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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经济开发区施工爆破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湘西经济开发区施工爆破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为维护湘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障开发区建设施工正常推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施工爆破作业管理部门

为确保施工爆破安全和爆破损失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明确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为开发区施工爆破作业主管部门,公安分局为协管单位。同时组建由规划建设局、安监局、吉凤街道、征地拆迁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加的爆破作业炮震炮损理赔工作组,负责施工区域内因施工爆破作业造成的房屋受损调查、理赔工作。

凡在开发区内涉及爆破施工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进行爆破工程技术设计,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施工企业审查批准后报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和公安分局备案,严格按照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

二、施工爆破作业有关规定

1.积极做好施工爆破安全宣传。施工爆破前,施工单位要会同建设单位、吉凤街道召集社区负责人及炮震炮损理赔工作小组成员召开会议,通报施工爆破方案、安全措施、安全要求、爆破损失处理办法及安全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张贴安民告示等。

2.做好爆破前的摸底调查。施工单位要组织由炮震炮损理赔工作小组及相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根据各种爆破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计算确定安全允许距离内的建(构)筑物并进行入户详细摸底调查,重点调查房屋所处地理环境、地基变形情况、墙体及梁柱结构的现状情况、屋面及附属设施裂缝分布、走向等情况,对查出的问题逐户登记造册和建档管理。特别要求对建筑物已损坏、开裂部分作好编号、贴纸、标记、照相或录相等原始记录,做好证据保全工作。调查记录一式三份,经房主签字认可后,房主、安全监督小组和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

3.做好爆破现场安全防范工作。施工爆破前必须在施工爆破地段设置安全警戒标志、警戒信号和警戒人员,在居民集聚区爆破时,还必须对其施工爆破方案进行专家评审,确保周边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三、施工爆破作业赔付主体

各施工单位为炮损赔偿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好炮震炮损理赔工作小组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履行对受损群众的赔付责任。

四、理赔范围

原则上只对房地产管理鉴定部门根据爆破药量确定的炮损范围内(以炮口为圆心200米范围内)房屋进行理赔。原则规定距离外因炮损的房屋,在规定范围内炮损房屋理赔结束后,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理赔。

五、理赔工作流程

1.申请。项目部施工单位在炮点爆破作业前对预计可能造成炮损的房屋、构建物及其他附属物,聘请专业机构对其现状进行鉴定,由责任主体与户主签名认可,在该炮点爆破作业完成后,再由房管部门对其炮损程度综合鉴定并出具结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来后,应书面向炮震炮损理赔工作小组提出炮损理赔申请。

2.调查。组建联合调查组,对理赔范围的房屋受损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取证,听取群众或施工单位意见,做好笔录,施工单位和受损户主予以确认。

3.评估。根据现场调查认定的事实结合安全鉴定报告,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相应理赔标准,计算出理赔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估协议书》、《受损项目确认明细表》、《受损户评估结果表》。公示期为七天,七日内没有接到举报或信访件,视为所有受损户同意评估结果,受损户可在签字确认后十五日内领取赔偿款。

4.复核。公示期间,对群众和施工单位有异议的予以仲裁,对群众和施工单位有疑问的予以解答,对遗漏或错录的事项予以更正。房主要求进行复核的,由其本人提出复核申请,吉凤街道签署意见后,统一安排复核。

5.签订协议。复核结束后,炮震炮损理赔工作小组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和受损户主双方签定理赔协议。如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进行协议赔偿,征得双方同意、签字认可情况下,炮震炮损理赔工作小组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再鉴定评估,鉴定评估费用由施工单位和户主各预交50%,如果是施工单位爆破施工造成损坏的,鉴定评估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反之,鉴定评估费用由施工单位和户主各承担50%。鉴定评估结果作为协议的最终依据。

6.房主对评估结果不服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爆破安全监督小组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炮损影响范围复核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复核和安全鉴定结果,确属爆破施工造成房屋损伤的,鉴定费由爆破施工单位承担;不属爆破施工造成房屋损伤的,鉴定费由房主承担。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湘西经济开发区施工爆破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经开区管办发〔2015〕12号)废止。

七、本办法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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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经济开发区施工爆破作业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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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经济开发区施工爆破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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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经济开发区施工爆破作业管理办法(试行)简介文献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讲解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讲解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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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7页

·1·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 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的爆破作业,应当 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 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 业单位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以及特种材料爆炸加工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 监理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简介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简介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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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一、基本情况 洋浦经济开发区是 邓小平同志于 1992年亲自批示的国家级开发区。 08年 4 月 7日,胡总书记 亲临洋浦视察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 “要积极参与中国—东 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环北部湾的经济合作, 以洋浦经济开发区为龙头, 努力打造 面向东南亚的航运枢纽、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 洋浦经济开发区位于海南西北部的洋浦半岛, 离海口 120公里。西与越南隔 海相望,是环北部湾区域的一个重要口岸。开发区现有面积 31平方公里;规划 控制面积 69平方公里。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定位是“一港四基地” 一港:以保税港区为核心的具有国际航运和物流中心承载能力的枢纽港 四基地: 1)石油化工产业基地 2) 制浆造纸及下游项目一体化产业基地 3) 石油及天然气储备基地 4) 大型船舶修造和海洋工程基地 二、洋浦对企业的良好服务: 1.税收优惠政策,

湘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简介

湘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企业入区投产,推动我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办法补贴对象主要为区属国有公司和社会投资者建设的公用标准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除外)。

第三条 补贴条件。在湘西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公用标准厂房,且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申请补贴前需由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和消防大队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备案或验收认可。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区属国有公司建设的公用标准厂房:二层及以下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三层及以上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

(二)其他社会资本建设的公用标准厂房:二层及以下的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三层及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五条补贴时限。公用标准厂房的建设进度完成总工程量的50%,财政按补贴标准予以补贴50%。已竣工并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给予补贴余下的50%。

第六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的报告,填写《湘西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和施工许可证、环评批复。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标准厂房总平面图。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标准厂房建设单位公章。

第七条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我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对标准厂房建设者申请补贴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并上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财政局负责按照领导的签批或审定意见,将标准厂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并负责区内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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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爆破作业施工安全

一、水下爆破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二、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作业时,应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申报,并按时发布水下爆破施工通告。

三、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特殊信号(灯号)。

四、在黄昏和夜间等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水下爆破的装药工作;如确需进行水下爆破作业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作业安全。

五、进行水下爆破作业前,除按GB6722中的施工准备要求作相应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1.准备救生设备;

2.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3.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4.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5.水域危险边界上警示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6.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体带电情况。

六、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无关人员不准登上爆破作业船。

七、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八、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用于流速较大区的起爆器材还应有足够的抗拉性能,或采用有效的抗拉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起爆器材还应进行抗拉试验。

九、水下爆破器材加工和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2.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3.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时,应采取严格的防电、防振、防火、防水、隔潮及隔热等措施。

十、水下爆破作业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水下爆破严禁采用火花起爆;

2.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爆破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3.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4.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5.在水流较大、较深的爆破区放电炮连线时,应要将连线接头架离水面,以免漏电造成电流不足而导致瞎炮;

6.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起爆网路的导线;

7.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

8.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9.起爆前,应将爆破施工船舶撤离至安全地点;

10.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爆破安全警戒;

11.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以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直至完毕。

十一、水下钻孔爆破时,除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2.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准许用沥青和石蜡封口。

3.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准许边钻孔边装药。

4.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填塞物。

5.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6.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网络,在急流区,对孔口段的导线应加以保护。

十二、水下裸露药包爆破,除遵守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2.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3.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得过夜存放。

4.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5.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6.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得直接牵引起爆网路。

7.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应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缆绳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止走锚移位。

8.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应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进器、装药设备等是否挂有药包或缠有网路线。

9.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严禁拖曳和撞击,并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药包漂出水面不准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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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经济开发区入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入区条件与相关手续办理

(一)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入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财税贡献率达到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

(四)入区项目建设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并在蔚县经济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向属地税务部门缴税。  (五)对有意向入驻开发区的实体项目,须向开发区提交项目入区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总平面布置、投资人身份证明和开发区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入区项目初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召集县有关部门听取项目方汇报,作出是否准予入区的决定。

(七)批准项目入区后,投资者备齐项目初步总平面布置图、发改立项手续、土地预审意见、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单位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时限、效益产出、退出机制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八)入区协议签订后,企业办理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

(九)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办理。

项目用地与管理

(一)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开发区管委会向县政府提出年度用地计划。县政府批准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批次供地手续。项目用地可依据项目性质,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组织对项目用地进行评估,依规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前,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书面函询拟出让宗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处和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建设条件,并复函县国土资源局。以下内容应写入《土地出让公告》或《土地出让文件条件》:

1.明确宗地位置为蔚县经济开发区内。

2.明确宗地用途为开发区产业规划项目和项目的产业类别。  3.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列出宗地产业要求。

4.竞买人有具备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竞买人通过用地预申请制度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意向,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参与土地的竞买。

6.竞买人已与县政府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

7.竞买人项目资本金或银行中长期贷款合同、贷款承诺函等资金落实情况。

(三)建立以下项目(企业)用地退出机制:

1.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造成土地闲置或空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处置。

2.开发区企业投产后如出现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生产造成污染难以治理的,将依法予以资产重组、优化或实施关闭。

服务与管理

(一)县政务服务中心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实行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实行“一站式”审批,促进项目及时完成审批事项。

(二)开发区管委会对入区项目(企业)实施政策指导和依法管理,为项目入驻、建设提供全程领办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和政策性收费,应通过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办理。

(三)入区项目(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觉接受开发区管委会检查、监督与管理。

(四)入区项目(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统计、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接受税务、工商、统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入区项目(企业)歇业或停业,应提前向管委会备案,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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