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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中的“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商务、建设等部门”。

2.将第五条中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

3.删除第六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4.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市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删除第八条。

6.删除第十八条。

7.将第十九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删除第三章。

10.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1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2.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3.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14.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15.将第四十条中的“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16.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17.将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18.删除第四十三条。

19.删除第四十四条。

20.删除第四十五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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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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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属于国家、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墙体材料,以及从事工程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

第七条 本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制度。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向市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申请确认。

第八条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料生产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建筑质量、节能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

第九条 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没有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土的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关停或限期转产。

停产关闭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履行土地复垦的义务。

第十一条 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中的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各类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自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应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技术规程进行施工。所有墙体砌筑及抹灰作业人员应经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对墙体质量实施监理。未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质量不合格的墙体材料,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其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依照职责及时处理,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不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参与优秀设计工程奖或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应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并加强相关的宣传、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缴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砌体工程抹灰前,向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并记录备案,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依据。主体工程完工后60日内,应及时向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新型墙体材料核验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

(五)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工程预缴专项基金的清算审核工作,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90%小于10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等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予返退。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下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

(二)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内外墙已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

(四)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委托相关单位代征的,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从纳入基金预算的专项基金中计算拨付。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的研究和推广。

(三)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执法宣传、培训、调研和信息交流。

(五)代征手续费。

(六)与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或者生产线的,由建设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国土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缴纳专项基金擅自开工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缴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财政部门对所欠的专项基金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建设部门、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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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修改决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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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修改决定文献

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无锡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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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5KB

页数: 7页

关 于 印 发《无 锡市 新型 墙 体材 料管理 办 法》 的通 知 锡 经贸 发〔 2007 〕 54 号 无 锡市 新型墙 体 材 料管理 办法 第 一条 为促 进 新型墙 体材料 的生产 、推 广和应 用,引 导 新型 墙体材 料产业 健康有 序 发展,根 据 国 务院办 公厅《 关于 进一步 推 进墙 体材 料 革新和 推广节 能建筑 的 通知 》 ( 国办发〔 20 05〕 33 号)、省 政府 办 公厅《 关 于转 发省 经 贸委等 部门进 一 步推 进墙 体 材料革 新 和实 施建 筑 节能意 见的通 知》( 苏政 办 发〔 200 5〕 130 号)及 《市政 府 关 于印发 推 进节 约型 社 会建设 若干政 策措施 的通 知 》( 锡 政发 〔 20 06 〕 29 2 号) 文 件 有关规 定 ,结 合无 锡 实际, 制定本 《 办法 》。 第 二条 无锡 市 经济贸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附则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以及《珠海市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珠海市绿化管理办法》、《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绿道按照等级和规模划分为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

区域绿道是指连接城市与城市、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支撑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绿道。

城市绿道是指连接城市内重要功能组团、对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绿道。

社区绿道是指连接社区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主要为附近社区居民服务的绿道。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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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使用与运营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以及电动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入绿道或在绿道上停放。

绿道管养单位应当在绿道上设置禁行标识。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玩,爱护绿道设施,遵守绿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自行车骑行者应当控制骑行速度,不得危及他人安全。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兜售物品、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张贴或设置标语或户外广告灯等有碍绿道景观的。

(二)躺卧在凳、椅、亭、廊等公共设施上妨碍他人游憩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包装(盒)等废弃物,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有碍绿道环境卫生的。

(四)攀踏、移动、刻划、涂污或损坏栏、亭、廊、雕塑、标牌等绿道设施的。

(五)攀折花草树木、毁坏草坪、植被的。

(六)占用慢行道或绿化带等设施从事运营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绿道管养单位对上述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绿道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绿道旅游开发、自行车租赁、商品售卖、宣传推广等商业运营活动。

商业运营活动应当统一规范、诚信运营、优质服务。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绿道自行车使用、租赁和管理运行机制,按照统一品牌、公益为主、有偿服务的原则,逐步实现通借通还。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利用绿道开发旅游项目,符合本市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申报政府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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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总则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有利于绿道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绿道网的生态、休闲、旅游、康体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指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一种线性绿色开敞空间,通常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场所,可供行人和自行车骑行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和设施。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四条

绿道建设应当串联成网,形成绿道网。

绿道网是由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构成的网络状绿色开敞空间系统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园林部门)是本市绿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维护、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管理工作。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把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投资计划,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七条

本市绿道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组织、属地建设、分区管理的原则。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绿道管理的相应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建立绿道管理长效机制。

珠海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九条

鼓励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无偿捐助、旅游开发、出资命名、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参与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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