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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关于认真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做好我省土地复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宣传贯彻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
做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我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国民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同时也留下大量废弃地、塌陷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市、县务必高度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农林水等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强化监管力度,全面做好本地土地复垦工作。
要加大学习和宣传工作的力度,形成全社会注重耕地保护、注重土地复垦的舆论监督氛围。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搞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宣传,树立节约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道德意识,树立“谁破坏、谁复垦”的社会责任意识,向社会及土地复垦责任人广泛宣传、讲解,督促生产建设活动中毁损土地的责任人及时落实复垦责任,并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网上培训系统和省厅国土资源大讲堂等,认真组织好复垦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全面把握精神实质,在具体工作中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任务
各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监督管理。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统一要求,全面摸清本地区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基本情况,做好土地复垦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一级国家:国土资源部第二级省: 在省和自治区里面:国土资源厅 在直辖市里面: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厅一个级别。第三级市:国土资源局(处级)第四级县:国土资...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19号 邮编:230088 电话:0551-62553000 传真:0551-62553111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地址:合肥 蜀山区 黄山路619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附近的公交车:10路、118路、158路、44路、20路、650路、652路、665路、48路、653路、651路等。打车合肥市出租...
李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王桂鹏:巡视员
分管财务审计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离退休干部处、省地质博物馆。
王少瑾: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宋守军:副厅长
分管政策法规处、科技与国际合作处、地籍与不动产登记管理处、省土地调查规划院、省地质科学研究院。
刘 鲁: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办公室、规划处、征地管理处、地质勘查与资源储量处(矿产勘查办公室)、厅机关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培训中心、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省地质调查院。
李树民 党组成员、副厅长
分管综合调控处、资源利用监测处、土地利用管理处、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省土地储备中心。
李传谦 党组成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
主持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工作。
李克强 副巡视员
分管耕地保护处、地质环境处(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赵培金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
分管国土测绘处、测绘行业管理处、省国土测绘院、省遥感技术应用中心、省地图院。
王光信主持执法监察局(信访工作办公室)工作。
黄兴友 省国土测绘院院长,主持省国土测绘院工作。
刘相玉 省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主持省土地储备中心工作。
李峰 省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主任,主持省土地综合整治服务中心工作。
办公室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保卫、督办、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组织协调厅内有关立法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调研和拟定工作。
规划处
组织研究全省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测绘工作规划;拟定全省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财务处
承担国家和省财政拨给的遇、测绘事业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
耕地保护处
拟定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农田转用、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承办省政府和报国务院批准的农地转用、征地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报批工作;监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地籍管理处
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处(挂集体土地管理处牌子)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市场、土地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和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价格。
征地管理处
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前期工作;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
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审核采矿权评估机构资格和中型以下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的建设;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及政策研究;参与审核开办矿山立项报告;审核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地质环境处
贯彻实施国家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勘查处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开采区块;依法调处重大地质查争议、纠纷;审查监督矿权评估机构资格,组织确认探矿权评估结果。
基础测绘处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测绘工作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省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全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省测量控制系统和测绘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测绘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管理工作。
测绘行业管理处 拟定测绘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测绘资质、资格管理;依法审核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负责涉外测绘监管工作;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和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负责全省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保护全省测量标志。
执法监察局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
科技与外事处
拟定国土资源、测绘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省土地、矿产、测绘对外合作交流;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宜。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纪检工作,抓好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本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意见和办法。
· 机关服务中心
· 信息中心
· 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 山东省地质调查院
· 山东地质环境总站
· 地科院
· 地质博物馆
· 资料档案馆
· 培训中心
· 规划院
· 整理中心
· 地图出版社
· 遥感中心
· 执法总队
· 土地市场整顿办
· 矿业秩序整规办
· 土地调查办
· 山东测绘学会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全省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各地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基础测绘规划,拟订全省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基础测绘、省界线测绘、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省性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全省测绘标志的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四)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全省重大测绘违法案件;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图管理的责任;监督管理地图市场,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管理并核准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七)负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的人员。
(十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 ,落实“占补平衡” ;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 (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 ; (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 ; (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 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 报批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1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一、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渠 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 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二、全省主汛期实行 24小时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 值班时间为 每年 5月 5日至 7月 15日(包括节、假日);其他时间段,遇持续 强降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实行 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 设立专门地质灾害值班室,保证值班时间有人值守。 三、地质灾害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每年 5 月 1 日前,公布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电话、联系方式等。 带班领导由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厅长担任,负责指导处理和解决 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或问题,随时与值班室保持电话联系,随 机抽查值班情况。 值班人员原则上为厅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 人员不足可借(聘) 用相关单位技术人员或抽调厅有关处室人员,
积极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我厅按照《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出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办法》从操作层面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以及时限、告知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厅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机制。今年(2012年)以来,我厅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6件,当面申请15件,共448人次,全部予以及时全面答复,没有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今年(2012年)共答复省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37件。对每一件公开申请在答复后,我们都会做一个电话回访。回访结果显示,申请人都给出了肯定答复。
山东省审计厅设 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和6个派出审计机构。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审计结果公告、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调研、政务信息、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
负责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理审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对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牵头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负责本系统的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
负责拟订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安排全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设区的市审计局和县(市、区)审计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度审计项目进度,统筹安排审计项目人力资源;组织管理全省审计统计工作。
负责送达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审计结论,执行审计决定;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审计执行工作。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资产管理等工作;管理本系统财务经费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
组织实施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牵头起草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审计设区的市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财政审计业务。
组织实施省直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组织实施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等方面的审计;综合行政事业审计工作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负责审计省属高校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负责审计政法、经济执法、科学、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组织审计省级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政府管理的农业、林业、水利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全省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省政府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投资和以省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和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金融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省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企业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处 长:庄 欣
副处长:司志兵 孙焕军
负责全省审计业务电子数据总体规划;组织开展电子数据综合分析和利用,发现疑点及时提交相关单位核查;组织实施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大数据审计业务。
组织审计全省税收征管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税收征管审计业务。
负责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厅党组和纪检组的领导下,负责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对省厅机关、派出机构及工作人员和省厅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决定和省厅指示、决议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受理信访举报、不服处理的申诉案件;组织党风党纪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制定廉政规章制度;组织审计系统的纠风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研究制定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规章制度,组织调查研究、检查活动,指导审计系统廉政建设。
组织审计省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负责拟订全省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设区的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委书记、设区的市审计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负责省直部门和省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负责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工作规范。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即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派出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省直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列席和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完成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出审计一处
派出审计二处
派出审计三处
派出审计四处
派出审计五处
派出审计六处
2011年1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19年12月,山东省审计厅电子数据审计处(网信办)获得“全国审计机关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1月,山东省审计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处获得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勇于创新奖”先进集体表彰。
2021年12月,山东省审计厅财政审计处被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选为山东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