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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是绍政办发〔2010〕147号指导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标任务

农房产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涉及千家万户利益,情况非常复杂,为确保稳步推进,2010年完成一个行政村的试点,并通过5年左右时间,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房屋进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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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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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绍政办发〔201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权,探索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的处置机制,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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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原则

(一)依法自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和范围等,由农房登记申请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农房登记手续,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

(二)先地后房原则。农房登记应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申请人须凭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登记。

(三)集中申请原则。由镇(街道)牵头,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统一申报。

(四)统一登记原则。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并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农房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同平台、分类登记,不再另设房屋登记平台或登记系统。

(五)简便简易原则。简化房屋登记程序,为农房登记提供便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降低登记成本。农房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公告、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档案管理等程序办理。

(六)实事求是原则。对农村房屋审批手续不齐、超建现象等情况,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现状妥善进行处理。

(七)循序渐进原则。积极开展农房初始登记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逐步铺开。

(八)协调一致原则。市农办、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建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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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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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

开展农房登记工作,对维护群众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房登记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越城区政府要牵头组织实施,精心谋划,强化各项保障,协调各镇(街道)开展农房登记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市区农房登记工作稳步扎实推进。为推进我市农房登记工作,市房管部门应指定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市财政部门对房屋登记机构和越城区每年给予相应的证书制作、测绘、现场调查等工作经费。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政策,积极慎重,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房屋事实,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建设局要抓紧出台“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和具体业务流程,并及早下发试行。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有关政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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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职责分工

(一)越城区政府。负责东湖、鉴湖、皋埠三镇以及有关街道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工作。各镇(街道)为实施主体。国土、规划、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宣传发动;负责做好当地的农房登记组织、落实工作;负责落实有关工作机构、人员;组织权利人申请房屋登记提供有关资料、指界签章等工作;组织落实房屋测绘工作的正常开展;牵头出具房屋权属来源、竣工等证明并签署意见,确保工作的公正性;鉴证申请人签字、制作询问笔录等;牵头现场查看、确认面积及联合公告;发放权属证书。

(三)市建设局。负责制定农房登记工作细则、农房登记面上指导、督促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在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房屋登记机构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包括业务流程、技术规范、房屋测绘、登记发证、人员培训和相关业务的指导,对由镇(街道)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记载于登记簿,制作权属证书,做好档案整理、装订、入库等工作。

(四)市农办。负责面上工作的指导,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意见。

(五)市国土局。指派专人进村配合做好农房登记工作;负责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土地认定的具体政策,先行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提供1:500村居地形图和土地房屋测绘图与房屋登记机构共享。

(六)市规划局。指派专人进村配合做好农房登记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规划成果,农房登记过程中规划认定的具体意见并确认房屋平面图,审核或核发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七)市建管局。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拟登记但可能属于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危险房屋,负责指导房屋质量鉴定。

(八)市公安局。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人员身份、户籍情况证明;负责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九)市财政(地税)局。负责落实农房登记工作的调查、测绘、登记、档案管理和权属证书等的资金保障;负责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中涉及的完税手续。

(十)市司法局。负责办理涉及赠与、继承、析产(分割)、委托代理、被监护人房屋等申请房屋登记相关事项的公证手续。

(十一)市民政局。负责出具房屋登记所需的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会同镇(街道)编制门牌编号,并办理门牌证。

(十二)市城管执法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和镇(街道)确认、处理违法建筑。

(十三)市信访局、市监察局。负责在农房登记过程中对涉及来信、来访、纪检、监察方面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在申请登记前,如需办理交纳税费、出具证明、公证、违法处理等事项的,按各自职责分工,由各相关部门现场服务、先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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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规范农房产权管理,促进农房产权交易和处置,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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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登记流程

(一)调查。由镇(街道)牵头,村委会向农户收集房屋权属(包括审批资料)、土地证、身份证明、坐落地名证明、四至关系证明、登记申请书等材料;房屋测绘机构进行房屋测绘。

(二)受理。农户的申请登记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报经镇(街道)签署意见后,由镇(街道)将申请登记材料送登记机构受理。

(三)公告。经登记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会同登记机构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天。

(四)审核。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材料,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集中审核,审核合格的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制作相应的房屋权属证书。

(五)发证。各镇(街道)统一从登记机构代申请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书,下村分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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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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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53KB

页数: 4页

台政办发[2013]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浙纪发[2012]7号)文件精神,依法维护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补偿权,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组织领导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阳光工程建设,是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54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54号)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09]54号)

格式:pdf

大小:953KB

页数: 4页

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宿政办发 [2009]5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安 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 [2009]116 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主体地位,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 权利主体不明、 界线模糊、 面积不准, 以及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农村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 还不同 程度地存在。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 是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前提; 是落实最严格

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一日

绍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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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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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清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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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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