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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房地产品牌发展论坛:是亚洲目前最大最具权威性的房地产品牌发展论坛。论坛以探寻“新常态”与“一带一路”新形势下房地产品牌新的发展轨道和演变逻辑,促进亚洲国家及地区间的房地产品牌交流,提高亚洲房地产品牌的国际竞争力,共创亚洲房地产品牌新时代。
中国房地产创新峰会:由国家发改委中国经济导报社、经济日报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和中国房地产联合会在成功举办十二届中国经济高峰论坛的基础上联合发起的,作为中国经济高峰论坛的主题论坛之一,旨在打造中国最高规格最具权威性的房地产盛会。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会的名称为中国房地产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a Real Estate Federation,以下简称中房联。
第二条 中房联是在遵守法律基础上,吸纳各国政府、企业、个人及其他机构而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中房联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为行业、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方针,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中房联地址:全球总部:香港中环湾仔骆克道300号侨阜商业大厦20楼A室。
中国总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遵循中房联宗旨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创新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建议,履行并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服务、协调、组织的职能。业务范围包括: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
2、收集、整理发布行业合作信息;
3、协调本行业与地方房地产协会及相关产业的关系,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4、组织培训企业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5、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组织开展同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7、举办房地产相关的展览、展示、会议,开展咨询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8、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9、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10、其他依法并符合协会宗旨的业务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中房联会员包括专委会团体会员、联席会员
1、专委会团体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类公司、企业、各类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按照基本行业类别和资源服务分工而成立的相关专业委员会。
2、联席会员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类公司、企业、各类独立工商业者、某个领域有特别专长或杰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包括书画家、文艺工作者、教授、经理人、政府官员等组成的协会副主席单位以上的成员机构。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3、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2、秘书处讨论通过。
3、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
4、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协会的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2、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
3、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商业服务和社会福利。
4、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专业委员会、主席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中房联由主席机构(含各副主席机构及联席主席、名誉主席)、专业委员会机构组成。其中,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专委会副主席、主席机构代表及协会副主席以上的代表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修改中房联章程。
2、确定中房联宗旨、工作方针、工作任务,领导中房联健康发展。
3、参加闭门会议,推选年度重点的资本、资源扶持的会员单位。
4、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和副主席。
5、名誉主席、联席主席、顾问等的推举。
6、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专委会及协会主席团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办一次,每届三年,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协理会由协理事单位组成,协理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房联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理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指按产业链划分并整合行业最大资源优势,为会员服务而设置的多个专业团体组织,是由专委会主席、副主席、会员等成员构成,职能如下:
1、执行中房联的相关决议。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促进专委会内部及专委会之间的经贸合作。
3、研究会员实际现状,整合资源推动成员内部企业发展。
4、研究会员内部各类需求关系,组织专委会之间项目供应对接。
5、搜集、反应会员内部资源、资本的需求关系,协调协会秘书处进行相关业务对接。
6、组织、策划成员内部文化、文娱活动,推动内部文化建设。
7、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领导本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代表专委会出席参加有关活动,接待社会有关团体及代表,推广协会形象。
9、对秘书处及副秘书长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专委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专委会日常工作由专委会主席组织、主持、指挥,具体执行工作由专委会副秘书长负责。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不超过十名、其他会员若干。
第二十条 专委会协助专委会主席进行相关工作,主席履行如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日常工作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日常会议的实施情况。
3、审议、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挑选、推举专委会内部具有可上市潜质的公司。
5、专委会及协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 中房联主席机构
第二十一条 中房联主席机构是由中房联副主席、秘书长、执行主席、联席主席、名誉主席等机构及个人组成。负责中房联相关重大资源整合、重大资源合作、重大金融投资及中房联的发展规划和日常事务工作,对中房联健康持续发展负责。具体职能如下:
1、组织、执行主席机构会议,部署年度工作方针,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4、决定中房联基金的应用方向。
5、决议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服务内容。
6、审议可重点扶持的专委会会员企业。
7、中房联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二条 中房联设副主席机构若干、秘书长一名、执行主席一名、联席主席及名誉主席若干名。具体职权如下:
1、副主席机构负责参与中房联发展、管理的执行机构。
2、协会执行主席负责统筹、组织中房联的相关战略、方针、业务、服务等,对整体发展负责。
3、中房联秘书长负责资源整合、优化服务、资本吸纳与对接、执行扶持会员计划、组织协会各部门为协会所有会员提供高端优质服务。
4、联席主席负责拓展国际资源,落实国际化的高端组织的资源对接,国际化高端项目引进和资本的引入。
5、名誉主席负责中房联发展的总方向以及中房联在全球范围的资源搭建。
第七章 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房联根据开展多种形式行业活动的需要,按照行业类别和国际区域将会员单位组合在一起,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国际分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是中房联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并按照中房联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中房联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中房联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常设办事服务机构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是中房联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协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房联秘书处职责
1、执行协会及相关分支机构的会决议并报告工作。
2、处理日常业务,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3、经主席团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回并向主席团机构报告。
4、经主席团授权,审核分支机构推荐的人选,以及《工作条例》,并向主席团报告。
第九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社会捐赠、赞助。
3、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4、利息及物业得益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加入会员企业,须每年缴交会费。经费支出包括:
1、举办会员大会,及以中房联名义召开的其它活动的经费。
2、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3、中房联聘请员工之薪金及租金、差饷、水电、办公费等。
4、相关高科技服务平台开发费用。
5、相关课题、理论、数据的研究费用。
6、相关资源的合作费用。
7、中房联购置必要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设备。
8、为会员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
9、中房联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中房联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机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房联修改的章程,执行权属专委会副主席以上机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房联主席团。
第三十四条 中房联印章由中房联主席团委托秘书处保管,需经主席同意或主席授权副主席,秘书长,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注册核准之日起生效。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为提高城乡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建设,发挥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区别一:日本的房产可以私有。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住宅不可以私有,通常规定有70年的借地权。日本是资本主义国家,土地是可以私有的。区别二:日本的房产附带装修。在日本,房屋是附带装修(厕...
GFHS国际房地产大奖是全球人居环境论坛(GFHS)为鼓励取得杰出成就的房地产项目而设立的国际大奖,是全球房地产行业和建筑领域的最高荣誉之一。GFHS国际房地产大奖旨在分享获奖者在追求更加绿色和更具创...
您好一些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采纳 世邦魏理仕:2007年第三季中国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尽管市场放缓有所警示及中央政府对过热的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举措已陆续实施,中国房地产市场在2007年第三...
中房联目前拥有会员5000余家。中房联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协会下设秘书处和10个专业委员会、20多个分会。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为行业、企业改革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的方针,发挥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获准加入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
经过长达5年多的申请过程,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于2006年10月13日获得了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的正式会员资格。
中国房地产行业管理联合会,英文名称:ChineseReal EstateManagementAssociation。由我国从事房地产开发、工程规划、项目建设、建筑施工、安装装饰、承包、监理、建筑建材等企业机构,以及房地产开发领域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并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民间社会团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房地产行业管理联合会章程(ChineseReal EstateManagementAssociation)。
第二条中国房地产行业管理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我国内地及港、澳、台地区从事我国房地产开发、工程规划、项目建设、建筑施工、安装装饰、承包、监理、建筑建材等企业机构单位自愿组成的团体,是在中国香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城市建设事业中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于市场,服务行业,服务于社会”为宗旨,以构建资源共享、信息交流为平台,以坚持市场化导向,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活动,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企业搭建展示和推介形象的平台,为推进我国房地产开发建设与企业品牌化发展服务,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香港,秘书处在北京设有办事联络机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立法建议;
(三)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发布行业信息,发布行业标准;
(四)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保护产业安全;
(五)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八)举办行业会议、论坛,制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行业品牌评价体系等为行业树立标竿和企业的发展服务。
(九)通过会刊、网站及相关书籍的编辑出版,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事业会员、企业会员、理事会员、常务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或房地产开发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享受本会《会员优惠制度》的内容;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批准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协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会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之日起生效。
主要事件2100433B
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章程
(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四届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WCl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温州市境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社团组织,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更好地为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服务。
第四条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温州市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对本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建筑市场的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3、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主管部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管理水平;
5、配合全国和全省评优评奖,组织申报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工程和有关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项;开展全市“创优夺杯”活动,做好市瓯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以及建筑业其他有关奖项和市建筑业信誉企业等评选、表彰工作;
6、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企业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推进全市建筑业企业法务工作;
7、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并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企业培训各类人才,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8、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
9、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和交流行业信息,为政府和企业提
供信息服务;
10、开展对内对外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和地区以及国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11、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12、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相关事项;
13、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
凡在温州市内从事建筑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温建筑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团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曾从事建筑业及相关管理工作,现任或拟任本协会专(兼)职领导工作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4、外地进驻温州的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申请加入本协会还必须同时具备:
(1)已经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企事业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企业资质;
(3)遵守温州市建筑业行业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和监督权;
3、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4、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5、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关心本协会建设,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协会的重大变更事项和终止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在任期内的变动或增补,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理事会同意,在下次会员大会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在副会长人选中应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实干精神强,民主意识好,能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
3、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上述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定员为8人,包括副秘书长以上驻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聘(借)用兼职人员。
第三十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领导下开展协会工作和组织协会活动。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必须提高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产生和罢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和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择优录用,按《劳动法》规定订
立劳动合同,参加各项保险。专职人员的任职年龄,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65周岁,但因工作需要聘请的行业内知名专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上述收入主要使用范围:
1、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接待工作等事业活动费用;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3、《温州建筑》会刊、资料等印刷、邮寄费用;
4、上缴国家、省有关协会会费;
5、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
6、其它必须的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会计人员离岗时须向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30日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温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第四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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