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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由国家民政部司局级离退休干部刘毅同志牵头,在建设部部长侯捷、民政部副部长阎明复、民委副主任陈虹以及原故宫博物院院长单士元、专家罗哲文、郑孝燮等领导和专家的大力支持下,开始组建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1995年底经国家建设部和国家民委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
1996年3月22日,在建设部部长侯捷、民政部副部长阎明复支持和主持下,在建设部会议室召开了研究会筹备工作人员会议,研究领导班子人选及召开成立大会等具体事宜。
1996年初,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参与组织全国500名民族古建筑专家、学者撰写巨著《中国民族建筑》。这部书是中华民族建筑历史的概括,填补了中华民族建筑史的空白,得到了国家民委和建设部的重视。1999年,该书已出版发行。
1996年6月~12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与山东云峰古建筑学校合作建立教育培训基地。在国家教委的支持下,经山东省教委批准,将云峰古建筑学校升级为民族建筑培训学院。扩建了校舍,在96年下半年招收在职技术人员,培训两期古建技术人员。
1996年7月20日,在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明月岛召开了研究会学术研讨会。会议主题:“在改革大潮中如何保护城市风貌、民族古建筑、古迹及风景园林”。与会代表70人,会议收到论文34篇,并在全国性刊物 《规划师》上分期发表。
1997年 3月25日~29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与中国香港地区政府建筑署和香港大学联合召开了"第八届中国民族民居学术会议"。这是中国香港地区有史以来第一次召开全国性会议。我会刘毅秘书长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120多人,印发论文45篇。香港"星岛日报"和"文汇报"均以头版头条报道了这次会议。
1997年10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在浙江普陀山召开"历史文化名城民族古建筑及古迹保护、管理、应用学术研讨会",有近百名专家参会。
1997年,参加国务院开展的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完成与社团自检和有关资料申报工作。
1998年~2000年期间,由于社团整顿等原因,本会的主要工作均处于基本停顿状态。1998年本会会长临时更换为倪吉昌同志。
2000年底,研究会创始人之一刘毅秘书长因病逝世。
2000年10月~12月,肖厚忠同志开始具体承接秘书长工作,期间完成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和新一届领导班子人选的准备工作,建立了研究会内设机构等,基本理顺了研究会的隶属关系,为下一步研究会工作的开展与运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1年3月,经国家民政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后,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经国家民委批准保留,民政部同意重新登记换证,完成了清理整顿工作,并于2001年7月4日由民政部正式颁发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001年3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依照研究会章程和国家民委2001年1月16日下发的《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领导班子的调整,形成了新一届研究会的领导班子。经国家民委、民政部审批,新一届领导班子由一位会长、九位副会长组成。
2001年9月3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开始编辑出版第1期《民族建筑动态》月刊(内部发行),已编辑出版有45期。《民族建筑动态》主要报道国家最新有关保护民族建筑的政策法规、民族建筑动态、研究会信息,会员之声信息,免费发给每一个会员和国家机关有关领导和机构,它已成为研究会与会员之间信息沟通的纽带和桥梁。
2001年12月,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在北海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暨2001以民族建筑保护发展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会议通过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组建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古建园林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关于聘请名誉会长的决议》和《关于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任职资格标准的决议》。会议对2001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同时对2002年工作的进行了部署。会议通过了2001年—2005年发展规划,明确了研究会的宗旨、任务、指明了研究会的发展方向。
2002年5月18日—24日,受国家民委委托,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与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在浙江省嘉兴市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嘉兴培训中心举办了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干部培训班。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副司长乐长虹同志到会发言祝贺,国家建设部领导和专家在培训班授课
2002年8月5日至13日,经委港澳台办公室批准,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民委,新疆城市规划协会协办的“2002年海峡两岸传统民居建筑学术研讨会”在乌鲁木齐市隆重召开。此次会议共有参会代表95人,其中台湾省代表27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13人。建设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部纪检组长姚兵,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乔申乾主任,国家民委社团办曲扎主任,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甫拉提副厅长、民委何沙木丁副主任等领导参加这次会议。新疆电视台、新疆日报等新闻媒体报道了这次会议。
2002年10月,经国家民委批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同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全国人居经典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竞赛(2002年)”活动,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颁奖仪式,参加竞赛的单位、获奖单位和十多家新闻媒体参加了颁奖大会。此次活动展现了现代建筑设计及建筑成果,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建筑文化,促进我国人居环境和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发展。
2002年12月20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网站正式开通,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网站为广大会员服务,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传递研究会信息和活动,介绍民族建筑研究成果和各民族建筑艺术风采。
2002年12月21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在北京国谊宾馆召开,会议分别由王景慧、陈震东、王静霞和李先逵等几位会长分别主持,会议内容主要针对研究会2002年工作进行总结,对2003年工作开展部署,在讨论研究会发展方向上,提出的总体工作方针是:“巩固成绩,发展组织,扩大影响,全面推进”。
2002年12月28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长王景慧、秘书长肖厚忠及法国法中协会首席代表杨世清等同志,与法国HERITAGE VISION Company 公司总裁夏贝尔先生及其夫人进行了会面。双方在城市规划、世界遗产保护等方面交换了意见,并对法国里昂和中国北京的城市规划等话题进行讨论,并探讨了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2003年3月17日,国家民政部民社登字第89号正式批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设立《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和《遗产研究保护专业委员会》。
2003年4月17日~4月30日,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会员组成的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考察团对希腊、埃及、土耳其三国进行了为期14天的考察访问。在考察过程中,考察成员紧紧围绕“城市规划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针对国内城市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新时期我国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进行深入探讨。
2003年10月25日~10月27日,由研究会主办的“中国古建园林发展研讨会”在江西庐山召开,参会代表、各会员单位的代表及个人会员的代表和部分特邀专家近70人参加了会议。大会代表一致通过关于建立“优秀民族建筑奖”的倡议书,以继承和弘扬中国民族建筑文化,推动中国民族建筑事业的发展。
2003年11月5日,《中国建设报》以“建筑快餐”扼杀古建筑灵魂为题目,报道了与会专家就如何继承、保护和发展中国古建园林等问题做的精辟论述。
2003年12月,在国家民委的指导下,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受江西省贵溪市樟坪畲族乡政府委托,组织研究会有关专家、学者,对樟坪畲族乡政府所在地的170亩地进行总体规划,对乡民族博物馆、乡办公楼、散居了40多户的畲族居民和民俗风情旅游景点等进行设计。规划此民俗文化村的意义在于一旦建成,将大大提高畲族的民族凝聚力,发扬畲族的民俗文化,扩大畲族这一古老民族文化在世界的影响。
2003年9月21日,由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组织的赴台湾“民族建筑及城市建设考察团”顺利成行,并完成考察任务。考察团考察了曼谷、台湾花莲、台东、高雄、阿里山、日月潭、台北和台中等地。代表团实地参观考察了保护较好的传统建筑,研究和学习了曼谷和台湾地区一些保护传统建筑的经验。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宗旨是以“发展民族建筑事业、弘扬民族建筑文化”为使命,致力于提升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科研水平,推崇各民族建筑艺术风格的独特性和多样性,促进各民族建筑文化的融合发展,使中国民族建筑这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瑰宝在现代社会中仍绽放出璀璨光芒。
1.收集整理中国各个历史时期传统建筑文化资料,总结和研究历代建筑艺术、建筑技术形成与发展的成就和经验,并提出理论性成果;同时关注当代民族建筑实践和发展的总结与研究。
2.研究中国各民族建筑的变迁与发展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气候和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人口变化等的关系,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开发、创新与发展提供依据。
3.开展调查研究,为民族建筑项目的保护、开发提供咨询意见或设计方案;建立民族建筑保护与发展专项基金,为民族建筑科技项目提供资助。
4.广泛宣传、弘扬中国民族建筑文化,编印、出版有关民族建筑的研究成果和论著;开展有关民族建筑的公益活动,普及提高群众爱护及重视民族建筑文化的意识。
5.举办讲座、专业培训班,培养从事民族建筑保护、开发与建设的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6.为会员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协助组织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课题申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民族建筑行业从业者的意见和呼声。
7.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相关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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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中西建筑的风格的差异吧!任何一本建筑史上面都应该有相关的知识!
研究会会员目前有上千个,包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专家近400位。会员学术研究领域涵盖城乡国土空间规划、历史建筑修缮、文物建筑保护、少数民族及乡土建筑研究、民族地区产业发展研究、传统建筑材料、古建筑新技术应用、古建筑设计与施工、特色村镇及历史街区保护与利用、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及建筑文化等。
研究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研究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研究会秘书处设置办公室、财务部、组织联络部、信息宣传部和咨询部。研究会二级分支机构22个,包括民居建筑专业委员会、民族建筑遗产研究与保护专业委员会、人居环境与建筑文化专业委员会、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门窗幕墙专业委员会、工程品牌科技专业委员会、藏式建筑专业委员会、设计专业委员会、酒店与商业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美丽乡村协同建设专业委员会、安全防火专业委员会、书画艺术专业委员会、特色小镇专业委员会、民宿专业委员会、建筑加固与改造专业委员会、供热采暖专业委员会、宜居城市与城乡治理专业委员会、智能家居专业委员会、古建联盟、宗教建筑专业委员会、古建民居资产研究专业委员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覆盖华北、东北、华南、西南等地。
第五届理事会理事(166人)
李春林 男 国家民委财务司司长
武翠英 女 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司长
王铁志 男 原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巡视员
谷长江 男 原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石亚洲 男 中央民族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肖厚忠 男 中景恒基集团董事长
张峰 男 中国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协会副会长
王树宝 男 曲阜市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建华 男 苏州新沧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华勇 男 原陕西古建园林建设公司董事长
黄大树 男 临海市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杰峰 男 中国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重远 男 重庆林德森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燕民 男 北京恭王府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龚恺 男 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教授
单军 男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教授
唐方方 男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导
陆琦 男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邓千 女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执行秘书长
时亮 男 中景恒基投资集团执行总裁
刘大可 男 北京园林工程集团原总工
程茂澄 男 苏州东吴古建园林有限公董事长
钟行恕 男 四川东华科学研究院院长
程孝雄 男 苏州东吴古建园林有限公副总经理
华允弟 男 上海闵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赵宇昕 男 北京世鸿科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纪传英 男 汕头市纪传英古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董事长
肖中义 男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朱雪梅 女 广东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院长
赵心龙 男 中企华育(北京)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马扎﹒索南周扎 男 青海明轮藏传建筑文化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韩少杰 男 北京太极金圆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苏欣如 男 潮州市建筑安装总公司 副总经理
彭晓烈 男 沈阳建筑大学 教授
罗德胤 男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副教授
姬脉贤 男 陕西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总经理
蔡军保 深圳九地国际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晓红 男 上海立宏土石方有限公司 总经理
刘春雷 男 南京龙测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建华 男 四川资阳华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杨根兴 男 苏州蒯祥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
蔡家锦 男 南京金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陆总兵 男 江苏南通新华建筑集团 总经理
范霄鹏 男 北京建筑大学 教授
王承沂 男 北方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赵之枫 男 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教授
赵士绮 女 原建设部城建司 副司长
万德佑 男 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任
万彩林 男 北京市文物古建工程公司 高级工程师
马炳坚 男 北京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 所长
李永泉 男 北京古代建筑博物馆 副馆长
木雅.曲吉建才 男 西藏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院古建筑科研设计所 所长
王永刚 男 北京主题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创作总监
王力军 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 副所长
王军 男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与环境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静霞 女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原院长
王树宝 男 山东曲阜市园林古建集团公司 董事长
王文其 男 上海森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玉金 男 国家民委财务司 副司长
王葵 女 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古建筑设计所 所长
王仲杰 男 故宫博物院彩绘专业委员会 高级工程师
王承沂 男 原北方工业大学 教授
业祖润 女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教授
卢长瑜 男 南京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高级规划师
龙彬 男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博士生导师
史一东 男 山西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长助理
史建华 男 苏州市新沧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
付清远 男 中国文物研究所 原总工程师
付洪岐 男 天津市营宸古建筑研究所 副所长
孙旭光 男 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 主任
孙大章 男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 高级建筑师
冯晓东 男 苏州香山工坊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彦才 男 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教授
刘叙杰 男 东南大学建筑研究所 教授
刘燕民 男 北京恭王府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大可 男 北京古建工程公司 副总工程师
刘宇 男 海南鲁能广大置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
朱翠华 女 成都市房源建筑与环境艺术研究院 高级工程师
朱良文 男 昆明理工大学 教授
朱光亚 男 东南大学遗产保护规划与设计研究所 所长
朱自煊 男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李 波 男 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公室 主任
李先逵 男 原建设部科技司、外事司 司长
李成岗 男 咸阳古建集团 总裁
李逢春 男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 主任
李敏泉 男 雅克设计机构海南公司 副总经理
李长杰 男 桂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高级规划师
李多扶 男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副总工程师
李晓峰 男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学院 副院长
李之铎 男 天津市津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李中核 男 内蒙古辽元古建公司 经理
安建华 男 湖北黄石市规划建设局 总工
向渊泉 男 湖南省永顺文物局 原所长
许建华 男 苏州香山工坊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张玉坤 男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党委书记
张汉君 男 内蒙古民族建筑研究会 副研究馆员
张兴野 男 住房和城乡部建设干部管理学院 院长
张润莹 女 北京大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董事长
张居宏 男 山西金郭壁银窦庄旅游开发总公司 董事长
张柏 男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理事长
肖东 男 中国遗产研究院 副研究员
汪芳 女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城市与区域规划系 教授
陆元鼎 男 华南理工大学 博士生导师
季富政 男 西南交通大学建筑系 教授
阿尼瓦 男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
叶广云 女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 常务副秘书长
巫纪光 男 湖南大学建筑系 教授
麦燕屏 女 香港民居学会 前会长
陈震东 男 原新疆建设厅 厅长
陈同滨 女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 所长
杨志军 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 原司长
杨根兴 男 苏州蒯祥古建有限公司 总经理
杨东生 男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 副秘书长
宋国晓 男 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古建艺术研究所 所长
谷长江 男 文化部恭王府管理中心原主任、党委书记
孟繁兴 男 河北省文物局古建专家组 专家
单德启 男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金雅生 男 西北民族大学 校长
金光泽 男 吉林省延边州建筑设计审查中心 教授
罗丹 女 玉溪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院长
罗德启 男 贵州省建筑设计院 总建筑师
郑太白 男 政协苏州市委员会 原秘书长
武翠英 女 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 司长
郭黛姮 女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郭治明 男 太原市城市规划局 局长
姚朝雄 男 贵州省民委 原副主任
姚兵 男 原建设部总工程师(副部级)、博士生导师
柳青 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原厅长
赵敏 女 海南鲁能广大置业有限公司 规划设计总监
侯九义 男 北京市西城区人大 原副主任
洪铁城 男 浙江金华市规划设计院 原总工
胡闻天 男 吉林省工程咨询中心 处长
奚永华 女 南京城市规划局 高级规划师
唐孝祥 男 华南理工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副院长
唐洪根 男 北京市西六建材有限公司 总经理
聂梅生 女 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 会长
倪虹 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改革发展司 司长
特古斯 男 内蒙古自治区民委 副主任
秦红岭 女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教授
崔晋余 男 苏州民族建筑研究会 原秘书长
黄浩 男 江西浩峰建筑工程设计所 所长
黄锐 女 江西五安园林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黄佩贤 男 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研究室主任
黄恩厚 男 广西南宁市规划管理局 常务副局长
黄大树 男 浙江省临海市古建筑工程公司 总经理
梁琦 男 青海省建设厅 处长
温风海 男 中央民族大学后勤基建处 处长
韩洪保 男 江苏省常熟市古典园林建筑公司 总经理
韩建中 男 北京南山石韩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总经理
蒋高宸 男 昆明理工大学 教授
蒋广全 男 故宫博物院 彩绘专家
蒋钦全 男 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工程公司 董事长
傅冠长 男 广州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 原总经理
葛忠兴 男 国家民委财务司 原司长
董学明 男 北京鑫楚之园工贸有限公司 董事长
楼庆西 男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谭刚毅 男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 教授
熊易华 男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原院长
樊炎冰 男 广东泛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总裁
潘德华 男 扬州市德华古建筑研究所 所长
潘振斌 男 新疆西部生态园林规划设计院 院长
颜纪臣 男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原院长
戴俭 男 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院长
戴志坚 男 厦门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魏小安 男 国家旅游局发展与财务司 原司长
魏挹沣 男 天津大学建筑学院 教授
贾华勇 男 陕西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总经理
研究会1995年成立之初,第一届会长是故宫博物院院长单士元,顾问是罗哲文,从研究会建立开始就确定了在传统建筑领域高起点的学术研究方向。近年来,研究会拥有了更加雄厚的科研力量,中国工程院和科学院院士、国务院参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学术带头人等重量级专家顾问近60人。包括院士张锦秋、傅熹年、关肇邺、吴志强、常青、王建国等,国务院参事车书剑、刘秀晨、王静霞等,历史建筑研究领域学术带头人陆元鼎、王贵祥、郭黛姮、楼庆西、李先逵、陆琦、陈同滨、晋宏逵、单军、朱光亚、刘大可等,同时与他们所在单位清华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故宫博物院、中国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均有合作。
1.课题研究。研究会每年接受国家民委、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课题委托,在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和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编制课题,提升了研究会的学术研究水平。包括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十二五”规划》(讨论稿)、国家发改委《新型城镇化过程中民族建筑及村落保护与发展利用研究》、国家民委《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技术导则》、国家发改委《“十三五”民族地区特色镇转型升级策略研究》、国家民委《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普查工程》、《中国营造技术导则》等。
2.技术咨询。近十年来,研究会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城乡空间规划、城镇风貌改造和古建筑修缮等技术咨询服务数十次,为保护民族地区和特色片区的传统建筑文化,振兴地方经济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主持或参与项目包括,民族文化宫内部装饰修缮项目、国家少数民族博物馆设计方案咨询论证、大同杀虎口遗址保护利用项目,圆明园数字化保护工程,宽城满族自治县特色小镇保护规划、《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十二五”规划试点项目——湖南通道县坪坦乡横岭村保护发展规划》、《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十二五”规划试点项目——贵州省安顺市镇宁高荡村保护发展规划》等。
3.学术奖励。2008年开始研究会公益性的设立民族建筑事业终身成就奖,旨在表彰对我国民族建筑事业毕生追求及做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截止2018年共计34位享誉国内外的专家获此殊荣。包括,吴良镛先生、罗哲文先生、郑孝燮先生、谢辰生先生、傅熹年先生、张锦秋女士、宿白先生、陆元鼎先生、郭黛姮女士、朱光亚先生、阮仪三先生等知名学者。还与宜宾市政府合作,推荐在古建营造技术领域技艺高超,且具有工匠精神的古建筑营建大师,目前已经推举9位。
4.标准编制。我会不断探索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根据行业特点,研究会正在编制和已经完成的规范编制包括安全防火智能化标准、古建筑构件术语标准、宜居城市技术规范和绿色装配式建筑规范等。
5.学术会议。研究会每年固定召开中国民族建筑学术年会,目前已经举办21届,学术影响力逐年扩大。古建筑营造技术保护与发展论坛已经成功举办9届,涉及文物责任工程师和古建项目经理的培训每年也定期开展,通过会议平台增进了会员间学术交流和实践技能。
6.科研出版。《中国民族建筑》作为季刊受到会员的欢迎,影响力也不断扩大,目前已经实现电子刊在线阅读。《中国民族建筑年鉴》、《行业发展报告》和《中国民族建筑优秀论文集》等学术书籍每年或每两年定期编写发布。
7.媒体宣传。研究会网站(信息网和业务网)和公众号是对外的窗口和平台,为适应市场发展,与时俱进的要求,搭建研究会网络直播平台,展播专家风采和会员动态,举办讲座和专业培训,弘扬传统建筑文化等,实施线上线下学术研究与实践同步进行。研究会构建了媒体网络联盟,通过除与行业专业网站合作外,还与央视网、人民网、凤凰网等20余家网络媒体合作,实现信息扩大和共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英文名称是:National Architecture Institute Of China,缩写为NAI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保护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热爱民族建筑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
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国民族建筑的历史、现状等情况开展调研、整理和交流,提升民族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科研水平,促进我国民族建筑事业和传统建筑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4号楼616-6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中国各民族古代各个历史时期传统建筑文化资料,总结和研究历代建筑艺术、建筑技术(设计方法、施工工艺、建筑工具、建筑材料等等)形成与发展的成就和经验,并提出理论性成果;同时关注当代民族建筑实践和发展的总结与研究。
(二)研究中国各民族建筑的变迁与发展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地理、气候和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人口变化等的关系,深层次地揭示建筑发展的规律,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开发与发展提供依据。
(三)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我国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库,为向主管部门开展民族建筑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建议;设立民族建筑保护基金,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资金支持。
(四)广泛宣传、弘扬中国民族建筑文化,编印、出版有关民族建筑的研究资料和论著;开展有关民族建筑的公益活动,普及提高群众爱护及重视民族建筑文化的意识。
(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的相关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举办讲座、专业培训班,培养从事民族建筑保护、开发与建设的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民族建筑工作的意见和呼声。
(八)为各级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建筑保护与开发、传统文化发掘与整理工作提供咨询规划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专家会员和学生会员。团体会员包括一般团体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副会长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科研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民族建筑研究、设计、施工、管理和宣传等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
2、具有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发表过与民族建筑有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专著;
(五)学生会员指在校大专以上在读学生;
(六)专家会员指曾担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职务或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人员;或在相关专业领域拥有多项学术成果、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
(七)团体会员指从事民族建筑设计、施工、保护、研究与管理等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技术力量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文化遗产推广传播的相关实体机构及其他社会民间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外使用本团体会员的名誉权;
(七)优先获得本团体编译的书刊资料赠阅权;
(八)团体会员除享受个人会员权利以外,还有权要求本团体在技术咨询、专家论证或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在本团体刊物和网站上开展宣传推广时享有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团体宗旨,发展本团体的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电话会议等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民族建筑事业,自愿为民族建筑的保护、发展和传播做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任用须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秘书处落实本团体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免;
(五)具体负责本团体财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本团体有关管理规章和社团发展规划,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近年来不断改革创新,立足科研和学术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发展战略,锐意进取,本着服务会员,弘扬民族建筑文化的精神,在行业发展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研究会及其会员和专家从理论研究到生产实践,孜孜不倦地在实现美丽中国梦想的道路上奋力前行。
2020年8月24日,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受相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处理的规定,将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评估等级由3A级降为2A级。 2100433B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风格艺术专业委员成立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风格艺术专业委员会于2008年4月26日在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宜宾馆召开成立大会。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风格艺术专业委员成立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风格艺术专业委员会于2008年4月26日在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宜宾馆召开成立大会。风格艺术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下属的二级学会,它的主要任务,是对我国各地区、各民族传统建筑地方建筑的装饰艺术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工作,使之服务于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和民族建筑事业。
第一条 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下属的分支机构,在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委员会联合和动员全国从事环境艺术设计的设计师、设计机构、设计企业,研究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精髓,结合中国地域文化为老建筑赋予新的时代气息,新建筑彰显中国民族文化特色,为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环境艺术设计影响世界做好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研究会章程,提高民族建筑环境艺术设计创新能力,促进中国民族建筑环境艺术设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环境艺术设计相关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计师个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本条例,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者,均可申请,经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环境艺术设计委员会审定,成为本委员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程序
(一)向环境艺术设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选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
(三)经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由本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铜牌。
第八条 本委员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三)获得本委员会提供的各项优惠待遇;
(四)享受本委员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请本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委员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本委员会利益;
(二)积极完成本委员会委派的各项工作;
(三)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接受本委员会监督;
(五)为本委员会及行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六)将最新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法人等)及时递交本委员会秘书处存档备案;
(七)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主任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报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审定;
(二)确定本委员会工作方针和计划,研究决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和审查本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选举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五)审议本委员会有关机构设置或撤销;
(六)审议通过关于会员入会、退会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主任会议行使职责。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是:
(一)执行主任会议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设计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提出修订本委员会工作条例及相关的会规会约的建议;
(四)向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五)按入会程序,审议通过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
(六)主任会议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至少二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二)为行业发展有杰出贡献或专业理论成果;
(三)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四)热衷于行业公益事业,为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均由主任会议聘任。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