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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简介

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简介

法规名称: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国科[2004]284号

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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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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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护壁C形桩(P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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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水利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水利行业科技进步,为实现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服务的水利部重点科技计划。

第三条 推广计划实施的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自由申请项目。

第四条 推广计划面向全国水利行业,鼓励水利行业外的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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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为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受推广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推广计划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科技主管部门为推广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对所辖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流域机构以外的其他水利部直属单位可直接申报。水利行业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推广中心审核推荐。

第七条 水利部多渠道筹集经费资助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可采用技术推介、现场观摩、科技培训、科普宣传、展览展示以及建立新技术示范工程或示范园区等多种方式。

第九条 水利部从推广计划项目中优选部分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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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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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每年发布推广计划项目申报公告。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推广计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申请纳入推广计划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按照自由申请项目类申报。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应用部门等单位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单位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推广计划只资助完成水利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成果(水利科技成果登记程序详见《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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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五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推广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推广计划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审定后提出项目计划,报部审定后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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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推广计划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推广计划项目资金(含国拨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推广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在项目执行期间将对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期内,如因项目承担单位承诺的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的实施,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有权终止项目的执行,对国拨资金支持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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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推广计划主管部门签订《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推广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十月底前向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报告或合同执行不力又无具体改进措施,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可暂停拨款或中止合同,直至追回已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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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七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推广计划项目执行结束后,应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于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推广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坚持严肃认真、全面系统、科学求实、简单易行的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向推广计划主管部门提出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并报送《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推广计划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依据项目合同书对推广计划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依靠专家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由七名以上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人员不得参加验收小组。

第二十八条 推广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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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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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简介文献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2)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2)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2)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14页

第 1 页 共 14 页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 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 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 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 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 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 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 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14页

第 1 页 共 14 页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提升创新能 力,加速成果转化,根据《 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立 XX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专项。为此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进入产业化示范或推广,具 有形成产业规模的基础和能够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鼓励和引导各级政 府、企业、院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组织和境外资金对成果 转化的投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成果转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成果转化项目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 管理、绩效评价、整合联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 XX省科技厅是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布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简介

水利部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技推〔2012〕1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丰富完善水利科技推广体系,规范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对原《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水利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完善水利科技推广体系,促进水利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规范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根据所在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国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水利行业流域和区域特点,将水利科技成果进行试验示范,集成配套,发挥推广示范效应,经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批准设立的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区域,包括示范基地、示范区和示范工程。

示范基地是指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涉水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的水利新技术推广示范区域。

示范区是指由市县地方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区域性水利新技术推广示范区域。

示范工程是指依托水利工程项目设立的水利新技术推广示范区域。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要充分发挥水利科技成果在开发、转化、推广、产业化中的示范作用,促进水利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推动区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根据经济、社会和水利科技发展需求,推广中心结合不同区域水资源特点和科技发展优势,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扶持、统筹安排的原则,批准设立示范基地,并审定各示范基地的发展方向和科技成果推广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 示范基地是水利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水利部相关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和培育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的新机制,加快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水利部直属单位申请设立示范基地,可直接向推广中心申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市县地方政府设立示范基地,由承办单位向推广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项目设立示范基地,按照工程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并向推广中心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示范基地,可直接向推广中心申报。

第七条 设立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视水利科技工作,制定了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划,有具体的实施保障措施;

(二)承办单位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三)承办单位具备吸收水利科技成果并进行开发、转化、推广的技术基础和实施条件;

(四)承办单位具有筹措、组织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五)试验示范推广的科技成果,能够充分结合所在地资源优势,先进实用,适应行业、地区科技发展需要,市场前景良好,能够起到“以点带面、辐射带动、推动进步”,具备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八条 申请设立示范基地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四)法人资格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资金、资质等)。

第九条 推广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推广中心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批准授予示范基地(示范区、示范工程)称号,颁发推广证书和标牌。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推广中心协调管理全国示范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产业政策,组织制定全国示范基地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受理和承办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批工作;

(三)组织推荐先进实用水利科技成果在示范基地试验、中试、转化、示范、推广应用;

(四)对示范基地的发展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或流域的示范基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示范基地的政策和法规;

(二)受理示范基地承办单位的申请,负责审核、推荐等工作;

(三)监督、指导示范基地开展科技成果的试验、中试、转化、示范与推广活动;

(四)审查进入示范基地集中配套推广实施的科技成果,并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是示范基地建设的实施机构,对示范基地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及民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负责示范基地建设的整体决策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示范基地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

(四)组织技术和人才引进;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当地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主管机构、推广中心报告示范基地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促使水利科技成果迅速、有序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水利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民办科研机构等技术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参与示范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七条 推广中心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示范基地称号、证书、标牌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推广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定期对示范基地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对运转正常、成效显著的示范基地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责成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撤销其示范基地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一条 考核标准

(一)当地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视示范基地的管理与发展;

(二)示范基地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完整、运行机制良好;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投入的经费有保障,资金渠道畅通;

(四)水利科技成果通过推广示范,技术辐射效果明显,并确实起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作用;

(五)示范基地整体运转正常,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六)已实现预期的示范基地工作任务与目标;

(七)按时提交《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2006年3月10日印发的《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暂行)》(水技推〔200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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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内设机构

中心内设综合处、项目一处、项目二处、推广与产业处 。

综合处

负责 水利科技成果登记、鉴定、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管理工作,组织推荐水利行业申报国家奖励;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科技计划年度预算编制;中心党务、行政、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离退休、工会、后勤等工作的综合管理。

项目一处

负责水利部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管理 。

项目二处

负责水利部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现代水利科技创新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等项目管理 。

推广与产业处

负责 水利科技成果登记、鉴定、知识产权,科技保密等管理工作,承办推荐水利行业国家奖励申报工作;负责水利科技推广政策、规划的编制工作;水利科技推广的行业组织管理和水利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承办水利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开发工作;承办与科技推广业务有关的科技咨询、产业化开发和技术服务工作。具体承办科技推广示范基地认定、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评审、水利先技实用技术推广证书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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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推广合同简介

科技成果推广合同是科技应用文的一种。

由产生协作关系的双方,在相互承担一定经济技术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所订立的科技协作契约,是为实现一定的科研技术目标,提出项目和承担项目的双方在办理某一特定的科技业务时,就相互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有关问题,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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