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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供水、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煤气)、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停车场、桥
涵、排水、污水处理及利用、城市亮化、防洪排涝设施等)、公共客运(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计划的编制及建设资金管理,并组织实施;负
责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及市政公用事业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的审查,参与其他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扩初设计审查。
(五)负责建设活动管理,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导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依法进行建筑活动。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银川地区市政工
程、维修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监督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及标准;制定银川地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组织实
施;参与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抗震设计、施工规范及规定;组织实施抗震加固工作。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建材市场、客运市场、燃气市场,查处市场主体各方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建设行业法制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公共管网用户用水定额和计划;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推广应
用节水设施器具;负责节水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组织开展墙体材料改革及建筑节能、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负责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
理。
(十三)指导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研究制定经营城市的相关政策;指导、监督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经营、管理。
(十四)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具体科技项目实施和成果推广;组织新技术、
新产品、新材料引进推广和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五)编制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执业资格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评聘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建设局(民防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转移职责
1、将城市客运(含公共交通、出租车、中巴车)管理职责移交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先期审核职责移交市水务局承担。
3、将城市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设施(隔离墩及标志、标线、护栏、信号灯)的建设、维护职责移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承担。
再次明确下放的职责
1、地上市政工程设施的收费、管理、维护等职责再次明确下放辖区承担;与之有关的经费、人员和设施设备同时全部转移下放。
2、绕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范围以外(不含沿山和沿河旅游带)和机场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以外,除区、市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外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委托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市建设局加强对以上下放职责的指导、跟踪督查工作。
根据以上职责,银川市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银川市建设局综合处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并指导建设行业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检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审核行政处罚认定,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和应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设计及对流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工作。
(二)银川市建设局城乡建设处
负责拟定市政建设、公用事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负责有关城市建设、市政设施管理、公用行业方面的来信、来访、议案、提案的办复及市政工程建设投诉处理;负责城市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亮化工作。
(三)银川市建设局建设行业管理处
负责制定建设行业发展循环经济政策和中长期规划;负责组织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议案办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工作;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信息、咨询和项目申报、技术推广、统计工作;负责“诚信银川”信用体系建设;负责银川市城市化工作;组织监督指导建设行业节能、节地、节材、节水工作。
(四)银川市建设局行政审批处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建设行业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批准,重大、复杂行政许可事项提请局领导研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协调市直部门中与本局相关联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民防局
(一)职责调整
新增职责
1、辖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2、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突发事件协调指挥工作,编制应急预案,人防与民防结合指挥系统信息保障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城市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市民防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四)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制定人防实施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平战转换和平战结合工作。
(五)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场所和人民防空指挥自动化建设;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利用民防指挥场所为政府提供指挥平台;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和人口疏散基地建设;制定人防指挥人员、专业队伍和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六)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络建设;协调利用当地邮电、军队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 信警报工作。
(七)制定防空防灾教育计划和学习大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民防学术研究及交流。
(八)负责民防经费计划、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民防系统国有资产和人防经费使用情况;依法对破坏人防各类设施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实施人防与民防结合指挥系统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指令和任务,参与组织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突发事件的协调指挥;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编制各类应急预案。
(十)开展本部门行政流程再造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各县、市、区的民防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战时职责按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银川市建设局委员会(解放东街)2100433B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
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参与工程预算,并承担责任。2、主持审核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单位的所有图纸及设计技术变更通知。3、负责审核、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4、主持审批权承建单位提出...
工程监理工作任务,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即质量控制(包括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两管,即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信息管理;一协调,即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
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1 建设局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 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 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 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二)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研究拟定 加快全市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域城镇体系的编制、 报批工作;参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 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许可 证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
(一)本规定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1.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市供热物业管理办公室、市住房保障中心、市房地产执法支队5个事业单位调整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2.将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市城市用水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市燃气管理办公室7个事业单位调整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3.将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市人防执法监察队2个事业单位调整为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4.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1名全额预算事业编制连人带编调整至行政审批服务局。
日前,记者从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该局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分类信用监管、住房保障家庭实行信用积分制、工程招投标领域联合惩戒等举措,构建了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了信用监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今年4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新修订印发《银川市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和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等级按照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具体确定为AAA、AA、A、B、C五个等级;明细了严格严谨的信用记分标准,建立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并启动了银川市物业信用监管平台,依托平台开展信用监管,并与银川市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对住房保障家庭实行信用积分制,针对不履行协议规定、违规、失信保障人员建立保障家庭诚信档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汇总、登记入档。信用信息实行每个记分对象初始分值为100分,记分周期为一年。在记分对象享受住房保障或承租直管公房期间,有失信或违规、违约行为的,或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规违约行为的,扣减相应分值。通过建立诚信积分考核标准,以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此外,制定出台《关于在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在招标资格预审和评标环节中,登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诚信平台中查询投标企业诚信分值,将诚信平台中查询到的企业诚信分值折算成一定的固定得分。对于诚信分值低于一定分值的,禁止投标企业参与投标;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公示的失信企业,要求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予以限制。
据悉,今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健全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