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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Zhuhai Urban Planning,Geological Survey & Architectural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条 协会性质:是全市从事建设工程规划、勘察、测绘、设计、咨询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协助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规范本行业的行为,协助完善本市建设工程规划、勘察、测绘、设计等方面管理的配套政策,推动本行业各方面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充分发挥政府与行业协会组织、中介服务、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本行业全面均衡和谐地发展;开展技术交流与协作,促进技术进步及全行业合作;面向会员服务社会,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序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珠海市民政局的行政监督和管理,接受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行业工作指导。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在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88号,珠海国际科技大厦A座4层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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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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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 六 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本行业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针对本行业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场所建设、收费标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研究,为本行业的健康有序和创新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组织开展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综合统计工作,反映会员单位合理诉求,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向政府行业指导和管理监督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四)组织开展行业间的专业学术研究、技术知识学习、管理经验交流、信息咨讯沟通,研究推广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使用,促进本行业科学、全面、平衡、和谐发展。

(五)组织开展行业间国际和国内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观考察国内外新作品、新技术、新展览,收集国内外最先进的技术信息和商务信息,紧跟新潮流、增长新知识,获取新经验。

(六)组织开展本行业技术咨询服务,举办各种讲座,对从业人员任职资格和技能进行培训考评,提高从业人员思想水平、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七)推进GD/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更新、推广CAD等新的国产正版软件系统,推进全行业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

(八)组织编辑出版本协会的刊物、影像、资料,组织本行业优秀作品展览和评优工作。

(九)协助行业指导部门对本行业的企业资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

(十)协助行业指导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核,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重大技术难题,对本行业的专家进行管理。

(十一)协助行业指导部门规范建筑市场,制定行业公约,依法依规行事,倡导合理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十二)承担政府相关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组织转移职能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开展有益于建设工程领域发展进步的其他活动。

(十三)进行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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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员

第 七 条 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经本协会正式批准接纳的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含装饰设计)、测绘、施工图纸审查、建筑新材料和建筑节能、环保研究、工程咨询等与建筑工程领域相关联的单位或机构。

协会实行单位团体会员制,会员一般应是单位法人(或二级法人)代表或委托的指定代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的指定代表人更换时应及时到本协会备案)。

经本人同意,协会可以聘请在本行业有突出贡献或声望的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

第 八 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与本协会业务范围相关联。

(四)持有政府部门批准的行业注册登记或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

第 九 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牌匾)。

第 十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全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向协会反映真实的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向协会提供真实信息资料,协助收集各类统计数据。

(四)按时、依标准缴纳会费。

(五)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六)协会年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50000元人民币。

2.常务副会长单位20000元人民币。

3.副会长单位10000元人民币。

4.常务理事单位8000元人民币。

5.理事(会员)单位5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牌扁);会员若一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正常活动或不能按时、依标准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依标准交纳,应提出减、免、缓交纳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公约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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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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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实行会员理事制,会员代表大会即为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和协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二)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会员(理事)代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以下权利:

(一)组织筹备召开会员(理事)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四)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协会会员(理事)的吸收、通报批评或除名。

(七)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支持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工会工作。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行业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关联业务管理工作经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专业能力强。

(三)在协会相关联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做出过较大贡献。

(四)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其他聘用人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须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通过。担任荣誉或名誉职务的领导和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五)身体健康,智力健全,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有违法违纪、刑事处罚和剥夺政治权利的不良记录。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每届任期4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兼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理事)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

(五)负责协会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协会会长临时不在位时,可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八)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完成协会分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其他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

(二)按年度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行业协会日常工作。

(三)组织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关系。

(五)负责协会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和两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会成员列席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有权向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向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监督协会依法依章制定相关规定、决定和组织的日常活动。

(五)监督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程序和议事规则。

(六)监督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七)监督协会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八)监督协会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九)协助协会完成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分会,从事有关专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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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注册资本来源及数额:

本协会注册资本金共计24万元人民币。由部分会员单位协商共同出资。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为政府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合法经营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

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协会获得的全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行业协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协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指导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工作人员离任必须做好工作资料移交,办理财务清算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理事)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珠海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2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一条 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协会召开大型活动,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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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 四十 二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理事)

代表大会通过。在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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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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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9日第四届2次全体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 十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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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文献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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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2)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2)

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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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其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Concret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S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 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市民政局 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意见的通知》 精神 组建, 由上海地区从事混凝土设计、生产、制造、施工、及相 关设计、科研和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合资、独资和其 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独立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 ,服务会员为宗旨, 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维护 行业的权利,为本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Exploration&DesignAssociation缩写:SZEDA)。简称为"深勘设协"。

第二条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深圳市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必须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

本会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注册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20楼20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标准的制订,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三)代表本行业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和服务,开展行业统计、会员的咨询和培训,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办好勘察设计刊物及网站,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信息内容准确、程序公正。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相关事宜。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建议和意见,做好勘察设计行业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出任会员代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深圳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守法经营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的各种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有关资料;

(七)其他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协办义务。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的,本会应向全体会员及时公告。会员欠交会费期间,暂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应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宜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为单数。会长、副会长为理事会当然成员。

会长、副会长的候选名单由理事会,在理事中推荐产生。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理事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产生。

监事、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等职务是指单位,由各会员企业相对固定的相关负责人出任。如本人工作岗位变动(调动或退休),其协会内职务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员的申请,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更换并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是其常设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不宜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理事会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可根据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为3名,在其中产生监事长1名,为监事代表。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可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设立规划建筑、市政景观、工程勘察、专业专项等专业委员会和重建工作委员会、专家工作委员会等工作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及工作委员会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有15个以上性质类同的企业会员。本会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应有15名以上来自于会员单位的个人代表。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委员会")应根据所属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并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第三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本会名称。

第三十六条  各委员会设立程序为: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具体设立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各委员会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设立独立银行帐号。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各委员会日常工作可由协会秘书处指导。各委员会每年应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以各委员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八条  各委员会开展相关活动前,应知会本会秘书处,事后可凭正规票据报销一定比例的活动费用。本会秘书处集中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活动及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加强相关专业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增强行业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

(五)接受委托,统计行业数据,进行经济运行分析及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标准;

(六)承办本会交办的事项或某些职能工作。

第四十条  各委员会一般应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各自工作规则,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一般由本会秘书处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主任委员可由本会副会长兼任。

第四十二条  各委员会主任依据本会章程规定,一般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委员会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委员会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三条  各委员会违规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和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委员会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生效。

第四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程序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长及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长及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事业。本会对于投入的财产不保留任何财产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  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项目,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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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18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的精神依法办会。

本会是由上海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行业业务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不与本行业内企业争利;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会原则,做到会务自理、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初议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参与不正当竞争,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直至开除会员资格。会员单位资质被吊销,其会员资格自动消失。会员失去会员资格,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也自动免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机构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与年会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理事,最多不超过本会会员数三分之一,每届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大会通过,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或更换,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聘请若干名勘察设计界老领导、老专家为本会顾问,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各机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下设若干工作部门,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并负责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工作。秘书长专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业务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分支机构,不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必要工作条例,其活动受本会理事会领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理事会确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及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产公开,接受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上海市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市社会服务局审查同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2月11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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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INA SURVEY DE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CSDIA

第二条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是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由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各地区和各部门勘察设计协会、领导同志,以及相关注册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设计技术进步,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主管单位住建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勘察设计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会员单位服务;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手机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三、开展勘察设计人员的培训活动,举办各种技术业务培训和研讨班,开展咨询服务,协会会员单位进行人才开发;

四、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组织信息交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先进经验,组织技术开发和业务建设,协助会员单位拓宽业务领域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

六、积极发展同国外勘察设计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分析研究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装备状况,协助会员单位的技术装备状况,协助会员单位改善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八、协调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相互关系,宣传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和个人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证书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二、各地区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同志;

四、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工作,现已离退休而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知名人士;

五、相关注册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活动;

二、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展开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可以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但总人数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意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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