业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证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2、备案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备案机构受理开发企业验收备案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备案机构发现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经备案机构审查,材料齐全,或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再次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准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开发企业保存, 一份交洞口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标准文本, 由县房产局统一印制。在验收备案工作中,应使用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户明示《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洞口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第十四条 未办理验收备案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洞口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9年8月31号)
本办法于2009年8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