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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津高法立字第20号请求指定管辖函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鲁民辖字第1号报告均已收悉。关于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系因加工承揽电控柜发生的纠纷。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看,加工的合同标的物是先由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烟台海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要求生产出成柜产品,在此基础上再经天津西门子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按照西门子有关标准生产、制造出来。因此,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是主要加工行为地。基于被告住所地与主要加工行为地是同一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和第36条规定,本案指定广州市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作出的终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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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正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诉海南永光彩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海中法经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正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航西路26号南源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战鄂,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彭光清,该司财务总监。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晶实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焦作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晶实业公司加工承揽 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7)山民初字第 583 号 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山民初字第 583 号 原告(反诉被告)焦作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向保,董事长。 住所地焦作市焦东中路 28号。 委托代理人马益民,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尚平均,该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 河南中晶实业公司 ,(原名为焦作市山阳区中晶实业公司) 住所地焦作 市山阳区巡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福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玮,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国智,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焦作矿山机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立民二他字第005号报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高法函[2001]19号报告均收悉。关于江苏宜兴市双环环保设备厂(下称双环设备厂)与新疆英吉沙县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新疆英吉沙县供排水公司(下称供排水公司)加工承揽违约金纠纷(新疆以购销合同纠纷为案由)一案的管辖权争议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从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看,双环设备厂为自来水公司提供用于英吉沙县城供水系统改扩建的玻璃钢管道及零部件,主要是根据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并利用自身的设备和技术特别制作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为定作关系。故本案系争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
二、关于合同履行地,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双环设备厂按要求制作供排水公司所需玻璃钢管及零部件,并负责在英吉沙水厂工地安装,制作产品行为地和安装地都应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宜兴市法院和英吉沙县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
三、鉴于本案宜兴市法院立案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由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喀针地区、英吉沙县两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的民事裁定,将全案卷宗移送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合并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法诉〔1991〕经管字第3号关于江苏省灌云县机械厂与安徽省界首市益民塑料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请示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请字〔1991〕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89年11月27日界首市益民塑料厂业务员用盖有该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纸与灌云县机械厂在灌云县签订第一份钢模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机械厂供给塑料厂钢模板30吨。11月30日灌云县机械厂即按合同约定将部分钢模板送货到界首市益民塑料厂。1989年12月2日灌云县机械厂业务员用盖有该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纸与界首市益民塑料厂在界首市签订第二份钢模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机械厂供给塑料厂钢模板63.376吨,履行地也在界首市。第二份合同的标的数量包括了第一份合同。当事人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灌云县机械厂于1990年6月10日按第一份合同诉至灌云县人民法院;界首市益民塑料厂于1990年9月3日按第二份合同诉至界首市人民法院。
以上情况说明,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两个购销合同均已成立。这里虽然存在两个购销合同法律关系,但当事人双方争议所涉及的是同一类标的,因此对这两个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由于第一份合同的履行地在界首市,第二份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和合同的签订地均在界首市,而且第二份合同的标的数量包括了第一份合同,因此,本案由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灌云县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有关案件移送给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此复
司法文件(类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