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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内(含通城经济开发区)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危旧房屋(以栋为单位)收购。
第二条 危旧房屋收购坚持政府主导、规划优先、自愿申请、认定合法、补偿公平、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和管控到位的原则。
第三条 危旧房屋收购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城管执法局等单位按各自职能密切配合。
县住建局负责危旧房屋收购申请的受理、估价,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价格进行确定,并负责收购协议签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房屋土地权属认定、产权手续注销;
县财政局负责收购资金筹集及拨付;
县国资局负责对收购房屋资产进行备案。
第四条 危旧房屋收购按以下程序实施:
1.危旧房屋产权人向县住建局提出收购申请;
2.县住建局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拟收购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评估测算、方案审定等进行认定;
3.县住建局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4.县财政局按协议价格将资金拨付到县住建局进行安置工作;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房屋产权手续变更办结,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移交房屋后,县住建局直接将收购资金按协议支付到产权人账户。
第五条 被收购的危旧房屋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必须手续齐全,权属明确。
第六条 对因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齐的,比照《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认定及处理办法》,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被收购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认定,并提出书面认定意见,作为估价及收购的依据。
第七条 被收购的危旧房屋一律采取货币化收购,按照房地产评估价进行收购。
第八条 被收购的危旧房屋为唯一住房、本人自愿在县城规划区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选购商品房的,按照购买价格的20%给予奖励。对特殊困难户,经调查核实后,报县政府按“一事一议”处理。
第九条 县住建局与被收购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收购协议》,在房屋权属转移办结并移交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对危旧房屋进行拆除。
第十条 收购的危旧房屋依法拆除后,由县城管执法局建立管理档案,设立明显标志,进行动态管理。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用于绿地、停车场、休闲场所等公共公益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拟出让宗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公示、建设规划的审批和出让方案的制定及集体土地报批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者,必须按要求报批,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
第十三条 列入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国有或集体土地征收计划和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水利部门,和水务部门
你好,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规划术语》3.0.6)。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设施...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把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 R-R1-R1...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2〕44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 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 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 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 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
全力推进危旧房屋综合治理工作
安居是乐业的前提,老百姓只有安居,才能乐业。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建设厅的大力指导下,宁波市立足民生,积极作为,坚持日常监管和整体改造“两手抓”,全力推动危旧房屋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城市规划区内危旧房屋修缮行为,提高居民住房质量,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旧房屋修缮是指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危旧住房(含农民居住房),在不超出原有面积,保持原有层数、结构、总高度,利用原同类材料且房屋外形保持原状的前提下进行维护的行为。严格保护老建筑、风貌建筑和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房屋,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修缮或违规擅自修缮的,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分)局依法责令停止修缮,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在房屋修缮审批管理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乐平市、浮梁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局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和监管细则。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补偿和收储细则。
第二十条商品房的修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修缮情形,房屋所有人或取得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的使用人(以下简称修缮人)在征得四邻的书面同意后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到居住地居(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书,居(村)委会在修缮房屋所在地公示5天。无异议的,经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收到居(村)委会签署同意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区城管行政执法分局(昌江区范围内同时会同区建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房屋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修缮人凭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反映房屋现状的内、外部照片和同意修缮的意见等材料,提出拟修缮项目一式五份报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联合审批同意修缮的,修缮申报材料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各留存一份,由修缮人交一份到所在地的市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备案,一份交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居(村)委会将修缮项目在拟修缮的房屋旁公示3天后,余下的一份由修缮人实施修缮使用。
第八条对以下房屋的修缮,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文物局进行审批。修缮过程中应当接受市文物局的监督、指导,应当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并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一)北至观音阁,西临昌江河,南至小港嘴,东至马鞍山范围内的房屋;
(二)昌江及其沿岸景观视线走廊范围内的房屋;
(三)湖田古窑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四)枫树山陶瓷古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五)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房屋;
(六)具有文物价值的古窑址、古井、石刻、古栅门的房屋;
(七)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的房屋;
(八)三闾庙、彭家弄、葡萄架、富强上弄、陈家弄、刘家弄六个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
(九)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房屋。
第九条属于火烧房、水毁房、D类危房的由政府组织迁出,土地、房屋依法进行补偿后,市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土地收储。
政府组织迁出的住户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廉租房,符合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经济适用房、公租房。
政府组织迁出的住户符合农民建房条件的,可以按《景德镇市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