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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浉河区乡村公路养护及环境整治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浉政〔2010〕19号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浉河区乡村公路养护及环境整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浉河区乡村公路养护及环境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和环境整治管理,确保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巩固乡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乡村公路使用质量和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00号)和《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06]146号)和省、市人大加强村级环境卫生整治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由区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纳入农村公路数据库的乡道和村道。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包含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两方面内容,行政村环境整治包含卫生保洁及垃圾清运等内容。路政管理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维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控制超限运输。公路养护是指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维修和为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及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作业活动。
第三条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和村级环境整治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证投入、确保畅通”,确保“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管理原则,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村级卫生村管”的县、乡、村三级联动的管理体制,从而确保农村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村级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区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负责对乡、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负责对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乡、镇(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各乡、镇(办事处)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其人员编制原则上从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并明确一名乡镇副职兼任站长。乡、镇(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在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从事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编制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确保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不受侵害和乡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六条各行政村根据辖区内路况和村级环境卫生情况,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养护员,在乡、镇(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超限治理、日常养护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三章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区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乡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要求》、《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治理工作要求》以及《路政管理和养护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每月要对全区所有乡、镇(办事处)乡、村道路路政和养护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在全区通报。区政府每年年终对全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然后根据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各乡、镇(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要根据《乡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要求》、《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超限治理工作要求》以及《路政管理和养护工作综合考评办法》,制定全年的路政管理、超限治理、大中修和经常性维修工作方案,方案要详实、具体,有很强的操作性,并经常进行检查和落实,确保工作到位。同时有关乡镇办要结合实际制定村级卫生保洁考评办法。
第九条各乡、镇(办事处)在进行大中修和配备专职养护员时,要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和养护员,并签定完善的施工合同和聘用合同。
第四章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区财政按照每个行政村每年6000元的标准补助给各乡、镇(办事处),不足部分由各乡镇(办事处)自筹。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实行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截留和挪用,区财政每月要定期给各乡、镇(办事处)支付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区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现在已经在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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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通[2011]8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1 — 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 63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文件 丽政发, 2009? 93号 — 2 — 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 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 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城 市生活垃圾是指丽水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 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浉河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浉政〔2011〕43号
各乡、镇、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浉河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浉政〔2012〕15号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浉河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区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市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同时上报信阳市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报市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发布。Ⅲ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研判,经市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各乡、镇、办事处发布预警公告。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研判,受灾乡、镇、办事处发布预警公告。同时,报市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突发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市饮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上级主管部门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5.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