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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鲁法民字第4号《关于处理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房屋典当关系的双方都属于私房被改造户,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将承典的房屋作为自住房留下的,不论房管部门何时明确作为自住房,均应视为承典房和私房合并纳入改造后所留下的自住房。参照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第105号《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此类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予准许。
1990年7月25日
司法解释(类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大案、要案,离婚案件一般是基层法院受理,不服的可以上诉到中级法院,很少有离婚案件能上诉高级法院,更别说最高人民法院了。2、另一个,就是涉及隐私,一般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年12月5日关于房产案件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首先应该肯定,解放后政府发现此类抵押债务,采取措施,从原房主所抵押的房产上取偿其所欠贷款,完全合法。但如就这项抵押房产取得贷款后确仍有余,原则上也应发还。如来电所说,这项房产是在国民党侵占时期已由原房主出卖了的,亦可把余款发交新买主,或新买主愿意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求免处分房子,也是可以的,新买主所受的损失,应该自向出卖人求偿。
法院处理这类具体案件时,首先应注意新买主出面主张权利的时间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已对其主张予以处理,而加以分别对待。
(一)在政府执行措施的相当时间之内,新买主马上就主张权利的,可依上开原则予以处理。如时间已久,新买主在行政措施执行后本无异议,后来又忽然提出主张(即如由于今昔房价相差较距,或由于其他原因意图取巧)则不应再予处理。
(二)即使新买主曾在相当时期内提出过主张,而该问题已经行政机关作过处理,以后没有再作其他表示的,法院亦不必再予处理。
另外,因此类问题系地方性的特殊问题,当时东北行政上采取措施也是根据了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所以你们仍应请示东北党政领导解决。 2100433B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将棚户区改造作为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来抓,不断加大推进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拆迁难、征收难、融资难等问题愈发突出,影响和制约着国家下达任务的顺利完成。
为此,一是完善城中村改造相关法规。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修订后颁布实施,明确土地所属分类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涉及到土地征收方面,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了明确规定。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规依旧空白,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二是明确城中村征收主体责任。法律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城中村占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为推动城中村土地征收工作,建议有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制定城中村土地征收具体政策和办法,使地方政府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有法可依。
三是强化司法支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督促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落实《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为各地政府做好征收补偿提供法律支持。同时,针对如何在集体土地上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给予明确规定。
四是放款棚改贷款限制条件。建议政策性银行从支持和服务民生的角度出发,在保障资金安全情况下,以项目为单位进行贷款评估,对申报棚改贷款项目取消或放款对当地政府的信用评级限制,解决各县(市)棚改贷款程序复杂、操作难的问题。同时,加大政策培训力度,组织召开棚改贷款业务座谈与培训会议,及时听取各地意见建议,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1989年7月24日
司法解释(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