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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1]234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此类问题可以参照我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略)办理。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大案、要案,离婚案件一般是基层法院受理,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很少有离婚案件能上诉高级法院,更别说最高人民法院了。2、另一个,就是涉及隐私,一般不公开审理。
您好!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法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纠纷不适用30年前的房屋买卖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批复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2100433B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1987年11月12日电话请示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内部因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1987年)仍应按我院法(研)发[1985]28号通知中的精神办理。即: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司法文件(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