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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实行一年一缴费预存制度。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4]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业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相对应的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时,可根据小区的规模、配套设施等情况,参照相应的等级服务标准 执行。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
你好,南京市有专门针对物业收费标准出台的《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你可以上网搜索看一下,里面内容非常详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业管理 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 维护业主和物业 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 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
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细则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通价规 [2011]2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县(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 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物业 服务 收费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人大 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崇川区政府、港闸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法制办、 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消费者协会,市各新 闻单位,市物价局各处、室、分局、中心 南通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 11 月 29 日 印发 共印 300份 附件: 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 通则》、《物权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家电维修服务的价格以及相关内容。
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国产标省名,进口标国名)、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为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经家电维修协会评定等级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还应当标注资质等级。
第七条 家用电器维修协会应当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督促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贯彻落实本规定;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公布行业价格监督电话;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价格信息。
第八条 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价格
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用户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第九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准确。
以文字(含图表)方式标示的家电维修服务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涉外服务的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的标价签、价目表等。
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
第十二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给家电用户出具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
结算清单上应当如实填写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调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标明上门服务费。
第十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对维修服务价格如作调整,应当及时更改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介绍维修服务相关价格信息,尊重用户对维修服务项目和价格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于标明的费用。
第十五条 家电生产企业应当为其特约维修服务网点提供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相关价格资料。
家电生产企业的特约维修网点应当主动收集、索取有关家电维修服务的相关价格资料。
第十六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2379号
中国商业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9-04
【生效日期】199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简化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4日四川省物价局)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简化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办法,使商品交易和收费的价格行为公开化,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便于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商品和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目板(牌)、价目本、价单标价方式(以下统称标价签或价目表),具体标价方式和标价签、牌、表式样及其制作办法由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与有关行业协商确定。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或单位和个体户按规定填写。获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的标价签使用由当地物价部门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印有“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字样的标价签。
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及时更换。
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但经批准收取外汇券者,可以标注外汇券金额。
第五条从事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其标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售价等主要内容。标价签由物价员签章。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标价内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第六条凡进行各种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旅店(含宾馆、饭店、招持所等)、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单位(含出租汽车及非机动车)、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印刷厂、存车场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均需在其经营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牌)、价目表(牌)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参照前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收费场所悬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持证)收费。
第八条收购农副产品时,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所收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收购废旧物资的,也应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录。
第九条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商场的商品,应标明其品名、产地、规格、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
进入其他批发市场的产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城乡集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管理部门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商品的参考价目表,并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商品规定的临时销售限价。
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委托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并因此获取非法所得的,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委托单位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视情节处理。
第十三条对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