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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建设项目(工程)都要及时准确地填报统计报表,项目(工程)竣工后要进行统计分析,随竣工报告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任何一项工程从可行性论证到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其全套批件、设计、图表、合同、契约等文件都应保存完整,整理归档,以备查考;建设单位要按时完成基建统计月(年)报工作,年底写出统计分析报告上报主管单位;加强电算化管理建设,积极推行统计工作电算化。
第二十一条 各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未经计划批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流域水文单位和建设单位要根据计划主管单位批准的年度计划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基本建设计划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切实做到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努力提高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工期控制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变更、修改文件和国家及部颁技术规程、文件、法令等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后,应迅速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竣工项目投产后,进行项目后评估,编制效益评价报告报水利部。
第二十五条 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的监督检查,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计划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使用方向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工程施工进度及形象进度;
(四)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和工程质量;
(五)施工组织与管理和技术设备、施工能力等;
(六)其它。
第十八条 编制基本建设计划要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投资方向,保证投资重点,控制投资规模,搞好综合平衡。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计划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年度建议计划由各建设单位按照水文发展规划编制,其中:流域水文单位于上年第二季度前经过流域机构计划部门审核后报水利部;地方水文单位基本建设计划于上年第二季度底前报流域机构水文单位,经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水利部。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计划编制的内容: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设计文件或批复文件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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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缺一不可。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在作好初步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未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规程,努力提高设计质量。其中房建和测船建造项目可按照属地原则和行业有关规定,根据有关的标准和定额进行编制。上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
第十七条 建立基本建设前期工作报告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应及时上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计划主管单位将根据项目的成熟情况有选择的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继续完善,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水文基本建设投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十二条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为中央服务的地方水文基本建设项目,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为水利、水电及其它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水位)站等,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承担其建设和运转费用。
第十三条 水文基本建设投资使用范围:
一、为水文事业发展而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工程项目;
二、为适应防汛需要和水资源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有效保护而进行的新建、改建、整体性迁建的工程项目;
三、生产办公用房、设备购置、科研教育及生产生活配套、设备、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基本建设分以下阶段: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四、施工准备;
五、项目实施;
六、生产准备(或生产试运行);
七、竣工验收,投入运行;
八、后评价。
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上阶段可适当简化。
第九条 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立项和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和工程实施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工程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以后,要严格按照设计或单项工程计划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 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水利部水文局受部委托负责水文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审定并归口管理。
流域机构计划部门负责对所属流域水文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编报、实施进行审查、指导和监督。
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负责流域机构水文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本单位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受部委托负责流域内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计划管理职责
一、水利部水文局职责:
1、负责全国水文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与计划;
2、负责部直属水文单位和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立项审查、编报、检查和监督;
3、负责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流域机构计划部门职责:
1、负责流域水文基本建设规划的编报、审查;
2、负责流域水文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核、下达;
3、负责流域水文基本建设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三、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规划;
2、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3、负责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审核、编报、下达、监督检查;
4、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监督、鉴定和优质工程评选;
5、负责汇总、编写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和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单位基本建设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四、建设单位职责:
1、认真履行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2、负责制定本单位基本建设计划;
3、负责编报本单位年度实施计划和下年度建议计划、框架计划;
4、负责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以及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5、积极推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6、负责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质量控制;
7、及时准确地报送基本建设统计和财务报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管好、用好基本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计划管理体制与职责、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来源和使用、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基本建设计划编报、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与竣工验收、基本建设计划统计七个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资金。
第四条 管理、使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科学地安排投资,专款专用。
法规文号:水规计[2002]430号
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规计[2002]430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在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核减投资,直至停止该工程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单位,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计划管理办法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水文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办法解释权属水利部水文局。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计 [2005]2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提高铁路投资效益和资金使 用效率,实现投资的有效控制, 加快推进铁路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 改革的决定》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是铁路基本建设投资的依据,实行统一计划、分 级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勘察设计计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 理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发展的方针、 政策,按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铁路行业发展规划, 统筹做好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合理安 排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进度,综合平衡各种资金款源,明确年度建设任务。 第三条 铁道部和部属单位投资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适用本办法。 铁道部参股控股的合资铁路项目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核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吕梁煤业所属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 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管理,切实做到建设项目的规范化、合法化,确 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决策原则,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符合当前市场经 济需要,符合国家、地区、行业相关的政策规定要求,符合科学的决 策程序,做好项目的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三条 计划部门是建设项目投资开发的管理者, 负责各单位的新建、 改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计划管理。 包括如下内容: 1、负责上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 请报告的审查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 2、确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列入煤业发展规划。 3、符合开工条件的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及调整计划。 4、参与项目初设审查,概算验收调整及施工图会审,费用调整 和材料价差审定工作。 5、参与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月度工程进度及竣工工程验 收。
第44号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7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第四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度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批复的初步设计;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 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法规名称: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9.06.24
实施日期:1999.06.24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利部水规计[1999]333号通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