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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2019年第2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目的及意义
到2022年底,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按时完成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建设绿色生态、节能高效、管理先进、安全稳定的矿山企业,实现本溪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本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8个专项行动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通知》主要包括以下8个行动:
(一)开展矿业权控增减存专项行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控增。严格矿产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强化矿种差别管理。我市有探矿权124个,满足矿产资源规划和采矿权准入条件可以转采的28个,主要是:招拍挂取得的探矿权的5个;取得划定矿区范围的15个;采矿权设置外围探矿权的8个。暂不予转采的探矿权96个,主要是:国家投资勘查项目15个;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10个;涉及青山保护禁止和限制开发区的71个。
2.减存。我市共有采矿权242个,针对违法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的;无正当合法理由,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资源枯竭;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且无法避让的矿山一律关闭,拟关闭采矿权79个,拟将61个采矿权整合成26个,最终保留121个,确保到2022年底采矿权数量减半。到2018年底,全市非煤矿山缩减到210个,2020年底继续缩减到180个,到2022年底全市非煤矿山总数控制在121个。
(二)开展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1.强化矿种差别管理,鼓励铁矿大矿规模开采,限制小矿发展。鼓励省内紧缺矿产资源(金、银、铅、锌、钴、钨、磷等)、市内优势保留矿产资源(硅石、方解石、熔剂用石灰岩、制灰用石灰岩、辽砚用页岩等)的勘查开发利用。
2.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坚持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的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避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到2020年底,本溪市大中型矿山比例由15%提高到25%,到2022年底提高到30% ,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3.对于应统一开采的矿床存在多个开采主体的;相邻矿山之间安全距离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小矿集中矿区的实施整合。
四、落实措施
1.组织措施。市政府成立“五矿共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协调全市的“五矿共治”行动。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8个专项行动,由牵头单位分别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专项行动方案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分工,强化牵头责任,落实配合责任,确保治理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包括由市责任资源局牵头的4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2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的1个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的1个共8专项行动。
2.政策措施。根据矿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五、执行标准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六、实施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山产业。
2.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非煤矿山安全与环境等突出问题,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完善政策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4.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推动非煤矿山绿色、安全、节约、和谐发展,强化顶层设计,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推动管理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提升非煤矿山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5.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政策先行、依法行政,科学制定非煤矿山准入、延续、退出、审批等政策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严格依法实施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6.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实现政府善治、部门联治、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七、注意事项
根据发证权限,市、县(区)主管部门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准入,严格执行矿业权退出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五矿共治”的目标任务。 2100433B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矿业结构特点,以绿色发展为核心,以规划为引导,以优势矿种、热点矿种为重点对象,科学划分重点、限制、禁止开采区域,优化矿山布局;实施大集团战略,推进企业重组,构建市级骨干矿山集团;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实行差别化的管控政策,鼓励国家、省稀缺类矿产和市优势矿产勘查开发,控制和消减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类矿产的开采能力。到2018年底,完成第三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到2020年底,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0%左右;到2022年底,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左右。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自2018年11月至2022年底,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1月至12月)
1.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启动全市矿业结构优化专项行动。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时序安排,落实工作分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2.开展调查摸底。以各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做好全市上一年度矿业结构现状调查摸底工作。一是开采总量。对全市各类矿种的开采总量进行调查统计,分有效采矿证生产规模和矿山企业实际生产规模两部分。二是开采规模。对全市矿山的开采规模进行调查统计,分大型矿山、中型矿山、小型以下矿山三部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3.加快规划审批。完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完成市级规划审批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完成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各县(区)做好规划发布实施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加强规划分区管理,强化开采总量控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执行规划、计划及出台有关文件时,要确保与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衔接一致。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2.加强总量控制,优化矿业生产规模。一是金属矿产,鼓励开采铜、铝、镍、铬、锰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及金、银、铅、锌、钴、钨等省内加强矿产资源。鼓励铁矿大矿规模开采,限制小矿发展。对钼矿实施保护性开采。二是非金属开采。鼓励开采适应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非金属矿产,如钾盐、磷等稀缺矿产资源,同时注意研发新型非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物原料。严格限制菱镁矿、滑石、硼等矿产的开采量。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3.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优化矿山规模结构。坚持新建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避免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现象,对全市32种主要矿种开发利用进行最低开采规模限定,新建(改扩建,即指扩界和整合)矿山必须符合要求,其中对热点矿种提高要求,新建菱镁矿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鼓励已有菱镁矿矿山进行整合重组,整合重组后矿山储量规模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30万吨/年;新建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最低开采规模为50万吨/年。到2020年底,全市非煤矿山均达到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部署,做好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2.在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前,以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进行管理,持续优化矿业生产规模、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3. 在下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期间,将到2022年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30%的要求纳入规划进行统一布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要与上述目标进行衔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行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严格执行新建矿山责任条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完善矿产品行业产业链建设,不断优化矿产品结构,形成互相配套、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配合完成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并将主管的专项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衔接一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配合完成矿产资源规划审批有关程序,并将各自主管的专项规划与矿产资源规划衔接一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完成各自职责任务的同时,要通力协作,确保专项行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自任务。
(三)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将严格督查督办,掌握工作进度,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注重舆论宣传
要积极协调各级主流报刊、电视台、电台和门户网站,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不断丰富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要注重培植、挖掘和总结专项行动的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五)及时报送信息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于2月13日前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半年总结、12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每月15日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可随时报送典型工作信息,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的好做法、工作成果予以通报。
市政府广场前,市公安局对面
据我所知,本溪市供暖问题应该找以下几家公司,他们是专业从事这个行业的: 1.本溪衡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河东班(溪湖西路) 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溪湖西路67附近 2.本钢热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一供暖分公司 ...
“打非治违”专项 实施方案 轨道交通六号线二期BT一标长生桥站 2012年4月18日 “打非治违”专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渝办发[2012]92...
全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全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机关作风整顿的有关要求和 《全省深化机 关作风整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部署,为组织开展好全市减证 便民专项行动, 切实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更好方便群众办 事创业,改善市场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 按照国 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工作部署, 坚持问题导向、以民为本,坚持源头清理、全面规范,坚持分级实施、 部门协同,通过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切实解决要求群众提供证明过多 过滥和不统一、不规范问题,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为优 化市场营商环境破壁清障。 二、清理范围及原则 主要清理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部门设定的,要求办事群众 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盖章环节。 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清理: (一)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相关规章、
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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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2019年第2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目的及意义
从现在开始到2022年底,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按时完成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建设绿色生态、节能高效、管理先进、安全稳定的矿山企业,实现本溪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本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8个专项行动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通知》主要包括以下8个行动:
(四)开展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场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到2022年,零排放技术成熟的选矿行业,应实现废水全部回用,矿山扬尘治理全面达标。
四、落实措施
1.组织措施。市政府成立“五矿共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协调全市的“五矿共治”行动。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8个专项行动,由牵头单位分别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专项行动方案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分工,强化牵头责任,落实配合责任,确保治理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包括由市责任资源局牵头的4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2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的1个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的1个共8专项行动。
2.政策措施。根据矿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五、执行标准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六、实施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山产业。
2.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非煤矿山安全与环境等突出问题,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完善政策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4.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推动非煤矿山绿色、安全、节约、和谐发展,强化顶层设计,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推动管理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提升非煤矿山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5.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政策先行、依法行政,科学制定非煤矿山准入、延续、退出、审批等政策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严格依法实施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6.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实现政府善治、部门联治、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七、注意事项
根据发证权限,市、县(区)主管部门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准入,严格执行矿业权退出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五矿共治”的目标任务。 2100433B
一、工作目标
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二、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自2018年10月至2022年底,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2018年10月至12月)
1.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2.严把非煤矿山环境准入,新建的非煤矿山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满足规划环评及产业政策、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排放达标、选址及布局等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1月30日前
3.各县(区)向市自然资源局上报列入专项整治工作的矿山清单。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4.根据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提供的矿山清单确定专项整治工作对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
1.各县(区)全面落实非煤矿山治污专项行动工作主体责任,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前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逾期不整改的,由各县(区)和市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证,依法关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2.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历史遗留的,治理数量达到70%以上,治理率达到可恢复治理面积的30%以上;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3.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4.正在生产的矿山,必须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场尘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5.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6.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矿山扬尘污染状况持续改善。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矿山企业及周边开展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
1.清理在各级各类保护区内的非煤矿山,做到应退尽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保护区相关管理部门,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2.全面加强矿山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场尘等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专项行动的沟通协调、上传下达事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牵头部门,统筹组织推进专项行动;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各县(区)政府是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行动。
(三)严格责任追究
市政府督查室、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对专项行动中推进不力、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四)注重与论宣传
要积极协调各级主流报刊、电视台、电台和门户网站,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不断丰富新闻报道的形式和内容,要注重培植、挖掘和总结专项行动的典型做法和特色活动,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与论氛围,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一、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并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2019年第28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出台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非煤矿山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等八个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出台目的及意义
从现在开始到2022年底,全面实施以“矿权减量、矿业转型、矿企安全、矿山生态、矿区稳定”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按时完成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建设绿色生态、节能高效、管理先进、安全稳定的矿山企业,实现本溪市矿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本溪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8个专项行动方案,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通知》主要包括以下8个行动:
(三)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
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为重点,以防范遏制事故为目标,大力实施“四个一批”工程(达标保留一批、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做大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到2022年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四、落实措施
1.组织措施。市政府成立“五矿共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协调全市的“五矿共治”行动。非煤矿山“五矿共治”的8个专项行动,由牵头单位分别成立专项行动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牵头部门。专项行动方案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分工,强化牵头责任,落实配合责任,确保治理任务目标如期完成,包括由市责任资源局牵头的4个、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2个、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的1个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的1个共8专项行动。
2.政策措施。根据矿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五、执行标准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49号)中“构建严格非煤矿业权管理的政策体系”执行。
六、实施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环保、安全、能耗、标准等刚性约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绿色、循环、安全、生态矿山产业。
2.坚持控增减存。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准入,严控增量,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存量。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非煤矿山安全与环境等突出问题,统筹施策,精准发力,完善政策制度,理顺体制机制,实施综合治理。
4.坚持改革创新。着眼推动非煤矿山绿色、安全、节约、和谐发展,强化顶层设计,注重源头治理,积极推动管理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提升非煤矿山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5.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政策先行、依法行政,科学制定非煤矿山准入、延续、退出、审批等政策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严格依法实施全要素、全流程监管。
6.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作用,实现政府善治、部门联治、企业自治的良性互动。
七、注意事项
根据发证权限,市、县(区)主管部门严格矿业权审批管理,严格控制矿业权准入,严格执行矿业权退出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到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五矿共治”的目标任务。 2100433B